栀子花开
第6楼2019/0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属于强检的必须定期检定,目前免费;属于非强检的计量器具,可自行检定或送检(收费);不属于上过两类但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应该自行校准或送校(收费)。
路云
第7楼2019/05/08
该地方法规是依据计量法制定的,目前来讲只涉及检定,不涉及校准。就计量法的调整范围看,计量器具只分“强制周期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两类。校准是2000年之后才逐步在计量界引入并实施的,主要针对的就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对于没有检定规程的非强检器具而言,只能通过校准的方式溯源。对于有检定规程的非强检器具而言,既可以通过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通过校准方式溯源。就“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而言,前者是定点定期,后者是定期不定点。而校准则是不定期也不定点(注:这里所说的“不定期”是指不以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形式强制规定校准周期)。
en_liujingyu
第8楼2019/05/13
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尚无“校准”概念,或“校准”概念在我国尚不普及,因此计量法不得不把法制计量管理的专用术语“检定”分成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情况,“检定”本来就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的,搞一个“非强制”的“检定”造成了非强制的强制这个自我矛盾的术语,也实属无奈。现在“校准”的概念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普及,是该还“检定”这个术语的本来面目了。检定就一定是强制的,不强制的检定本就应该走校准的道路,我们又何必羞羞答答地说,“ 非强检器具既可以以“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呢?这种测量设备以“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不都是为了同一个目的,获得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吗?强制检定的目的一定是确定被检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检定规程的要求,非强制检定的目的则是确定被检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然后再通过计量确认来确定该测量设备是否满足要求使用要求。因此,新计量法报审稿的溯源方式不再提“强制”和“非强制”,只提“检定”、“校准”或“比对”,其实“比对”也是“校准”的一种方法。
路云
第10楼2019/05/13
哪个标准里说了“非强制检定”是“非强制的强制”啦?谁强制你啦?明明是你自愿送上门委托承检机构检定,还要说是“强制”,纯粹就是不讲道理。
强制检定的目的一定是确定被检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检定规程的要求,非强制检定的目的则是确定被检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然后再通过计量确认来确定该测量设备是否满足要求使用要求。
无论是强检还是非强检,只要是检定,都是以法定计量要求作为被检测量设备的合格判据。从来没有听说过,非强制检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结论无效,需要由8楼这位不懂装懂,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概念混为一谈的人说了算。人家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就是法定计量要求,人家不愿意自己做计量确认,就想以“检定”方式溯源,直接将承检机构给出的“检定结论”作为计量确认的结论不行吗?你管得着吗?
八字还没一撇的新计量法送审稿,不知道搬出来痨谈多少回了,究竟想说明什么?非强检器具,强制规定了不得以“检定”方式溯源吗?既然如此,“校准”有何尝不带有“强制性”色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