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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应遵循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基本要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环境监测能力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向社会出具数据报告的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认实〔2016〕33号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3241 电声学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
GB/T 3785.1 电声学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T 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T 15173 电声学声校准器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52 水质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200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5 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2004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
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73-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618 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
HJ 640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691 环境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70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
HJ 707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TB/T 3050 铁路沿线环境噪声测量技术规定
DB11/ 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境监测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监视、监测和分析环境污染因子及其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环境变化,评价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状况,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的活动。
3.2
环境监测机构
依法成立,具备环境监测能力、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并向社会出具数据报告的专业技术组织。
3.3
质量管理
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
3.4
质量保证
为了表明整个环境监测过程满足质量要求,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质量管理活动。
3.5
质量控制
为了保证环境监测达到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控制技术或措施,是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3.6
质量监督
对质量体系运行和环境监测过程及其监测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工作场所及环境条件
4.1.1 环境监测机构应具有能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场所,场所的工作环境和基本设施应当满足监测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样品制备和贮存、信息传输与数据处理、技术档案贮存、保障人员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4.1.2 环境监测机构应识别环境条件对环境监测结果的影响。当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环境监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确保其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
4.1.3 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明确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对有关危害进行明显警示。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区域存放样品。
4.1.4 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置独立的区域放置采样仪器设备、现场监测仪器设备,并实施分类管理。
4.2 监测仪器设备、设施
4.2.1 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监测分析、安全防护、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等。仪器设备和设施的类别、数量、功能和技术指标等应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
4.2.2 对监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辅助测量设备,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在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确认其满足监测要求后方可使用,确认方式、过程、原始数据和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针对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环境监测机构应确保其在监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4.2.3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功能和性能指标持续满足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要求。所有仪器设备,包括辅助设备,均应有状态标识标明其工作状态。如果设备脱离了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
4.2.4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在使用时应及时填写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现行有效并便于操作人员取用。
4.2.5 环境监测机构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制定期间核查年度计划并有效实施。
4.2.6 环境监测机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判断设备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对于状态不稳定的、使用频率高的或过低的、使用环境恶劣的、使用环境经常发生变化的仪器设备应加强期间核查。期间核查方式、过程、结果等均应记录并保存。
4.3 标准物质
4.3.1 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的标准物质,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3.2 环境监测机构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标准物质。
4.3.3 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应建立标准物质管理台账和领用记录。
4.3.4 环境监测机构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标准物质,可采取核查存放环境、保存期限等方式进行期间核查并记录。
4.4 人员能力
4.4.1 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能够正确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建立并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档案,包括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人员数量应满足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以及正常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需要。
