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室认证认可咨询中心
第10楼2017/03/28
根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 》要求:
5.3.1 定期监督评审及复评审
5.3.1.1对于初次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个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监
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在认可批准后
的第 2 年(24 个月内)、第 4 年(48 个月内),接受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
部内容、全部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
5.3.1.2 对于已获准认可 1 个周期以上的实验室,应分别在认可批准后的第 2 年(24 个月
内)、第 4 年(48 个月内),接受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已获
认可的技术能力。
注:两次复评审之间、复评审与换证复评审之间将不再安排定期监督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