【四季风】
第1楼2012/08/06
指标大有来头 危害各不相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106项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指标74项(其中,无机化合物指标21项,有机化合物指标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各类指标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即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指标约占20%。
可能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物质究竟从何而来?据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研究员鄂学礼介绍,污染生活饮用水的微生物主要来自水源地的人畜粪便,还有医院排放的污水以及腐烂的动物尸体等。微生物指标超标,很容易引发传染性肠道疾病,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微生物指标放在第一位。我国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微生物指标只有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两项指标,新标准中增加的耐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两项指标,均属于对总大肠菌群指标的细化,如果按照标准规定的发酵法检出这两种微生物或按照滤膜法监测超出限值,就说明生活饮用水受到微生物的污染。以上4项微生物指标都属于常规检验指标,还有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同属于微生物指标,列入新标准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国外突发性肠道传染病的相关报道中,很多都是由这两种原虫引发的。但微生物污染比较容易检出,也比较容易消除,只要按照相关规程操作,绝大部分水站都可以做到。
原标准的毒理指标只有15项,新标准的毒理指标几乎是原标准的5倍,达到74项。其中的有机化合物指标由5项增至53项,无机化合物指标由10项增至21项。这些化合物的主要来源是农药和工业污染,我国不少地方的水源地农药污染比较严重,虽然如六六六、滴滴涕、乐果等农药已被禁止使用,但早些年使用过的这些农药仍残留在土壤中,短时间内很难降解;工业污染主要来自未达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和处理,这对区域性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是决定性的,很多突发事件都由此产生。一旦饮用了含有诸如砷、氟化物、硝酸盐、氰化物等物质的水,就会出现急性中毒,甚至危及生命;而大多数情况下,这些物质在人体中累积到一定量才造成危害,即通常所说的慢性中毒。使用消毒剂可产生消毒副产物。水源受到藻类污染也可以使饮用水中产生毒素,一般情况下,藻类无破损只对饮用水的味道产生影响,而一旦破损,就会产生诸如微囊藻毒素-LR之类的物质,无论国际还是国内,饮用水标准都将其归为毒理指标。
原标准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有15项,新标准增加5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达到20项。这是能被用户直接感觉到的饮用水受污染的程度,尤其是浑浊度、色度等都比较敏感,较早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都将这一类指标排在毒理指标之前。其实,这类污染对人健康的危害要比毒理污染和微生物污染低得多,用目前的水处理工艺处理这类污染也比较容易,所以,近些年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又都将其放在毒理指标之后。
饮用水中有可能存在放射性物质,如果存在,就会对人产生很大的危害。有些国家如日本的饮用水水源中,放射性物质含量相对较高,我国饮用水水源中的放射性物质总体上不严重,原标准有两项指标,新标准没有增加指标的数量,只对其中的一项指标进行了修订,而且放射性指标在标准中设定的是指导值,而不是限定值。
据介绍,标准修订过程中发生了松花江污染事件,起草组查阅了同类事件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情况,参考了相关国家的标准,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这份附录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共28项。有的有检验方法,有的还没有检验方法,对于尚未具备检验方法的参考指标及限值,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在抓紧研制。
【四季风】
第2楼2012/08/06
全部指标都可检验 分步安排确保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部指标共106项。只有这些指标可以检验,标准才能实施。而同时发布的检验方法国家标准,可以保证对106项指标的检验。
据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北京监测站站长、北京自来水集团水质检测中心主任樊康平介绍,北京的生活饮用水在全国是比较好的,能够检测的指标近150个,已超出新标准106项的指标数量,完全可以满足新标准的要求。如百姓比较敏感的浑浊度,这在标准中属于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原标准规定的指标是3个散射浊度,新标准提高到1个散射浊度,提高的幅度较大;再如微生物指标中的两种原虫即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指标的检测,北京自来水集团水质检测中心有国际一流的设备,人员也早已培训就绪;还有毒理指标中的硝酸盐限量,这对于水源中硝酸盐含量较高的北方地区,实施的难度很大,即便如此,北京也能够满足新标准的要求。综合多年监测结果,北京的生活饮用水的很多指标限量都低于新的国家标准的要求。对于没有修订的指标如总硬度,北京的生活饮用水的碳酸钙含量最高的控制在每升380毫克以下,远远低于标准中每升450毫克碳酸钙的限量。
实施了20年的国家标准,从35项到106项指标数量的变化,表面上看,标准能否很好地实施是个问题。但国家标准修订前,已有两项行业标准为国家标准的修订作了准备的,这两项行业标准分别是卫生部和建设部发布的。卫生部的标准发布于2001年,有96项指标;建设部的标准发布于2005年,有103项指标。两项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就充分考虑到新的水处理技术、新的检验方法以及百姓对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要求。两项行业标准发布后,全国的卫生监督部门、城建系统都在更新水处理设备和工艺,添置检验仪器设备和培训人员等方面为标准的实施作了准备。这是国家标准的指标由35项增加到106项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就可以保证标准的实施。
为保证标准高质量的实施,也出于我国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实际需要,新标准将106项指标分为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其中,常规指标42项,非常规指标64项。常规指标是常见的或经常被检出的项目;非常规指标则是不常见的,检出率比较低的项目。虽然在对饮用水水质评价时,非常规指标具有同等作用,均属于强制执行的项目,但常规和非常规的指标分类,也为标准的实施分出轻重缓急。据介绍,目前,我国至少有80%的县级水厂能够对全部常规指标进行检验,到标准开始实施的7月,大部分市级水厂和疾病控制中心能对绝大部分非常规指标进行检验。县级、市级水厂或疾病控制中心不能检验的项目,应通过委托检验的方式保证所在地方饮用水的安全。检验一个水样即对全部106项指标进行检验的费用约为15000~20000元,这笔费用虽然不低,但添置设备的费用更高,以两种原虫的检验设备为例,就需要50~80万元,而购置一份试剂盒,就需要5000元。
