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
龙木
第1楼2006/08/15
从个人来说我支持反方,但是现在实行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或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标准的任何部分,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而我们在网上传播标准文献的时候没有通过人家的书面同意,当然算违法;不过我个人认为现在享有出版权的单位不会追究,所以应该还是可以传播的.
发哥
第2楼2006/08/15
现在有很多行为就是看他是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盈利目的就是违法。否则者不违法。
laolu
第4楼2006/08/15
支持反方。我虽然不知道多少专业的法律知识,但是我知道国家标准是国家对各行业的行为规范准测,是各行业发展的参照。只有各行业获得了标准才会知晓标准,才会学习标准,才会参照标准对自身进行调整,只有出现了上述情况,国家标准才算得到了实施。我想各行业都按国家标准来做,对国家做的贡献应该要比国家标准有偿销售发行对国家的贡献大得多吧。以上是个人想法。
wsy18
第6楼2006/08/15
如果一个人买了一册国标,免费借给朋友看,是很正常的。如果网站收集各种国家标准供大家免费查阅,就象开一个免费图书阅览室,应该也很正常吧?如果有人在阅览时为了方便,用相机拍一下(或者拷贝下来),可以仔细地看,那也应该是正常的吧?
禽兽
第7楼2006/08/15
其实国家法律在这方面还是空白。法律是用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这种传播方式有利发展,我想法律也可以改的。我认为国家标准就是法文公文一样,所有的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顺随时代,全是网络化无偿化。有时因为一个标准没法购买,而使工作不能开展,这样是有利发展的观念吗
iluvm
第8楼2006/08/15
国家标准的制定单位一般都是政府机关或者研究单位,只要这些单位属于国有的,不搞创收,不以赢利为目的,就应该遵循他们的服务性原则,免费向公众公布。
任禾
第9楼2006/08/15
反方的结论是对的,但理由却是错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所述也是错误的。因为:政府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等出版物是没有版权的。所谓的版权只是一相情愿自言自语式的霸王条款。
第10楼2006/08/15
法律依据: http://law.npc.gov.cn:87/home/begin1.cbs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wo是亦山^-^
第15楼2006/08/15
支持反方,个人认为这是公共资源,属于公益事业,不属于那一个单位或者某某人,要不然大家还怎么参照.既然是公布给大家看的,就网上下载就不能算违法,倒是,国家标准部门拿拿赚钱,不可取(ps:我想问下,他们赚得钱都干什么了??)----个人意见,请大家指正~~~!!
端慎木渐
第19楼2006/08/15
资源共享,网上的材料不知道帮了我们多大的忙,支持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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