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40号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部令 第40号>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2016年7月13日
老兵
第1楼2016/07/16
涉及环境监测的部门规章有: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 年11 月2 日,环发〔1999〕246 号);
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有:
1、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年2 月23 日,环发〔2000〕38 号);
2、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 年7 月11日,环办〔2008〕53 号);
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 年12 月26 日,环发〔2006〕205 号),由部令 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替代;
4、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 年7 月29日,环函〔2008〕157 号);
5、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 年3 月23 日,环境保护部2009 年第14 号);
6、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 年3 月2 日,环办〔2010〕25 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 年9 月20 日,环办函〔2011〕1117 号);
等。
老兵
第8楼2016/08/06
环保部的解读是: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环境保护部对以下几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是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二是主要内容同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不协调的;三是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等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四是已有新的规定,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
考虑到废止后的衔接问题,对后续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未覆盖或无衔接的规章和文件,未纳入此次废止范围。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发布于1999年11月2日,主要规定了职责分工、污染源监测网络、监测要求、监督管理、数据应用、法律责任等内容。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将污染源监测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的一部分,纳入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以服务整体总量减排工作。2013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环境保护部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进一步整合规范污染源监测工作。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对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提出新要求。《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已被上述新规定取代,实践中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