关于标准的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时间,即2007年7月1日,但这只是常规检验项目,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发布标准时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所规定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标准委、建设部和卫生部备案,自2008年起3个部门对各省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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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12/08/06
【资 料】
增加的71项指标
微生物指标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限值。
消毒剂指标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限值。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指标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限值。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指标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限值。
修订的8项指标
微生物指标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限值;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指标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限值;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指标修订了四氯化碳限值;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修订了浑浊度限值;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限值。
13项检验方法国家标准
同时发布的13项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标准均属推荐性国家标准,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的重要保证。分别包括总则、水样的采集和保存、水质分析质量控制、感官现状和物理指标、无机非金属指标、金属指标、有机物综合指标、有机物指标、农药指标、消毒副产物指标、消毒剂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
【四季风】
第4楼2012/08/06
【观 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水质安全研究室主任、研究员鄂学礼——
新标准只是走出第一步
【四季风】
第5楼2012/08/06
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修订原则
【四季风】
第6楼2012/08/06
水质新标准的修订的主要内容
贯彻水质新标准意义
【四季风】
第7楼2012/08/06
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于2006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新国标),该标准属于国家标准,具有强制性,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该标准自1985年首次发布后的第一次修订,总指标从以前的35项增加到106项。新国标不但符合我国现行国情,而且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从标准本身而言也基本接近了世界先进水平。本文拟从新国标出台的背景,新国标的具体内容和水质监测管理三大方面进行解读,以增加对新国标的理解。
一. 新国标出台的背景
新国标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自从1985年首次颁布以来,这是它第一次修改,历时21年。老国标总项目为35项,有机项目为4项,与当时水污染主要是无机污染的现象相吻合,体现了要喝卫生水,防止肠道流行病的理念。当社会发展到今天,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水质也越来越重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饮用水不但要卫生,更要安全,有益健康,要与国际水质接轨。而与此相对应的水质现状却是水源水的污染现象日趋严重,据调查,全国75%的湖泊有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有机污染为主要现象。所以老国标已严重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符合现行国情。为更好的进行水质监督,卫生部在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共96项),建设部在1992年颁布《城镇供水2000年规划》中要求一类水司检验88项,二类水司检验51项,三类和四类水司为35项,并在2005年颁布并实施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共103项),这些标准虽然能较老国标提高供水水质,但因都属于行业标准,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饮用水的水质。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5年5月召开了由各有关部委参加的“生活饮用水系列标准研讨会”,会议决定启动对老国标的修订工作,由卫生部牵头,建设部、水利部以及环保等部门组成,国标委归口。2005年12月完成标准的报批稿,2006年在全国公开征求意见,于2006年12月获得批准,在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国标的修订本着兼顾国情,城乡同一标准,注重安全卫生,体现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原则,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上发达国家的水质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最终确定下来,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发展需要,在整体指标结构和数量上基本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二.新国标的具体内容
