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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生产规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学药检测

  • 附件目录:
    附件:1.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2.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要求;
    3.药包材进口申请资料要求;
    4.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要求;
    5.药包材补充申请资料要求;
    6.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
    7.药包材生产洁净室(区)要求。
    附件1:
    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目录
    一、输液瓶(袋、膜及配件);
    二、安瓿;
    三、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
    四、药用胶塞;
    五、药用预灌封注射器;
    六、药用滴眼(鼻、耳)剂瓶(管);
    七、药用硬片(膜);
    八、药用铝箔;
    九、药用软膏管(盒);
    十、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
    十一、药用干燥剂。
    附件2:
    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目录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药包材生产情况考核报告。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四)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五)申报产品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
    (六)申报产品的配方。
    (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九)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
    (十)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同时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
    (十一)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十二)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取得的有关合格证明。
    二、申报要求
    (一)上述第(一)、(二)、(三)项资料,均应当提供原件。
    (二)上述第(四)项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
    (三)上述第(八)项资料,若为新药包材或者企业标准,应当同时提供起草说明。
    (四)上述第(九)项资料,应当提交距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检测报告书原件。
    附件3:
    药包材进口申请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目录
    (一)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二)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三)申报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五)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及三批产品自检报告书。
    (六)申报产品的配方。
    (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九)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
    (十)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二、申报要求
    (一)上述第(一)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原产国政府部门批准其从事药包材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当于我国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证书等)、公证文件原件。其中:
    1、凡原产国政府对药包材在本国上市进行专门审批的,必须提供此类批准证明文件。
    2、凡原产国政府规定无须办理上述专门批准件的,在如实说明后,可免于提供此项资料。
    (二)上述第(二)项资料,申报产品生产厂商授权中国境内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均需提供原件;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可以提供复印件。
    (三)上述第(四)项资料,应当提供原件,可在技术审评工作开始后单独另行提交。
    (四)上述第(五)项资料,应当提交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检验报告原件。
    (五)上述第(八)项资料,若为新药包材或者企业标准,还应当同时提供起草说明。
    (六)全部申报资料均应当使用中文并附英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附件4:
    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要求
    一、生产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目录
    1、我局颁发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批准变更证明文件。
    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测报告书。
    5、申报产品的配方。
    6、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7、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8、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
    9、该产品五年内销售及质量情况的总结报告。
    10、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再注册时,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的执行情况。
    (二)申报要求
    1、上述第(一)、(二)项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
    2、上述第(三)、(四)项资料,应当提供原件。
    3、上述第(五)、(六)项资料,若与上次注册内容相比有所改变,应当指出具体改变的内容。
    4、上述第(七)项资料,再注册时对质量标准进行修订的,应当同时提供原质量标准、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及修订说明。
    5、上述第(八)项资料,应当提交距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检验报告书原件。
    6、上述第(九)项资料,应当包括年销售量、使用本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及所包装药品品种目录、用户对本品使用评价、质量检验情况、药包材生产企业对产品自检合格率、有无质量事故及官方质量抽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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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楼2016/05/30

    二、进口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目录

    1、我局颁发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批准变更证明文件。

    2、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3、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5、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及三批产品自检报告书。

    6、申报产品的配方。

    7、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8、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9、该产品三年内在中国销售及质量情况的总结报告。

    10、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再注册时,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的执行情况。

    (二)申报要求

    1、上述第(一)项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

    2、上述第(二)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原产国政府部门批准其从事药包材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当于我国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证书等)、公证文件原件。其中:

    (1)凡原产国政府对药包材在本国上市进行专门审批的,必须提供此类批准证明文件。

    (2)凡原产国政府规定无须办理上述专门批准件的,在如实说明后,可免于提供此项资料。

    3、上述第(三)项资料,申报产品生产厂商授权中国境内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均需提供原件;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可以提供复印件。

    4、上述第(四)项资料,应当提供原件。

    5、上述第(五)项资料,应当提交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检验报告原件。

    6、上述第(六)、(七)项资料,若与上次注册内容相比有所改变,应当指出具体改变的内容。

    7、上述第(八)项资料,再注册时对质量标准进行修订的,应当同时提供原质量标准、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及修订说明。

