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anjay
第9楼2015/05/12
各地的食品检测机构需要判定一个东西为不合格时,必须要有相关的判定依据,上面所说的百菌清和乙草胺,在2763中均未找到对应草莓的条目,因此无法判定该草莓为不合格样品。以下是推断:而农业部检测机构需要判定一个东西为不合格时,不仅依据2763还依据该农药是否被注册用于该物品上,乙草胺未被登记用于草莓上,那么检出就是不合格,或者参照其他蔬菜或者水果的限量值,超过就是不合格。那么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草莓种植户去食品检测机构委托检测农残以便提供到各大商场,食品检测机构检测为合格,而农业部检测又是不合格的。其实,2763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找到对应条目的属于不合格或者参照其他项目”,因此事情就这样来了。
另外,各种新闻媒体和一些砖家在找不到对应的条款时就会引用其他条目和引用其他国家的条款,欧盟的美国的,不仅每个国家很多不一样的判定依据,例如日本,只要是没有规定条目的,都按照一个数值岀报,相当于不合格,按这样的话,中国如果草莓中百菌清没有条列,也得按照不得检出,而砖家依照这个的话,是不是也不得检出,和其他条目的0.5mg/kg、1mk/kg、5mk/kg差远了,而且就算你要参照,每个蔬菜水果都不一样的限量值,你参照什么?参照最低?这个太无脑了。限量值的产生是很麻烦的,需要对该个样品进行多次实验,根据样品代谢率、食用量、污染情况多种情况分析得出,你随便对一个草莓以最低为参照合理吗,另外,你这个随便参照也没有依据来支持你。
总之,国家还是赶紧完善相应的判定依据再说吧,或者直接在判定依据中写明,没有条列的都不得检出或者都规定以什么数值岀报,或者依据该条目中的最低限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