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
第2楼2019/01/22
评审员所开具的“缺本次扩项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确认规程”欠准确,因为不论是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还是现在的RB/T214中都没有需要编制和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确认规程的规定。 根据RB/T 214规定: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 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使用人员易于识别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
个人认为检定或校准后是否进行了计量确认是必要的,要多于RB/T 214规定自行编制规程是可以的,但是评审员不宜把这种超规定的麻烦动作和自己做法强加给被评审单位,所述还要做检出限,线性之类是属于方法验证的工作,而不应再重复劳动,除非是检定/校准证书中有此内容。虽然不需要专门的规程,但还是建议在《量值溯源程序》或《仪器设备管理程序》中增加如下内容:
1)设备投入使用前,是否通过核查、检定或校准;
2)机构在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后是否进行了计量确认,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后方可使用,并予以状态标识;
3)对检定或校准的结果进行确认的内容是否包括:
a)检定结果是否合格,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
b)校准获得的设备的准确度信息是否满足检验检测项目、参数的要求,是否有修正信息,并能够得到方便应用,仪器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方法的要求等;
c)将确认信息填入“检定/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确认表”(XXGL0X)。
老兵
第3楼2019/01/22
确认不应复杂与繁琐!重点应该确认的是检定/校准证书所给的关键指标,如烟气测试仪二氧化硫检定合格证给出的示值误差是“4.5%”,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对仪器的性能要求,将示值误差不超过“?5%”的规定填入检验检测方法要求栏,然后再在是否满足要求栏“勾选是”即可。
检定/校准证书给的校准/测试数据其实并不多,不适用的无需确认,比如分光光度计检定证书中给的波长重复性、透射比准确性、光谱带宽、透射比重复性和和杂散辐射率等指标,监测方法并未提及,因此无需确认。检定/校准证书没有给出检出限和相关系数的也无需确认。
路云
第7楼2020/02/09
“计量确认”应该由具备计量知识的人员来做,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单位的计量部门和测量设备的使用部门共同完成。因为计量部门不知道测量设备的使用要求,而使用部门的人员往往又不懂计量。“计量确认”的主要内容还是涉及计量较多,使用部门只需提供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
注意,这里所说的“预期使用要求”(即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是指测量设备的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计量特性的预期使用要求,而不是法律法规(检定规程,下同)规定的计量特性要求。所以说“计量确认”通常只针对测量设备的《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而不是针对《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是查明和确认测量设备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的合格判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已经包含了验证与确认。承检机构已经依据检定规程作出了合格与否的结论,合格就能用,不合格就禁用,这是计量法的规定。
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如果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不是法律法规,使用单位就不要以“检定”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取回后自行做“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这方面可以参阅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第7章“计量确认和测量过程的实现”和附录A。
路云
第10楼2020/02/10
“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两码事。只要有“强制检定”存在,就必有“非强制检定”伴随。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并没有废止。
其实对于非强检器具而言,“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并不矛盾。两者除了法制计量与非法治计量不同外,其主要区别就是计量器具的合格判据不同。当计量器具是以法律法规(检定规程)规定的法定计量要求作为合格判据时,使用单位就可以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这实际上就相当于委托了承检机构进行了“计量确认”,出具了带有符合性判定结论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与自己做“计量确认”等效)。否则的话,使用单位就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取回后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两种溯源方式的选择权,完全交给了企业,企业应该学会自我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