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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解释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4]1192号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4]1192号

    吉林化工学院:
      你院《关于环境评价有关资质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变更时的资质使用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环评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工程师的登记类别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发生变更时,应以环评工程师编制时的登记类别进行存档。
      二、关于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工程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在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原单位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无法继续编制时,可由原单位同一登记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继续主持完成编制。相关责任应由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具体负责主持并签字的环评工程师承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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