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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能否兼任,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 关于气瓶充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的问题:
      某单位现场检查专家提出,按照TSG07要求,对于D2.2要求“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并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中专职安全管理员要求必须专职于充装站安全管理,不能从事其他工作,该理解是否准确?
      我们对于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理解,是有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其有相关的资质和任命,负责相关的工作内容即可满足要求。其在安全管理工作量不饱满时,可以兼顾本单位其他不影响安全管理工作的工作。其专职体现在:
      一、资格与任命。根据C3.2.3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是具备相应资格和专业知识,实际上现场已委派专人对充装站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以保障充装安全,且已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符合规范对于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和规范立法的出发点。
      二、相对于外单位兼职的专职。规范要求的专职,另一出发点是避免非本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安全管理员的情况,对此,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的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2.2.2相关回复推导可以得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实际上是本单位人员。
      综上,对于充装站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应符合对充装站有专人管理,且是本单位员工,不得委外。现场实际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均满足以上条件,理解妥否,请批示。
    • 回复:不能兼任。
    •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时间: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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