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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申请CMA资质认定,是否受理的重要依据

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

  • 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重要依据之二: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规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不再颁发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重要依据之三: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认〔2023〕17号》准确把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准入范围: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6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准入范围,实现京津冀三地资质认定平等准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领域),为避免重复许可,京津冀三地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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