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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

  • 一款调味品中配料中有料酒,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料酒,被告知不可以这么标示,应标示为食用料酒,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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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

    第1楼2024/03/25

    应助达人

    配料表应标示反映配料真实属性的具体名称。要求观其名即可知其属性,不可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配料的固有特性。如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选用其一,或等效名称。否则,应使用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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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OE HUI

    第2楼2024/03/25

    应助达人

    添加量不足25%的情况下,直接标识料酒,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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