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云
第3楼2024/02/27
1、电子天平或数字指示秤的最大允许误差,是与它的准确度等级和被测载荷大小有关的,并不是全量程范围内固定不变的。标准TB/T 3470-2016规定“电子天平的最大允许误差不应超过±0.2g”只能理解为全量程范围内的最大允差不超过±0.2g。
2、之前你们在测量过程的设计阶段,对测量设备的选型配置是如何确定与评审的?本来应该将检测方法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0.2g)作为测量场合对所使用的称量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来选型配置测量设备。这样就不会出现这种尴尬的局面了。
现在已经开出不符合项了,只能对其进行根本原因分析与整改。首先应该启动整改程序,组织相关人员分析造成这一事实的根本原因,然后针对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需要修改程序文件,补充和完善预防、处罚等措施的规定内容。做完这些工作后,还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修订后的程序文件进行培训考核,对培训效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且保留完整的培训记录。另外,还需对之前用这台称量设备进行测量的测量结果进行追溯,对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质量风险评估。如果存在重大质量风险,或高昂追溯成本,则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进行重新检测。这些都应该保留记录,作为提交的《整改报告》的证据材料。
kzcyoogle1
第6楼2024/02/27
谢谢指导,还想请教一下,是不是针对每一个不符合项,都需要进行举一反三啊?比如说制定的内部质控计划,没有覆盖全部的检测领域,这个如何举一反三呢?
路云
第7楼2024/02/27
举一反三,是一种要求与说法,其目的是要实验室对发生的不符合项事实予以重视,要深入分析找出根本原因,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在今后或其他领域再次发生。比如说制定的内部质控计划,没有覆盖全部的检测领域。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审核专家,我会继续追问,为什么不覆盖全部检测领域?出于什么目的?这是第一次追问。按这种方式连续追问三次,基本上就能找出根本原因。
en_liujingyu
第8楼2024/02/28
需要弄清楚概念,概念混淆办不成事,甚至会弄巧成拙,南辕北辙。对已发生的不符合项采取的措施叫“纠正”,对已发生的不符合项查找原因,并针对原因采取的措施叫“纠正措施”,而不是叫“预防措施”。“预防措施”是针对尚未发生而可能发生的不符合项产生的原因制定的改进措施。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纠正措施规定的时间、方法加以实施,完成后报体系运行部门进行验证,以防类似不符合项的重复发生,因此“举一反三”,不仅仅是一种“要求与说法”,而是必须实事求是和脚踏实地进行的活动。
至于“是不是针对每一个不符合项,都需要进行举一反三”,这倒不一定,要看这个不符合项有没有举一反三的必要。
kzcyoogle1
第10楼2024/02/29
老师,还想请教一个,目前认可的检测领域没有相关的能力验证活动,在实施质量控制的时候,必须要参加实验室间对比吗?可以只有实验室内部质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