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5楼2022/06/19
不能抛开第6.5.3条正文来理解该条款。
该条款的意思是:当技术上不可能通过检定/校准的方式,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时,实验室应证明可计量溯源至适当的参考对象。b)款就是正文所说的“参考对象”之一,即:参考测量程序、规定方法或协议标准的结果。并且这个“结果”是可以通过适当的比对方式来保证的。这里所说的“保证”,意指这个比对方式(或手段),可以验证多家参比实验室的试验(或检测)“结果”的一致性。
en_liujingyu
第6楼2022/06/19
要全面完整地理解6.5条要求。6.5条共三个子条款,6.5.1要求实验室应通过形成文件的不间断的校准链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另外两条讲的是溯源方法。
其中6.5.2讲的是一般情况下的溯源方法,所提到的三种方法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检定和校准方法。
6.5.3条主要就是讲当不存在国家计量标准,即用常规的校准/检定不能实现计量溯源时,就应该用“比对”的方法实现计量溯源。因为不存在国家标准,就应该用“描述清晰的参考测量程序、规定方法或协议标准的结果”,“当成”计量“标准”,“通过适当比对”完成计量溯源,以“证明”检测结果“可计量溯源至适当的参考对象”。
路云
第7楼2022/06/19
6楼某人基本上是不懂装懂在这里瞎解读。
其中6.5.2讲的是一般情况下的溯源方法,所提到的三种方法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检定和校准方法。
CNAS只管校准,根本就不插手检定。除了国家强制监管的测量设备,认可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要求执行“强制检定”外,其他测量设备基本上都要求溯源至他所承认的机构所提供的校准服务(见CNAS-CL01-G002:2021《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第4.5条)。第6.5.2条说的也不是“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而是“向测量单位的计量溯源性”。该条款下的第三种c)款所说的方法,也根本不是某人所说的“ 我们常说的检定和校准方法”,而是国家最高计量基准与副基准之间,或国家基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比对。
6.5.3条主要就是讲当不存在国家计量标准,即用常规的校准/检定不能实现计量溯源时,就应该用“比对”的方法实现计量溯源。因为不存在国家标准,就应该用“描述清晰的参考测量程序、规定方法或协议标准的结果”,“当成”计量“标准”,“通过适当比对”完成计量溯源,以“证明”检测结果“可计量溯源至适当的参考对象”。
人家楼主问的是6.5.3条下的b)款,6楼某人答非所问扯什么6.5.3条。第6.5.3条的a)款是“比对”吗?纯粹是瞎扯。b)款的意思是:实验室应能证明测量结果可溯源至参考测量程序、规定方法或协议标准,以比对方式确定的结果(比对的证据,是要经过认可机构的评审的)。而不是指实验室自己参与比对。自己参与比对,那不叫“溯源”,那叫“能力验证”,其目的是验证本机构的测量结果,与其他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一致性。不懂装懂在这里瞎扯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