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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测站的仪器设备是否属于强制检定?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

  • 我在一家机动车检测站上班,现在对于检测设备的检定有些不理解,有些人说现在可以对检测设备按照非强制检定的要求进行校准,但是我觉得机动车检测机构是一个向公众出示检测数据的机构应该进行强制检定。请各位朋友帮我解开这个疑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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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楼2017/05/09

    应助达人

    我在一家机动车检测站上班,现在对于检测设备的检定有些不理解,有些人说现在可以对检测设备按照非强制检定的要求进行校准,但是我觉得机动车检测机构是一个向公众出示检测数据的机构应该进行强制检定。请各位朋友帮我解开这个疑惑。谢谢!!
    是否属于强检是由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是由我们觉得来判定的。随着情况的变化,如果有新的计量器具应该纳入强检的话,一定得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有关政府部门颁发有关新的规定才能生效。
    现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如下: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

    (一九九一年八月六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口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形式、强检适用范围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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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2楼2017/05/10

    工作计量器具,不在强检目录内的肯定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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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瓜猫猫西瓜

    第3楼2017/05/12

    你们监测站除了几个在强检目录里的,其它的都不需要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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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韦珣

    第4楼2017/05/12

    但是校准不判定这个设备合格还是不合格,设备是坏的还是好的都没有,我们的检测机动车的数据要想公众公示,并且负法律责任的。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你们监测站除了几个在强检目录里的,其它的都不需要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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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瓜猫猫西瓜

    第5楼2017/05/12

    校准报告拿回来后要对其有效性确认,合格了就可以用呀
    就算是检定报告,你拿回来也要对其证书对有效性确认的呀~这个在CMA要求里要的哦

    韦珣(v3074104) 发表: 但是校准不判定这个设备合格还是不合格,设备是坏的还是好的都没有,我们的检测机动车的数据要想公众公示,并且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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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6楼2017/05/12

    非强检不是不检。《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中是有罚则的。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经销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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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骗子

    第7楼2017/05/12

    这是2015年刚修订了,国家质检总局网上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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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8楼2017/05/12

    应助达人

    可爱的猫:现在话不是这样:“其它的都不需要强检”说了。之前,强检也收费,都怕是强检;现在强检不收费,巴不得是强检哦!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你们监测站除了几个在强检目录里的,其它的都不需要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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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瓜猫猫西瓜

    第9楼2017/05/12

    哈哈哈哈你好机智,原来还有这个理,免费的事情在里面

    刘彦刚(pxsjlslyg) 发表: 可爱的猫:现在话不是这样:“其它的都不需要强检”说了。之前,强检也收费,都怕是强检;现在强检不收费,巴不得是强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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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彦刚

    第10楼2017/05/12

    应助达人

    身在其中,再迟钝也得知道了哦!

    西瓜猫猫西瓜(vivi_vivi) 发表: 哈哈哈哈你好机智,原来还有这个理,免费的事情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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