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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重庆

  • 回头无涯
    2016/07/11
  • 私聊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


    一、参阅材料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二)《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行有效版本;

    (四)重庆市环境监测和水环境监测行业标准技术专家组会议纪要(截止2016年6月,共有3份会议纪要)。

    上述文件可登录市质监局官网(www.cqzj.gov.cn)和“重庆检验检测实验室”网站(www.cqlab.com.cn)中下载。

    二、申请对象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四章的规定,其人、机、料、法、环、测和管理体系等技术条件应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应全面试运行。

    (二)申请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业务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服务或类似业务范围,并且不得包括与环境监测有利益关系的生产、供应、安装、销售、治理维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

    四、资质认定程序和内容

    (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实施。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向市质监局申请资质认定,两江新区辖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也可向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可在市质监局官网或重庆检验检测实验室网站上下载。

    (二)资质认定采用网上申请模式。首次申请认定的机构需与市质监局认监处或者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索取网上申请帐号(市质监局认监处联系电话:89185710),待网上申请受理后,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受理申请的部门。

    申请扩项的机构使用原有帐号在网上申请后,待网上申请受理后,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受理申请的部门。

    (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行有效版进行评审。

    (四)针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相关技术问题,经与市环保局协商,并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现明确如下:

    1.关于申请资质认定的领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申请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和振动、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等7个领域的项目(参数)。

    2.关于监测人员培训考核。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可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考核,也可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监测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确认的程序,并按照程序文件规定有效实施,妥善保存相关记录。法律法规对监测人员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如,从事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的人员应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关于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

    3.关于分包。允许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分包项目(参数),分包活动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4.关于采(抽)样、样品前处理。采(抽)样、样品前处理不作为单独的项目(参数)申请资质认定;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采(抽)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不列入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若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可在监测报告中提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5.关于检验检测经历和标准方法证实、确认。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应确保所申请环境监测的每个参数至少有3份具备质量控制措施的全程序检测经历报告(含内部模拟实作报告);应对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进行证实或确认。

    6.若检测标准、规范包含多种检测方法,而申请机构仅具备部分检测方法的技术能力,应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附表1的“限制范围”栏中填写“只做*****方法”。

    其余技术问题可参见重庆市环境监测和水环境监测行业标准技术专家组相关会议纪要。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且相关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二)申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满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 国认实函70号)的规定。

    (三)本注意事项告知书由重庆市质监局认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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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1楼2016/07/11

    应助达人

    这可能是我国首个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A+B模式。
    注:A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B指重庆市质监局认监处针对环境检测行业和领域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对于开展环境检测活动的机构,除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应的评审补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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