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
产废单位 | 单位名称(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产废设施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危废名称 | 危废代码 | ||||
年度预估产废量(吨/年) | 危废中主要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 | ||||
利用单位 | 单位名称(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利用设施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利用工艺 | 利用规模 (吨/年) | ||||
产品名称 | 产品用途 | ||||
产品质量标准(国家、地方、行业) | 产品标准 | ||||
利用单位概况(简述利用危险废物的工艺、替代的原辅料、主要产品等情况,以及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危废去向及利用过程污染防治措施等) | |||||
郑重承诺:本次申请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数据和信息均真实、有效。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及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产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 |||||
初审意见 | 实施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的,由利用单位所在地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函审意见 | 实施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的,由产废单位所在地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函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审核意见 | 实施省(市)内“点对点”定向利用的,由利用单位所在地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 ||||
提交材料清单: 1.?产废单位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利用合同复印件(有效期内); 2.?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利用单位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贮存设施设备清单、照片,利用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 4.?利用单位的贮存及利用设施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除外); 5.?产废单位危验废物主要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的检测报告(有CMA章); 6.?利用单位产品执行的质量标准,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满足下游企业生产需求的证明材料; 7.?“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意见; 8.?危险废物作为替代燃料的,应提供燃烧温度、停留时间等证明材料; 9.?豁免有效期届满的,应提交运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情况,次生危险废物产生及转移情况,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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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