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HUI
第1楼2022/04/04
人性化地方很多,比如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以及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这两个技术指标的问题, 2016年版对此都一一做出了更改和细化, 为计量标准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提供了权威依据。
测量重复性的定义为“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从定义中可以看出, 重复性是通过测量得到的, 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 通常用单次测量结果的试验标准差来表示。显然, 在计量标准考核的历史上一直用“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的表述是不准确的, 计量标准本身并不会有重复性, 只有用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 其测量结果才有重复性。鉴于此, 2016版中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了原规范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 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要求。
刘彦刚
第2楼2022/04/04
你说的更全面!我只注意到之前的痛:对于标准稳定性的考核,有的并不是那么好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通常都是采用标准器送检结果数据登记来进行,可我们的考核老师不允许我们这样做,现在好了我们有JJF1033——2016的依据,在没有更好的考核办法时,可以采用标准器送检结果数据登记来进行。这不是更可操作,更人性了吗。
路云
第3楼2022/04/05
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16版JJF1033的最大败笔。将被测对象的评判标准(被校对象能否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用来评判拟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的确是让人无语。与其他任何标准的表述都格格不入,而且“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两部分内容自相矛盾。至今也没有见到一位起草人出来解答我提出的疑问。
刘彦刚
第7楼2022/04/11
一计量人sdlin78说:简化考核项目还应该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