    8、上述第(九)项资料,应当包括在中国的年销售量、使用本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及所包装药品品种目录、用户对本产品使用评价、质量检验情况、药包材生产企业对本产品自检合格率、有无质量事故及政府质量抽检等情况。

    9、全部申报资料均应使用中文并附英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附件五:

    药包材补充申请资料要求

    一、药包材补充申请分类

    (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

    1、变更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规格”项目。

    2、变更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

    3、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

    4、变更药包材配方中原料产地。

    5、变更药包材配方中的添加剂。

    6、变更药包材生产工艺。

    7、变更药包材注册标准。

    (二)直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8、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代理机构。

    (三)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9、变更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名称(含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变更名称)。

    10、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内部变更药包材生产场地。

    二、药包材补充申请申报资料项目

    1、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变更后的生产现场进行考核验收的报告。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品种变更后的质量检验报告书原件。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变更后的生产场地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原件。

    5、变更后的原料来源证明、执行的质量标准及其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6、变更后的辅料来源证明、执行的质量标准及其安全用量的依据。

    7、变更前后生产工艺对比研究资料。

    8、变更注册标准的说明及变更前后的注册标准。

    9、三批申报品种变更后的生产企业质量自检报告书原件。

    10、采用变更后的申报品种包装的药品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包含试验用药品的质量标准)。

    11、变更后的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12、变更前后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进口药包材厂商所在国主管当局批准其变更“公司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申请的相关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

    13、进口药包材厂商授权新的中国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新的中国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及原代理机构同意放弃代理的证明文件。

    三、药包材补充申请申报资料项目表

    ┌───────┬─────────────────────────┐

    │       │          申报资料项目          │

    │  注 册  ├─┬─┬─┬─┬─┬─┬─┬─┬─┬─┬─┬─┬─┤

    │  事 项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

    ├────┬──┼─┼─┼─┼─┼─┼─┼─┼─┼─┼─┼─┼─┼─┤

    │    │ 1 │+│-│+│-│-│-│-│-│+│+│-│-│-│

    │ 报  ├──┼─┼─┼─┼─┼─┼─┼─┼─┼─┼─┼─┼─┼─┤

    │ 国  │ 2 │+│+│+│+│-│-│-│-│+│-│+│-│-│

    │ 家批 │  │ │*1│ │*2│ │ │ │ │ │ │ │ │ │

    │ 食准 ├──┼─┼─┼─┼─┼─┼─┼─┼─┼─┼─┼─┼─┼─┤

    │ 品的 │ 3 │+│-│-│-│-│-│-│-│-│-│-│+│-│

    │ 药补 ├──┼─┼─┼─┼─┼─┼─┼─┼─┼─┼─┼─┼─┼─┤

    │ 品充 │ 4 │+│-│+│-│+│-│-│-│+│+│-│-│-│

    │ 监申 ├──┼─┼─┼─┼─┼─┼─┼─┼─┼─┼─┼─┼─┼─┤

    │ 督请 │ 5 │+│-│+│-│-│+│-│-│+│+│-│-│-│

    │ 管事 ├──┼─┼─┼─┼─┼─┼─┼─┼─┼─┼─┼─┼─┼─┤

    │ 理项 │ 6 │+│-│+│-│-│-│+│-│+│+│-│-│-│

    │ 局  ├──┼─┼─┼─┼─┼─┼─┼─┼─┼─┼─┼─┼─┼─┤

    │    │ 7 │+│-│+│-│-│-│-│+│+│-│-│-│-│

    ├────┼──┼─┼─┼─┼─┼─┼─┼─┼─┼─┼─┼─┼─┼─┤

    │ 报  │  │ │ │ │ │ │ │ │ │ │ │ │ │ │

    │ 国  │  │ │ │ │ │ │ │ │ │ │ │ │ │ │

    │ 家备 │ 8 │+│-│-│-│-│-│-│-│-│-│-│-│+│

    │ 食案 │  │ │ │ │ │ │ │ │ │ │ │ │ │ │

    │ 品的 ├──┼─┼─┼─┼─┼─┼─┼─┼─┼─┼─┼─┼─┼─┤

    │ 药补 │  │ │ │ │ │ │ │ │ │ │ │ │ │ │

    │ 品充 │ 9 │+│-│-│-│-│-│-│-│-│-│-│+│-│

    │ 监申 │  │ │ │ │ │ │ │ │ │ │ │ │ │ │

    │ 督请 ├──┼─┼─┼─┼─┼─┼─┼─┼─┼─┼─┼─┼─┼─┤

    │ 管事 │  │ │ │ │ │ │ │ │ │ │ │ │ │ │

    │ 理项 │ 10 │+│+│+│+│-│-│-│-│+│-│+│-│-│

    │ 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代表需要提交;“-”代表不需要提交。

    2、“*1”涉及进口药包材的申请不需要提交此项资料;