4.4.2 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和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现场和实验室基础知识及安全常识,掌握相应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方法等。
4.4.3 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环境监测人员进行持续有效培训,确保环境监测人员具备准确实施方法标准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有效贯彻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培训记录应归档保存。
4.4.4 环境监测机构所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包括从事现场测试、样品采集、监测分析等活动的人员,均应通过能力确认后持证上岗。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持证上岗考核制度,明确岗前培训、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结果评定、考核记录、上岗证管理等要求。
4.4.5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应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等内容,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应覆盖考核项目的内容及方法。
4.4.6 每个监测项目应确保至少两人持证。新调入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人员等,在未取得上岗证之前,不得独立从事监测活动,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其数据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4.4.7 环境监测机构应归档保存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原始记录,内容包括考核计划、培训记录、监测人员理论考核试卷及评价结果,基本技能的考核内容和评价结论,样品分析的考核结果,其他考核方式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参加考核人员是否通过考核的结论等。档案保存期限至少6年。
4.4.8 样品采集应单独持证,上岗证中应明确持证人员能够采集的样品的种类。监测人员的上岗证中,通过能力确认的监测分析项目应与环境要素和监测方法相对应。其他持证人员所持上岗证中所列持证项目应详细、明确。所有上岗证均应注明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
4.4.9 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持证后监督,确保环境监测人员的能力持续适应环境监测任务的要求。
4.5 监测方法
4.5.1 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使用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和程序实施环境监测活动。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方法。
4.5.2 应具备完整的现行有效的方法受控标准文本,包括样品采集和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4.5.3 如所依据的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不够详尽,开展监测可能影响监测结果,实验室应制定包含附加细则或补充文件的方法作业指导书。
4.5.4 环境监测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证实能够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证实,并及时宣贯到所有持证人员。
4.5.5 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方法证实的管理程序,包括机构方法建立的申请、准备、实施、内部评审和批准,并对方法证实的内容进行规定。
4.5.6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方法涉及的培训情况、人员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主要性能指标(包括干扰消除、校准曲线、空白、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进行证实,确认是否满足标准方法要求。
4.5.7 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方法证实,包括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流转、前处理、监测分析、数据处理等全过程,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方法经证实后,应开展实际样品的监测以确认方法证实的有效性。
4.5.8 环境监测机构方法的证实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包含各个过程的所有记录。报告应经过本环境监测机构的内部评审和批准。
4.6 质量管理体系
4.6.1 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与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4.6.2 质量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涵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规定的所有要素,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由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技术记录及质量记录等文件构成。
4.6.3 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所有与环境监测活动相关的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源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均应受控。
4.6.4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宣贯,保证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当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全员宣贯。
4.6.5 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年度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管理的目标、要求、任务、分工、职责和进度安排等,其内容应包括日常环境监测活动中采取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评价方法、质量控制考核、实验室间比对、内部质量监督活动、能力验证、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质量管理计划的实施结果应及时记录并输入管理评审。
4.6.6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等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4.6.7 环境监测机构应编制年度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内容包括质量监督的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频次等。应按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对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应包含从样品采集到结果报告的全过程。应重点对新进人员、新持证项目人员、新监测方法、新仪器设备、重要监测任务、复杂监测项目、易出问题环节等进行监督。环境监测机构在监督中发现问题时,应进行纠正,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监督过程及跟踪验证结果应予以记录。
