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1月,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管理司编制了《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方案(暂行)》(以下简称《评估方案》),并于2011年02月24日发布实施。
其实早在2010年,环保部就对江苏、浙江、北京、四川、广东五省(直辖市)开展省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评估试点。发布实施《评估方案》的目的是为了接下来进行全国性的评估,进一步健全我国核与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在对辐射环境监测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做到有据可以,从而建立属于环保系统自身的技术壁垒。
环保部在2012年2月发布的《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先发展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专业化运营服务、重点发展综合环境服务、大力推进环境咨询服务、加快发展环境技术服务、逐步发展其他环境服务、加快建设环境服务支撑体系六项主要任务。其中关于“逐步发展其他环境服务”就提到:“逐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制定社会化环境监测的管理制度与收费标准,明确社会化环境监测经营主体与监测的重点领域和范围,鼓励社会检测机构提供面向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在关于“加快建设环境服务支撑体系”提到:“建立健全培育和规范环境服务市场的监管制度。健全设施运营、环境综合服务、环境监测等领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等制度。开展咨询、设计、运营、监测等单位资质认可,健全和完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工程设计、咨询、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境规划、环保核查等职业资格制度……”。
《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更清晰明确了《评估方案》的必要性以及环保部预自建技术壁垒等目的。同时,《评估方案》也为其他环境服务业(特别是环境监测服务)建立全国性的管理办法和资质认可充当探路者的角色。
1. 使用范围
关于辐射,广义上的辐射包括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等,而电离辐射又包括核辐射与非核辐射,由于《评估方案》是由环保部核安全司编制,其应该为规范环保部下属核辐射监测机构所用。所以个人认为电磁辐射和非核辐射应该不在其规定范围之中。
对于民营和其他非环保系统的核辐射监测机构,目前《评估方案》没有明确提出,但可以参考实施。根据《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这些民营和非环保系统的核辐射监测机构肯定也将纳入《评估方案》的管辖范围。
2. 评估管理和流程
2.1 组织体系
辐射监测机构能力评估组织体系如下图:
注:委托评估组织一般可能为省(市)级环保厅;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核安全管理司、评估专家组和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2.2 评估流程
评估流程基本参考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的评审流程,具体如下:
3. 人员、场地和仪器要求
《评估方案》没有关于辐射监测机构人员的具体要求,但可以参考《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要求,如下:
注:所有正式的技术人员均需持证上岗。
实验室场地面积和仪器设备要求分别参考《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表3、表4的要求。
4. 前期调查
前期调查,类似实验室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在申请时提交材料并有监管机构进行问审的过程。即申请能力评估需要填写《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调查表》,并提交到省(市)级环保部部门核准。《调查表》可到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www.rmtc.org.cn)下载。
《调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省级环保和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基本情况,QA概况,监测能力情况表,监测项目表,监测人员表,监测设备表,信息处理设备表,监测车辆表,应急监测设备表,能力验证和比对结果表,平行样测量结果表,QC样考核结果表。
5. 监测能力分级和认定
5.1 能力分级
《评估方案》以《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为依据,将辐射监测机构的能力分为三个层次如下:
注:第一层次为领域分类,不进行具备的能力认定。
所谓监测能力,是指单位实际能做的项目总数,是衡量一个监测机构监测能力大小的指标,是一个绝对指标,它不考虑监测机构应承担的任务需要。监测机构实际能做的监测项目数愈多,认为其具备的监测能力愈强。监测能力以通过的第三层次项目核算。
5.1 能力认定
5.2.1 第三层次认定
第三层次监测项目是否通过评估由现场核查、理论考试、操作考核结果认定,必须分别通过这三部分现场核查的项目才认为具备该项能力。
5.2.2 第二层次认定
6. 参考资料
《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方案(暂行)》
《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