    “*2”涉及进口药包材的申请按照《附件三》中第(五)项资料关于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的要求提交此项资料。

    3、办理涉及进口药包材的补充申请除提交上表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交进口药包材厂商授权中国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本,中国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或者申报品种生产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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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楼2016/05/30

    附件6:

    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是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包材生产的全过程。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产品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机构。各级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包材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四条 主管药包材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应具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专业知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对《通则》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五条 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该类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有能力对药包材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药包材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 从事药包材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七条 对从事药包材生产的各类人员应按《通则》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

    厂房与设施

    第八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生产、管理、生活和辅助区域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内主要道路应宽敞、路面平整、并选择不易起尘的材料。厂区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条 厂房应有防尘、防污染、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及异物进入的设施。

    第十一条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十二条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装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生产不洗即用药包材,自成品成型(包括成型)以后各工序其洁净度要求应与所包装的药品生产洁净度相同,据此要求,药包材生产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 洁净室(区)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洁净室(区)内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其工作人员(包括维修、辅助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洁净作业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对进入洁净室(区)的临时外来人员应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三、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封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设备保温层表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物脱落。

    四、洁净室(区)内应使用无脱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卫生工具,卫生工具要存放于对产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点,并应限制使用区域。

    五、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六、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区)的静压差应大于5帕,并应有指示静压差的装置。

    七、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包材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宜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八、洁净室(区)在静态条件下检测尘埃粒子数、浮游菌数或沉降菌数必须符合规定,应定期监控动态条件下的洁净状况。适时监控换气次数、静压差等参数。所有监测结果均应记录存档。

    九、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产生污染。100级洁净室(区)内不得设置地漏,操作人员不应裸手操作,当不可避免时,手部应及时消毒。

    十、10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

    十一、100000级以上的洁净工作服应在洁净室(区)内洗涤、干燥、整理,必要时应按要求灭菌。

    十二、空气净化系统应按规定清洁、维修、保养并作记录。

    第十五条 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第十六条 洁净室(区)内使用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 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包材生产区分开。化学测试与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

    第十九条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里,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设 备

    第二十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不洗即用的药包材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应光洁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与药包材发生化学变化。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包材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条 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二十三条 用于生产和检测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有明显的合格标志,并定期校验。

    第二十四条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搬出生产区,未搬出前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生产、检验设备应定期保养、维修,均应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有专人管理。

    物 料

    第二十六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的购入、储存、发放、使用等应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的物料、应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其它有关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影响。采用进口原料应有口岸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八条 药包材生产所用物料应从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

    第二十九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物料要严格管理。不合格的物料要专区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标志,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固体、液体原料应分开储存;挥发性物料应注意避免污染其它物料。

    第三十一条 物料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储存,无规定期限的,应制订复验周期,期满后应复验。储存期内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验。

    第三十二条 药包材的标签、使用说明书须经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校对无误后印制、发放和使用,有专人保管、领用,其要求如下:

    一、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

    二、标签要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标签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

    三、标签发放、使用、销毁应有记录。

    卫 生

    第三十三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有防止污染的卫生措施,制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药包材生产车间、工序、岗位均应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制定厂房、设备、容器等清洁规程,内容应包括:清洁方法、程序、间隔时间,使用的清洁剂或消毒剂,清洁工具的清洁方法和存放地点。

    第三十五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更衣室、浴室及厕所的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七条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的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第三十八条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和灭菌。工作服洗涤、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性物质。工作服应制定清洗周期。

    第三十九条 洁净室(区)仅限于该区域生产操作人员和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四十条 进入洁净室(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戴饰物。

    第四十一条 洁净室(区)应定期消毒。使用的消毒剂不得对设备、物料和成品产生污染。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以免产生耐药菌株。

