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
第1楼2016/06/30
您好:
1、工况是指生产装置和设施生产运行的状态。即监测时企业的生产状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百分数。
2、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规定:
( 1)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 2)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3)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3、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是指生产工况,而不是环保设施的工况,除非该设施是独立的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源,比如污水处理厂;对于锅炉和炉窑来说常以负荷表示,比如装机容量300MW的电厂锅炉,但其出力达240MW时,其锅炉负荷为80.0% 。生产工况通常采取核查主要生产设备数量(运行数)、原/辅材料用量、单周期产品产量来确定。
老兵
第4楼2016/07/20
上述监测没有明确的工况条件要求,但要求监测是必须有类似工况条件的记录,比如高速公路沿线声环境现状监测时均需要同时观察记录车流量。监测内容有:敏感点的监测;公路垂直方向的噪声衰减监测;声屏障的降噪效果监测;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监测等四方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高速公路噪声监测应在公路垂直方向距路肩(非中心线)20m、40m、60m、80m、120m设点进行噪声衰减测量。依据《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声屏障的降噪效果监测在声屏障保护的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布设观测点位。选择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公路路肩60m、高度大于1.2 m范围内布设24h连续测量点位。
noodle12345
第5楼2021/07/17
执法监测必须有工况吧,否则监测报告可以不承认!
上述监测没有明确的工况条件要求,但要求监测是必须有类似工况条件的记录,比如高速公路沿线声环境现状监测时均需要同时观察记录车流量。监测内容有:敏感点的监测;公路垂直方向的噪声衰减监测;声屏障的降噪效果监测;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监测等四方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高速公路噪声监测应在公路垂直方向距路肩(非中心线)20m、40m、60m、80m、120m设点进行噪声衰减测量。依据《高速公路交通噪声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声屏障的降噪效果监测在声屏障保护的敏感建筑物户外1m处布设观测点位。选择车流量有代表性的路段,在距公路路肩60m、高度大于1.2 m范围内布设24h连续测量点位。
老兵
第6楼2021/08/04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以及环保部《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等解释:“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均不得违反排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明确:“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根据上述标黑文字不难看出,执法监测可以不必严格按工况要求实施监测,理由是执法监测一般为现场即时采样,如果在负荷低的情况下都超标,那就更不会冤枉排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