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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仪器检定和校准确认规程的咨询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老兵大哥:
    最近我们这边扩项评审,专家提出一个关于检定确认规程的问题,让我们有点不知所措,望你抽空能够指点一下迷津。
    问题描述如下:缺本次扩项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确认规程。
    当时和专家交流了一下,得到思路是可以参考仪器标准和方法标准要求来,还要做检出限,线性之类的。我就纳闷了,我们这个仪器检定后,还要这么复杂,真的有必要吗?后来我们发现很多现行监测标准是没有对仪器性能有规定,或者干脆都没有仪器标准。这种情况下,专家建议我们做质控样,看是否对方法有影响?还有一台仪器有很多种方法,这个又怎么处理呢?比如气相气质液相、紫外、分光光度计等,这些要是每个方法都按照这种要求来做,工作量就太大了。
    在我看来,检定和校准确认规程是有必要,但没有必要弄这么麻烦。对于有特别需求的,应该在检定或者校准的时候要提前说明情况,以满足要求。检定完成后,再对检定结果进行确认即可。没有必要整这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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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arryHuang

    第1楼2019/01/22

    应助达人

    检定/校准后进行确认是否符合使用要求是有必要的。
    不过像专家说做那些参数没必要吧,新项目本来就做过一遍方法验证。
    确认应该是根据证书的内容来判断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国家也是规定强检的符合检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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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2楼2019/01/22

    应助达人

    评审员所开具的“缺本次扩项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确认规程”欠准确,因为不论是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还是现在的RB/T214中都没有需要编制和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确认规程的规定。 根据RB/T 214规定: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 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使用人员易于识别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
    个人认为检定或校准后是否进行了计量确认是必要的,要多于RB/T 214规定自行编制规程是可以的,但是评审员不宜把这种超规定的麻烦动作和自己做法强加给被评审单位,所述还要做检出限,线性之类是属于方法验证的工作,而不应再重复劳动,除非是检定/校准证书中有此内容。虽然不需要专门的规程,但还是建议在《量值溯源程序》或《仪器设备管理程序》中增加如下内容:
    1)设备投入使用前,是否通过核查、检定或校准;
    2)机构在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后是否进行了计量确认,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后方可使用,并予以状态标识;
    3)对检定或校准的结果进行确认的内容是否包括:
    a)检定结果是否合格,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
    b)校准获得的设备的准确度信息是否满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要求,是否有修正信息,并能够得到方便应用,仪器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等;
    c)将确认信息填入“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确认表”(XXGL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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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3楼2019/01/22

    应助达人

    确认不应复杂与繁琐!重点应该确认的是检定/校准证书所给的关键指标,如烟气测试仪二氧化硫检定合格证给出的示值误差是“4.5%”,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对仪器的性能要求,将示值误差不超过“?5%”的规定填入检验检测方法要求栏,然后再在是否满足要求栏“勾选是”即可。
    检定/校准证书给的校准/测试数据其实并不多,不适用的无需确认,比如分光光度计检定证书中给的波长重复性、透射比准确性、光谱带宽、透射比重复性和和杂散辐射率等指标,监测方法并未提及,因此无需确认。检定/校准证书没有给出检出限和相关系数的也无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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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走的不确定度

    第4楼2019/01/24

    这个应该是指方法确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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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rs13579

    第5楼2019/01/29

    感觉认监委得制定一套统一的检查表格了,规定的内容可以开不符合项,超出表格的内容一律不得开不符合项,杜绝专家检查过于任性的毛病!现在强调信息公开,需要检测机构做哪些事放在明处,让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都有章可循,不要一个专家说一套让人无所适从。虽然现在有评审准则,但感觉专家喜欢脱稿发挥,若不加以规范只怕检测机构会难以维持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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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3167735

    第6楼2019/01/30

    就是按下面这张表,对检定结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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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7楼2020/02/09

    应助达人

    “计量确认”应该由具备计量知识的人员来做,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单位的计量部门和测量设备的使用部门共同完成。因为计量部门不知道测量设备的使用要求,而使用部门的人员往往又不懂计量。“计量确认”的主要内容还是涉及计量较多,使用部门只需提供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


    注意,这里所说的“预期使用要求”(即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是指测量设备的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计量特性的预期使用要求,而不是法律法规(检定规程,下同)规定的计量特性要求。所以说“计量确认”通常只针对测量设备的《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而不是针对《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是查明和确认测量设备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的合格判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已经包含了验证与确认。承检机构已经依据检定规程作出了合格与否的结论,合格就能用,不合格就禁用,这是计量法的规定。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如果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是法律法规,使用单位就不要以“检定”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取回后自行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这方面可以参阅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第7章“计量确认和测量过程的实现”和附录A。

    dengmao21(dengmao21) 发表:老兵大哥:
    最近我们这边扩项评审,专家提出一个关于检定确认规程的问题,让我们有点不知所措,望你抽空能够指点一下迷津。
    问题描述如下:缺本次扩项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确认规程。
    当时和专家交流了一下,得到思路是可以参考仪器标准和方法标准要求来,还要做检出限,线性之类的。我就纳闷了,我们这个仪器检定后,还要这么复杂,真的有必要吗?后来我们发现很多现行监测标准是没有对仪器性能有规定,或者干脆都没有仪器标准。这种情况下,专家建议我们做质控样,看是否对方法有影响?还有一台仪器有很多种方法,这个又怎么处理呢?比如气相气质液相、紫外、分光光度计等,这些要是每个方法都按照这种要求来做,工作量就太大了。
    在我看来,检定和校准确认规程是有必要,但没有必要弄这么麻烦。对于有特别需求的,应该在检定或者校准的时候要提前说明情况,以满足要求。检定完成后,再对检定结果进行确认即可。没有必要整这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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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8楼2020/02/09

    应助达人

    这张表仔细琢磨了一下,觉得还是有点问题。我个人认为“计量确认”不应该包含法制计量的“检定”。检定已经给出了合格与否的结论,经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不允许使用,或经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允许继续使用都有违计量法。

    m3167735(m3167735) 发表:就是按下面这张表,对检定结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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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兵

    第9楼2020/02/09

    应助达人

    这张表主要是为满足评审要求设计的,而现实是纳入计量法制管理的计量仪器越来越少,就环境监测来说仅有声级计和烟度计,更多的是校准;况且根据“放管服”的改革深入,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将随之修订。

    路云(luyunnc) 发表: 这张表仔细琢磨了一下,觉得还是有点问题。我个人认为“计量确认”不应该包含法制计量的“检定”。检定已经给出了合格与否的结论,经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不允许使用,或经检定不合格的测量设备允许继续使用都有违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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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云

    第10楼2020/02/10

    应助达人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两码事。只要有“强制检定”存在,就必有“非强制检定”伴随。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并没有废止。
    其实对于非强检器具而言,“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并不矛盾。两者除了法制计量与非法治计量不同外,其主要区别就是计量器具的合格判据不同。当计量器具是以法律法规(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作为合格判据时,使用单位就可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这实际上就相当于委托了承检机构进行了“计量确认”,出具了带有符合性判定结论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与自己做“计量确认”等效)。否则的话,使用单位就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两种溯源方式的选择权,完全交给了企业,企业应该学会自我识别。

    老兵(wangliqian) 发表: 这张表主要是为满足评审要求设计的,而现实是纳入计量法制管理的计量仪器越来越少,就环境监测来说仅有声级计和烟度计,更多的是校准;况且根据“放管服”的改革深入,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也将随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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