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5年第105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的公告
质检总局
2015年8月26日
刘彦刚
第1楼2015/09/03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
刘彦刚
第2楼2015/09/03
第九条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参加计量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的考试。
已经取得《计量检定员证》,需要增加计量专业项目的人员,应当参加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科目的考试分别按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科目的考试按百分制评分,70分为及格。
计量基础知识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的考试为闭卷笔试,每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 考试及格的,由组织考核单位签发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的人员,可以免考计量基础知识。
研制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计量检定规程的主要起草人,若需从事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检定工作,可以免考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 计量基础知识科目的命题、审核和阅卷,应当聘请有关专家承担。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科目的命题、审核和阅卷,应当聘请具有本计量专业项目考评资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承担;没有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计量专业项目,可以聘请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五年以上,并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技术专家承担。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科目的考试,应当聘请两名从事本计量专业项目五年以上且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主考人,其中至少一名为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没有本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时,可以聘请相近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作为主考人。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试应当在满足相应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五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公布考试安排的有关信息和考场纪律,并派遣监考人员执行现场监考任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保存考核档案两年。
第十六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
第十七条 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营私舞弊。有违法失职、泄漏考卷试题及答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专业项目分类、表格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2年8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