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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楼2019/07/20
没有哪一个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国家计量技术规范、CNAS标准等,要求定期进行不确定度评定,因此“每个项目每年至少要有一次”不确定度评定是多余 的,不合理的要求。在CNAS-CL01的7.6.3条注2明确指出:“对一特定方法,如果已确定并验证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实验室只要证明已识别的关键影响因素受控,则不需要对每个结果评定测量不确定度”。这个意思非常明显地认同了楼上maksim121版友的观点,只要实验室对试验方法没有任何改变,包括测量人员、测量设备、测量环境、测量方案都按规定实施,都没有改变,其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就不会改变,就没有必要重复评定不确定度,做无用功。但是,影响测量不确定度的测量人员、测量设备、测量环境、测量方案等只要有一项发生了改变,不管与上次不确定度评定日期相隔多长时间,哪怕只有一天,也必须重新进行不确定度评定。“只要证明已识别的关键影响因素受控”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期间核查”,期间核查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证明所使用的测量设备(检定/校准使用的测量设备为计量标准)稳定性满足要求,即证明测量过程(校准过程是测量过程的一种)是受控的。期间核查没有问题,重复做不确定度评定就是浪费资源,浪费人力物力,就是没事找事。
路云
第8楼2019/07/22
对于检测实验室而言,理论上对每一参量的每一次检查结果,都应该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仪器每年的校准所得到的不确定度,只是用该仪器对被测对象进行测量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测量仪器引入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如果你日常的检测过程不是以单次称量结果作为最终称量结果,而是以多次称量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称量结果,那么在“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必有被测对象自身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因此,“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理论上是因不同的被测对象而异的,所以每次检测都应该进行评估。具体的操作,我们是针对各参量,编制了判定不确定度程序文件,用EXCEL做成了标准模板,只需将原始数据输入,“检测/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便会自动算出。顺便提供一份CNAS-CL01-G003:2019《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对检测实验室的要求,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