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3楼2022/03/16
客户标准如果是产品标准,且产品标准中未提供检测方法,产品标准中只给出了“检测项目(被测参量)的合格判据”,其检测方法指定采用你们实验室获认可的检测方法标准。但如果检测方法标准中又没有提供“ 检测项目(被测参量)的合格判据”。这种情况,CNAS的官方回复如下:
问:如果以产品标准申请认可,那么现场评审时,除了确认产品标准中申请的参数外,对产品标准中其他内容如何评审能力,还需确认吗?
答:认可评审的是检测/校准能力,对于产品标准需要确认的也是实验室申请的产品标准中涉及的检测能力的内容,对于产品标准中不涉及检测能力的内容不在认可评审范围内。
这么看来,你们依据客户提供的产品标准(未申请认可)对“检测项目(被测参量)”进行符合性判定,就属于依据非认可项目作出的结论。对于这一点,CNAS在CNAS-R01:2020《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第5.3.4条也有规定:
路云
第5楼2022/03/18
整个检测过程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活动是所开展的“检测项目”,是依据标准检测方法(已获CNAS认可)进行检测,该“项目”属于认可范围内的活动,不是CNAS在CNAS-R01:2020《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第5.3.4条(见“马扎”楼层截图)前半句话所说的“超认可范围所开展的项目”。第二部分活动是依据客户所提供的《产品标准》(未获CNAS认可)进行符合性判定。这个活动就是第5.3.4条后半句所说的情况,即“符合性判定工作(合格评定活动),不属于CNAS认可能力范围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