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txtb001
第4楼2017/03/30
相对密度 元素名称 元素序号
1.55g/cm3 Ca 20
2.985 g/cm3 Sc 21
4.506 g/cm3 Ti 22
感谢您的回答,我的意思是,新的两高解释中为什么不专门写清楚哪些是重金属污染物呢?
我认为有必要规定要重金属的范围,以免引起歧义。我查了一下,重金属应该从21号钪开始,相对密度大于3 g/cm3以上,都属于重金属吧。
另外,在新的两高司法解释中,第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重金属污染物没有写上锡和铋。
法释29号文件两高司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老兵
第5楼2017/03/30
毕竟法律专家在环保上不是很很专业,还得按环保的解释,而解释的确又有差异, 所以从毒性考虑按(三)、(四)来重新进行界定是合理的。当然这样的表述仍然有问题,那就是铬应该括号加注说明是指六价铬。
dengmao21
第6楼2017/03/30
法律要将就严密性,我觉得最好要写清楚是哪几种金属,最好。这样清楚明了。不过确实挺难为法律专家的,他们毕竟不是专业人士。
txtb001
第7楼2017/03/30
感谢您的回答,我的意思是,我碰到一个问题,过去,我们浙江省有一个函(见下图1),把有毒重金属和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是分开的。
可是现在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这意味着只要检测出重金属,是“有毒物质”呢?
我昨天做了一份刑事案件的监测报告,(图2)红框和蓝框,全部被认定为“有毒物质”,但我认为(图2)蓝框的不是“有毒物质”,只能被视为“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但(图1)的浙环监函45号红头文件已经过期,而且现在已经不是“十二五”期间?
(图2)的结论是不是写的有问题?如果有问题,该怎么写呢?
abu80
第8楼2017/03/30
我个人认为这个关于“有毒物质”的重心应该放在具体条目中的考虑,如果单单讨论什么是有毒物质难免纠结懵懂。
比如,砷、铜、锌按照这个两高司法解释是有毒物质吧,但是铜锌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砒霜可以做中药治病。
所以关键是行为人怎么处理的含这个重金属的物质,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等那就要入刑了。
对照楼主这个数据表格中的蓝线框锌、镍数据,那就按照解释中的具体条目一条一条的套呗。(具体需要你自己来套,因为你提供的信息不全,我无法判断符合哪一条。)
txtb001
第9楼2017/03/31
感谢您的回复,这家公司是一家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铝质材料配件的纳米复合薄膜表面处理;防腐泵体等其它各类功能性产品的纳米复合薄膜表面处理。公司位于X镇XX村村内。不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是正常星期六突击检查查到的。
我们监测报告,不评价重金属污染物超标多少倍,只是判断是不是有毒性?因为我认为(下图)有毒是重金属污染物的一小部分,不是全部?有人认为新的两高司法解释,“有毒物质”的定义是,只要重金属污染物是“有毒物质”(第十五条第三款)。我认为这有问题?
老兵
第10楼2017/03/31
个人理解“十二五”期间的管理规定,只要政府不废止,在“十三五”期间仍然有效,也许还会加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