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自我声明,对有关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技术能力的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行等进行自我承诺,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先期信任此类承诺,减少或者不进行现场评审。资质认定部门应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事项进行事后核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杜绝虚假自我声明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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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楼2016/02/01
请注意,国认实(2015)50号 附件9是对实验室的资质认定,也就是过去所说的“计量认证”。CNAS认可是对实验室的能力认可,能力认可使用的标识是CNAS标识,依据我国计量法进行的是资质认定,资质认定使用的标识是CMA标识。CMA资质认定与CNAS能力认可完全是两码事,千万不能混淆。
国家质检总局是计量法执行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开展资质认可的部门为:省内开展计量检测的实验室由省级政府质监部门进行,全国范围开展计量检测实验室的由国家认监委进行。省内开展计量检测的实验室应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而不能向CNAS申请,全国范围开展计量检测实验室应向国家认监委申请,不能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可以“先期自我承诺”,资质认定部门(省级政府质监部门或国家认监委)可以“先期信任此类承诺”,然后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事项进行事后核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杜绝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虚假自我声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