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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疑问,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国家标准GB

  • 总局领导您好:

    对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最后一项“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理解我们有一些疑问,请帮助解答澄清:
    如何界定本办法中此处提到的“技术要求”?我们查阅了《GB/T 20001.10 -2014 标准编写规则 第10部分:产品标准》,其中“第6.5条 技术要求”中所描述的内容(如产品特性、量化特性的极限值、特性值验证方法等),是否就可以理解为本办法中所指的“技术要求”?而GB/T 20001中所列的其他要素,如术语和定义、分类、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储运、标志标识等都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要求”?
    2. 在上述“技术要求”的范畴界定清楚后。对本项表述我们有两种理解:
    2.1本项表述仅是为了强调企业需要满足其所公开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其他“非技术要求”就不需要满足,即企业仍然需要满足其所公开标准中的所有条款。
    2.2企业仅需要满足其公开执行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其他“非技术要求”可以不满足。
    以上哪种理解是正确的,或者有其他的正确理解?



    回复部门: 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4-02-09《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款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这里的“技术要求”是指企业公开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视为公开承诺,企业除了满足所公开标准中的技术要求,还应当满足其公开标准中的相应条款。
    +关注 私聊
  • 穿越时空

    第1楼2024/02/28

    我们国家应该多些强制性标准,不要太指望企业自己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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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 私聊
  • ztyzb

    第2楼2024/02/28

    应助达人

    版主,那样会不会和放管服要求不符

    穿越时空(fscmj) 发表:我们国家应该多些强制性标准,不要太指望企业自己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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