新国标较老国标而言,首次明确提出生活饮用水的定义:供人日常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饮水包括用作日常生活饮水的桶装水和瓶装水,但不包括饮料和矿泉水,纯净水首先应符合新国标,在此基础上,再符合相关的纯净水标准。新国标的一大进步是提出了生活用水应符合标准,以免危害人体健康,这是人们长期以来所严重忽略的。生活用水(主要是洗澡,洗漱,洗涤等用水)通过呼吸和皮肤接触来影响人体健康,有资料表明,人体通过皮肤接触吸收的水中物质的含量占水中物质总含量的60%左右,而通过饮用吸收的量则占20%或30%左右,若长期接触不安全的水,对人体的健康是有一定影响的。新国标的制订不但考虑了人们长期饮用和生活使用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影响,也考虑了由于水质对输配水管道的腐蚀而对人体带来影响的因素,所以,符合新国标的饮用水在饮用、通过呼吸和皮肤接触时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是安全的。
1. 新国标的范围和内容组成
新国标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就是说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大家喝的水应符合同一标准,仅对部分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实施新标准有困难的,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对感官性状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以及少量毒理学指标适当放宽(共14项)。
新国标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这也是新国标的内容组成。其中,主要内容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也是这次修订的重点,具体内容包括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表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表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和表A.1(附录A/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大家所说的106项即为表1到表3之和。对于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新国标规定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8要求;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9要求。对此,应理解为上述材料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有相关的检验报告来保证质量,防止污染生活饮用水。
2.新国标对供水各环节的水质要求
供水各环节是指从水源到居民的用水点(即水龙头水),包括水源、自来水厂、管网系统和二次供水。
对于源水,由于当前还没有专用于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的国家标准,所以新国标规定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
对于饮用水的水质要求可概括为安全卫生。对安全可理解为终生饮用不会对健康产生明显危害;对于易感染人群即婴幼儿、体弱者、老年人等安全;家庭用水也应该是安全的。从指标上具体说,也就是生活饮用水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应经消毒处理。从检测指标来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应符合表2要求。
3. 新国标中检测指标的说明介绍
新国标的指标数量较老国标有大幅度的增长,其中有机化合物占绝大多数,且限值比老国标要严格的多。
新国标的指标分为常规项目与非常规项目,常规42项,非常规64项,共106项。
常规指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且检出频率较高的指标,项目是固定的。
非常规指标: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实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做出评价时,非常规检验指标具有同等作用,即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均同等对待,均属于强制执行,非常规检验项目如超过限值同样评价为不允许的。
新国标的指标分为四大类,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将新国标中106项指标按照性质和分类统计如下。
表一 新国标106项的性质和分类统计
性质 分类 | 微生物 | 无机物 | 有机物 | 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 | 农药 | 放射性 | 感官性状 | 总计 | ||||||||
A | B | A | B | A | B | A | B | A | B | A | B | A | B | |||
微生物指标 | A | 4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8 |
B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毒理学指标 | A | / | / | 9 | / | 2 | / | 4 | / | / | / | / | / | / | / | 15 |
B | / | / | / | 8 | / | 24 | / | 8 | / | 19 | / | / | / | / | 59 | |
放射性指标 | A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2 |
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 A | / | / | 10 | / | 3 | / | / | / | / | / | / | / | 4 | / | 17 |
B | / | / | / | 2 | / | 1 | / | / | / | / | / | / | / | / | 3 | |
总计 | 6 | 29 | 30 | 16 | 19 | 2 | 4 | 106 |
指标类别 | 老国标(修订前) | 新国标(修订后) | |
微生物指标 | 2 | 6 | |
消毒剂 | 1 | 4 | |
毒理学指标 | 无机化合物 | 10 | 22 |
有机化合物 | 5 | 52 | |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 15 | 20 | |
放射性指标 | 2 | 2 | |
总计 | 35 | 106 |
水质标准 | 发布时间 | 指标项目 |
世界卫生组织 | 2004年10月 | 健康意义项目94; 感官23病原体27 |
美国EPA | 2004年冬 | 102(强制87,二级15) |
欧共体 | 1998年11月 | 51 |
俄罗斯 | 2002年1月 | 52(附录343) |
日本 | 2004年 | 94(法定50) |
新国标 | 2006年12月 | 106 |
与新国标比较的内容 | 老国标GB5749-85 |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 |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 |
检测的总项目数 | 35 | 96 | 103 |
与新国标完全相同的项目数 | 27 | 90 | 67 |
新国标要求更严格的项目数 | 8 | 2 | 无 |
新国标放宽的项目数 | 无 | 无 | 16 |
新国标新增的项目数 | 71 | 14 | 15 |
新国标删除的项目数 | 无 | 4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