4.6.8 环境监测机构的合同评审、分包、服务和供应品采购、服务客户、投诉的处理、不符合工作的处理、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管理、内部审核、管理评审、不确定度的评定、数据保护、样品管理等活动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5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5.1 采样及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1 空气和废气监测
5.1.1.1 空气和废气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 5468、GB/T 16157、HJ/T 55、HJ/T194、HJ373、HJ/T 397、HJ618、HJ 691、HJ 732、DB11/ 1195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部分的相关规定。
5.1.1.2 监测点位布设、采样位置、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1.1.3 仪器设备相关配件应齐全,测试前后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满足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1.1.4 采样前应对气象条件、环境条件、工况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进行确认,采样方法、采样操作和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方法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1.1.5 现场监测前后,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1.6 现场监测技术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运行工况、生产与净化设备信息及其他参数。颗粒物、烟尘、粉尘、烟气等采样记录须附仪器打印记录。
5.1.1.7 现场监测及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5.1.2 水和废水监测
5.1.2.1 水和废水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T 14581、HJ/T 52、HJ/T 91、HJ/T92、HJ/T 164、HJ/T 165、HJ/T 373、HJ 493、HJ 494、HJ 495、DB11/ 1195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部分的相关规定。
5.1.2.2 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周期、采样频次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废水样品采集应根据废水污染物类别(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按照GB 8978和北京市DB11/ 307要求设置监测点位,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5.1.2.3 采样设备、样品容器及材质、容器洗涤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对监测项目的采样要求,微生物采样的容器应预先经灭菌处理;地表水、地下水的采样设备与样品容器应当与废水的采样设备和样品容器分开使用和存放,避免样品玷污、交叉干扰或水质发生化学反应而影响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应定期对样品容器的清洁度进行抽检,其空白值不能超过待测项目方法的要求。
5.1.2.4 样品采集和保存应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对采样时的样品状态进行描述。单独采样或现场添加保存剂的项目应在采样记录中明确。采样量应满足监测项目分析要求,并有样品唯一性标识。
5.1.2.5 监测采样时每批次应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每批水样,应选择部分项目加采全程序空白样品,与样品一起送实验室分析。
5.1.2.6 样品运输应有专人负责,需冷藏的样品,应采取低温保存措施。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防止震动和碰撞,避免玷污、损失和丢失。
5.1.2.7 水和废水现场监测前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5.1.2.8 现场监测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企业运行工况等。
5.1.2.9 现场监测及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
5.1.3 土壤监测
5.1.3.1 土壤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HJ/T 166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的要求。
5.1.3.2 布点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1.3.3 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的要求,所用材质不能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5.1.3.4 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的要求,采样记录应详实。
5.1.4 固体废物监测
5.1.4.1 固体废物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HJ/T 20和HJ/T 298等技术规范和相关方法标准的要求。
5.1.4.2 布点方法和采样频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5.1.4.3 采样工具、设备和保存容器的选取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的要求,所用材质不能与待测样品发生反应,防止样品受到交叉污染、发生变质以及造成环境污染。
5.1.4.4 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方法标准的要求,采样记录应详实。
5.1.5 噪声监测
5.1.5.1 噪声监测应符合GB 3096、GB9661、GB 12348、GB 12523、GB 12525、GB 22337、HJ640、HJ 706、HJ 707、TB/T 3050等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5.1.5.2 测量仪器可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T3785.1 对2级声级计的要求。测量35dB 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级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声校准器应符合GB/T 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如需进行噪声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 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5.3 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对声级计进行声学校准。测量需使用延伸电缆时,应使声级计与延伸电缆一起进行校准。
5.1.5.4 噪声监测条件包括气象条件、测点位置、测量时段以及工况条件等,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原始记录中记录相关信息。
5.1.5.5 在进行噪声现场监测、背景噪声测量过程中,应根据被测声源噪声类型不同,按照相关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必要时应根据声源工作时段、周期性等因素调整监测时长以满足噪声监测代表性要求。
5.1.5.6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条件。
5.1.5.7 噪声测量值修正应按照HJ 706中有关要求执行。
5.2 实验室分析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2.1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HJ/T 91、HJ/T 92、HJ/T 164、HJ/T165、HJ/T 166、HJ/T 373等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监测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5.2.2 实验室在每次监测活动实施过程中,对各批次样品监测项目应采取空白测试(全程序空白测试、实验室空白测试)、准确度控制(标准样品测试、质控样品测试、加标回收实验)、精密度控制(平行样测试)等有针对性的质控措施,数据质控率应达到10%~20%。当选用标准样品进行准确度控制时应尽量选用与待测样品类别、浓度水平相近的标准样品。
