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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南孙庄废矿物油存放点负责人)环境污染犯罪案

  • 通标小菜鸟
    2023/12/05
  • 私聊

土壤固体废弃物监测

  • 【案情简介】

    东丽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到东丽区金钟街南孙庄村一涉嫌废机油贮存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孙某某在南孙庄村内有两处贮存场所,一处位于金钟公路南侧,另一处位于金钟公路北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金钟公路南侧贮存点贮存废矿物油16桶;金钟公路北侧贮存点贮存废机滤及沾染物4桶。均属于危险废物。现场检查时,金钟公路北侧贮存点未进行地面硬化、防渗漏托盘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现场有废机油渗漏到地面污染土壤的现象。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工作人员对金钟公路北侧贮存点的污染土壤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2023年6月27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制值第一类用地石油烃(C10~C40)5000mg/kg的限值。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察办理。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管理领域的行刑衔接的目的在于发挥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合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本案中,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核实确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和准确性,提高环境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的效率。同时,将环境污染犯罪证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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