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leichao
第3楼2020/12/18
这个新版类别1翻译有问题,“意图放入口中的材料或会与皮肤有长期接触(超过30秒)的2009/48/EC定义的玩具材料和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即“意图与皮肤有长期接触(超过30秒)”是“2009/48/EC定义的玩具材料”的前提。
我是疑问,有时候很难界定产品某个部位到底属于 “第一类意图intended to与皮肤有长期接触(超过30秒)”,还是属于“第二类意图或可预见intended or foreseeable to与皮肤有长期接触(超过30秒)”,很难明确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