5.2.3 实验室每年要积极参加各种质控考核、实验室间比对、能力验证和能力考核等活动。
5.2.4 物理化学项目的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包括样品前处理监控、空白试验、校准曲线、精密度控制、准确度控制等内容。
5.2.4.1 应采取有效手段对样品前处理过程进行监控。针对不同的目标化合物,必须采取适当的样品前处理操作,将样品制备成适合测定的试液或试样,必要时应进行基体加标回收试验,确认加标回收率达到相应的要求。处理过程中必须防止玷污和损失,以保证分析的准确度。
5.2.4.2 每批次监测应做实验室空白和全程序空白(特殊项目除外),空白中检出目标化合物浓度的允许范围应参照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5.2.4.3 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绘制校准曲线。用校准曲线来定量目标化合物,样品的测定值不应超出曲线测定范围。用线性回归方程计算出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截距和斜率,应符合标准方法中规定的要求,一般情况相关系数(r)应≥0.999。
5.2.4.4 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方法精密度控制。采用平行样测定结果判定分析的精密度时,每批次监测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样品数量少于10个时,至少做1份样品的平行样。平行双样允许偏差参照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执行,其中地下水监测项目平行双样允许偏差见HJ/T 164-2004附录C,废水监测项目平行双样控制要求见HJ/T 373-2007条款4.6.2.2,土壤监测项目平行样允许误差范围见HJ/T 166-2004表13-1及表13-2。
5.2.4.5 应根据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方法准确度控制。实验室分析准确度可采用标准样品分析、实验室自行配制的质控样品分析或样品加标回收实验方法来控制。可采取每批次样品(如果超过20个样品,则每20个样品)带一个已知浓度的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方式进行,可采用明码或密码样品形式加入。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的测试结果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规定的要求。如无合适的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或需要进一步判断测定中有无干扰因素时,可以以加标回收实验的方式进行准确度控制。各监测项目加标回收率允许范围应符合监测质量控制指标和方法规定的要求。
5.2.4.6 微生物项目实验室环境要符合相关实验开展的要求,监测过程中的无菌操作、培养基质量控制、空白试验、精密度控制、准确度控制等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均要符合相关分析方法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 原始记录和数据报告要求
6.1 原始记录
6.1.1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监测过程的技术活动及时记录,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性、充分性和可追溯性,为监测过程提供客观证据。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充分的信息,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并符合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6.1.2 原始记录应包括受控的记录格式编号、页码标识、监测机构名称等基本信息。
6.1.2.1 采样记录应包括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类别、项目名称、采样日期、样品编号、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感官描述(颜色、气味等)、样品数量、采样体积、样品容器或样品载体及材质、现场情况描述、采样点位示意图、样品保存和运输条件(低温或常温)、现场监测记录(项目名称、监测仪器、监测方法等)、采样仪器及编号、采样方法及依据、工况情况、现场环境(如:气象、水文、污染源)有关参数、采样监测期间的异常情况,受测单位信息、处理设施等信息,并有采样人员、校核人员的签字标识。污染源监测时需有被测单位人员确认签字。
6.1.2.2 样品流转记录应包括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类别、采样日期、样品交接日期、样品包装状况、样品编号、项目名称、样品数量、样品性状描述、样品保存条件(低温或常温)等信息,并有送样人、样品管理员、接样人的签字标识。
6.1.2.3 分析原始记录应包括任务编号、监测类别、样品名称、分析项目、采(送)样日期、监测日期、监测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环境设施、样品描述、样品前处理信息、仪器条件、仪器校准信息、校准曲线、标准溶液信息、样品编号、样品分析和质控分析过程数据、原始谱图、计算公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有监测人员、数据及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
6.1.3 监测数据和计算结果应在产生时予以记录,不允许补记、追记、重抄。原始记录应清晰明了,不得随意涂改,必须修改时应采用杠改方法,并将改正后的数据填写在杠改处,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的签名或标注等效标识。对电子记录的更改应保留修改痕迹。
6.2 数据报告
6.2.1 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监测报告管理程序,明确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发放、存档等工作要求。监测报告内容应满足合同要求,监测数据应与原始记录保持一致,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2.2 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必须对各类监测分析原始记录、任务书、相关资料与监测报告的一致性进行审核。
6.2.3 监测报告的信息
6.2.3.1 监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信息:
a) 标题;
b) 标注资质认定标志(适用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c) 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环境监测机构地址不同的监测地点;
d) 监测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表明监测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适用时);
f) 监测类别、性质和监测项目;
g) 所用标准或方法的名称及依据;
h) 监测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及编号;
i) 监测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j) 样品采样日期、接收日期和进行监测的日期;
k) 对监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采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l) 监测结果和监测结果的计量单位;
m) 监测人员或报告编制人、审核人的签字或等效的标识;监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n) 环境监测机构应提出未经环境监测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监测报告的声明;
o) 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监测数据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的有关声明。
6.2.3.2 对含采样/现场监测的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采样/现场监测日期;
b) 采样/现场监测过程中可能影响监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c) 与采样/现场监测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标准、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d) 采集的样品名称及其清晰标识;
e) 采样/现场监测位置,必要时包括简图、草图或照片;
f) 采样/现场监测方案或计划(必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