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HUI
第1楼2021/05/20
CNAS方面针对扩项可以参考CNAS 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5.2扩大认可范围
5.2.1.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注:对于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在其恢复认可资格前,CNAS不受理其扩大认可范围申请。
5.2.2下列情形(但不限于)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
a)增加检测/校准/鉴定方法、依据标准/规范、检测/鉴定对象/校准仪器、项目/参数;
注:增加等同采用的标准,按变更处理,不作为扩大认可范围。
b)增加检测/校准/鉴定场所;
c) 扩大检测/校准/鉴定的测量范围/量程;
2.方法验证过程中需要有模拟试验报告
d) 取消限制范围。
5.2.3 CNAS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实验室需要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2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4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5.2.5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受理与评审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相同。
5.2.6CNAS秘书处原则上原则上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实验室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7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实验室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