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刚
第7楼2021/09/05
路云:你好!你的该回复,局部有些没理解到,请允许我从前到后梳理一下。
首先我给出一背景材料:按理JJF1069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规范,按最起码不应该对校准授检,而应该将校准交还给市场,但现在硬生生地对校准也授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法制计量领域,除了开展“强制检定”,这句话我能理解。对于“非强制检定”和非法制计量的“校准”两项业务来说,如果未通过CNAS认可,则只能对未获得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校准机构开展业务,对于已获得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校准机构来说,出具的《检定证书》(对非强检器具)和不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证书》,CNAS不认(依据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这段话似乎不易看明白。
路云
第8楼2021/09/05
CNAS是按照国际标准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来授权行使认可活动,除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满足国际标准的要求。CNAS不插手干预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但要求自愿申请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校准机构必须遵守CNAS的游戏规则。除了CNAS不认(依据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外,还有CNAS官方发布的《实验室常见问题解答》:
刘彦刚
第9楼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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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是按照国际标准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来授权行使认可活动,除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满足国际标准的要求。CNAS不插手干预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但要求自愿申请CNAS能力认可的检验/检测/校准机构必须遵守CNAS的游戏规则。”
这就对头了!而据业内人士透露,黑龙江院属于就“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够她忙活了!
路云
第10楼2021/09/05
他忙什么?强制检定的东西有多少?是不是非强制检定这块他不想干啦?如果是这样,那直接主动申请注销不就完啦,何必这么犹抱琵琶半遮面呢。今后“非强制检定”有向“校准”转的趋势,现在很多非强制检定器具的检定规程都在向校准规范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