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 告
2014年 第11号
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通告
symmacros
第6楼2014/08/24
备注:
一、本目录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所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组织对本目录所列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化妆品生产企业
在选用本目录所列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并对原料进
行安全性风险评估,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在本目录中收录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使用时应符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的要求。未列入本目录,但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
版)中收载的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染发剂及限用物质等原料,参照已使用化妆品
原料管理。
四、本目录所列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原则上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
版)》为准,同一原料使用了不同版本INCI名称的,使用时需予以说明。目录“INCI名称
/英文名称”栏中,斜体字的表示为英文名称。
五、本目录中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
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
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
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
六、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
原料名称。
七、中文名称栏中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表述不规范,且动植物基原不清,使用时应当
标注规范的具体原料名称及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