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助达人
现在国家法律这块定义也模糊啊!急需有法可依
houjjun(houjjun) 发表:广州236名“食品犯”无一判死 原因是危害结果取证难
在定罪上从重——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情况,依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在量刑上从重——对于累犯、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主要获利者,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公司、企业,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另外严格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依法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制售等活动。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彻底剥夺其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
国庆在即,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大问题啊!还得关注,还得重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