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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2022/05/27
楼主指的是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评价依据,个人建议楼主从以下思路去判定数据能否评价:
1、
依据上图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复函,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即时采样就可以判定是否超标,如果楼主属于此性质三次都可以作为评价依据;
2、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时间比较早了,其中很多指标限值已经不能满足现有评价需要了,所以很多省份都针对医疗机构发布了地标,楼主查找下所在省份具体的地标规定,如果有的话优先执行地标;
3、如果楼主是验收监测的话执行HJ 794-201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中的规定,具体如下图
因环发[2000]38号文中已经作废,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如下图,按照周期定采样间隔
一般是采集两天,每天采集四次取平均值评价。
4、如果楼主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话建议让客户指定评价依据不要轻易下结论,最好的是例行监测只提供数据不评价;如果明确执行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且贵单位又不是接受环保局监督监测的下结论风险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