    第四十二条 药包材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不洗即用的药包材的生产。

    文 件

    第四十三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有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记录:

    一、厂房、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等制度和记录;

    二、物料验收、生产操作、检验、发放、成品销售和用户投诉等制度和记录;

    三、不合格品管理、物料退库和报废、紧急情况处理等制度和记录;

    四、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和记录;

    五、本《通则》和专业技术培训等制度和记录;

    第四十四条 产品生产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生产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法或标准操作规程

    生产工艺规程的内容包括:成品名称、规格、配方、生产工艺的操作要求,物料、中间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成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要求等。

    岗位操作法的内容包括:生产操作方法和要点,重点操作的复核、复查,中间成品质量标准及控制,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维修、清洗,异常情况处理和包盖,工艺卫生和环境卫生等。

    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题目、编号、制定人及制定日期、审核人及审核日期、批准人及批准日期、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标题及正文。

    二、批生产记录

    批生产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操作者、复核者的签名,有关操作与设备、相关生产阶段的产品数量、物料平衡的计算、生产过程的控制记录及特殊问题记录。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质量管理文件主要有:

    一、药包材产品的申请文件,注册证,批准材料,审批文件;

    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三、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

    四、批检验记录。

    第四十六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刷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和过时文件除留档备案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第四十七条 制定生产管理文件的质量管理文件的要求:

    一、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二、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三、文件的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四、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五、文件制定、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生 产 管 理

    第四十八条 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标准操作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 每批产品应按质量和数量的物料平衡进行检查。如有显著差异,必须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释,确认无潜在质量事故后,方可按正常产品处理。

    第五十条 批生产记录应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名。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时,在更改处签名,并使原数据仍可辨认。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一年。

    第五十一条 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包材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第五十二条 为防止药包材产品被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生产前应确认无上次生产遗留物;

    二、应防止尘埃的产生和扩散;

    三、不同产品品种、规格的生产操作应采取有效措施隔离;

    四、生产过程中应防止物料及产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的交叉污染。

    第五十三条 根据产品工艺规程选用工艺用水。工艺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孳生和污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腐蚀,应定期清洗、消毒,制水能力应能满足生产需要。工艺用水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定期检验,检验有记录。应根据验证结果,规定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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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林

    第3楼2016/05/30

    质 量 管 理

    第五十四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受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并有与药包材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

    第五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内控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制定取样和留样制度;

    二、制定检验用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对照品)、滴定液、培养基等管理办法;

    三、决定物料和中间产品的使用;

    四、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五、审核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决定对退货、收回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法。

    六、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留样,并出具检验报告,批检验记录保存至产品销售后一年;

    七、监测洁净室(区)的尘埃数和微生物数;

    八、评价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为确定物料储存期、产品使用期提供数据;

    九、制定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应对原料的供方进行评价。对其生产环境、质量保证保证、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证照、信誉等进行调查分析,以确保原料质量稳定,供方应相对稳定。

    第五十七条 每批成品均应有销售记录。根据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包材产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应能及时全部追回。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及发货日期。

    第五十八条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产品售出后一年。

    第五十九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退货和收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产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退货和收回的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

    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产品,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按不合格产品处理,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

    自 检

    第六十条 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定》的程序,对人员、厂房、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产品销售和产品收回的处理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以证实与本《通则》的一致性。

    第六十一条 自检应有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形成自检报告,内容包括自检的结果、评价的结论以及改进措施和建议。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通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物料: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的状

    态。

    批生产记录:一个批次的待包装品或成品的所有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能提供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

    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的理论产量或理论用量与实际产量或用量之间的比较,并适当考虑可允许的正常偏差。

    标准操作规程:经批准用以指示操作的通用性文件或管理办法。

    生产工艺规程:规定为生产一定数量产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的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

    洁净室(区):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验证:证明任何程序、生产过程、设备、物料、活动或系统确实能达到预期结果的有关文件证明的一系列活动。

    药包材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

    应根据验证对象提出验证项目、制定验证方案,并组织实施。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写出验证报告,由验证工作负责人审核、批准。

    验证过程中的数据和分析内容应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评价和建议、批准人等。

    第六十三条 本《通则》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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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anru的爸爸

    第4楼2016/05/30

    吉林省的酒店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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