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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2018/01/24
新版管理体系的标准将文件、记录等统一称为“信息”,分为“应保持的文件信息”和“应保留的文件信息”。“应保持的文件信息”是工作或活动的依据,“应保留的文件信息”是工作或活动的证据。“原始记录从开厂保存至今,已经装满几个柜子”,说明这些“信息”属于“应保留的文件信息”,属于“证据”。“证据”的管理的确要比“文件”的管理更严格,更复杂,你们采取了慎重处理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文件”过期就可以报废销毁。“证据”应该有“保存期”的规定,有的“证据”可能保存期很短,有的则要永久保存,甚至企业不存在了还需要保存。过期的“证据”销毁必须经授权人(相关主管领导)批准,有的“证据”销毁除了经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外,销毁的方法以及销毁时几个人在场,什么人在场都要有说法,都应该在“程序文件”中明确规定。保存期短的“记录”,例如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记录,保存期两个检定周期期长就足够了,这种记录在《记录管理程序》中可以明确授权检定人员在保存期满可自行销毁。关键的、重要的、保密的记录的销毁需要规定由哪个领导批准,其中密级记录还需要规定销毁时的人员组成,必须同时在场才能销毁。因此,我认为你们现在应该起草或完善《记录管理程序》,然后才可以分门别类根据文件规定采取措施销毁“已经装满几个柜子”一部分(也许是大部分)记录。
qianguiyun1
第3楼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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