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HUI
第1楼2024/04/05
依据CNAS-RL02:2023《能力验证规则》,需要分情况:(一)当实验室在参加能力验证中结果为不满意且已不能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并按照实验室体系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实验室自行恢复使用认可标识。实验室的纠正措施和验证活动(可行时)应在180天(自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完成。实验室应保存上述记录以备评审组检查。
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方式:再次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或通过CNAS评审组的现场评价。
(二)当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有问题时,应对相应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
分析不满意或可疑的原因:
(1)笔误和技术上的原因。笔误如抄写错误、贴错标识、小数点错误等。
(2)技术上的原因如:样品的储存或前处理不当、测量法或内部质控有问题、标准品异常、设备状态不佳、环境条件不适宜或数据处理出现问题等。
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使用参加者结果确定能力评定标准差时,如果参加者总体水平高度一致或者由于串通而使得能力评定标准差较小,导致某些参加者结果出现警戒或行动信号时,参加者可联系实施机构了解结果离群原因,可建议实施机构采用更加合理的能力评定标准差进行能力评定。
如有检测方法标准或规范的判定要求,且检测结果在方法标准或规范的判定要求的满意范围内时,即使结果离群也可视为满意结果,参加者对结果进行合理评估后无需进一步采取纠正措施。
(三)当参加者结果不满意或有疑问时,通常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核查相关人员是否理解并遵循测量程序;核查测量程序的所有细节是否正确;核查设备校准和试剂的成分;更换可疑的设备或试剂;与另一个实验室人员进行人员、设备和/或试剂的比对测试。
状元秀
第2楼2024/04/05
也就是不需要再参加能力验证也可以。
ztyzb
第8楼2024/04/05
版主,分情况,具体见下,引自CNAS-RL02:2023《能力验证规则》,如果对应4.4.2时则不需要再次参加能力验证;如果对应4.4.1的话是考虑再次参加能力验证活动或通过 CNAS 的现场评价,这个时候再次参加能力验证简单些。
4.4 不满意结果的处理要求
4.4.1合格评定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中 结果为不满意且已不能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 报告中使用 CNAS认可标识,并按照 合格评定机构体系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 合格评定机构自行恢复使用认可标识。 合格评定机构的纠正措施和验证活动(可行时)应在 180 天(自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完成。合格评定机构应保存上述记录以备 CNAS 检查。
注1 :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方式包括:再次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能力验证活动应当符合 4.5条款的要求)或通过 CNAS 的现场评价 。
注2 :当合格评定机构使用同一设备或方法对不同认可项目出具数据,在能力验证中出现不满意结果时,其纠正措施应当考虑到所有与该设备或方法相关的项目。
注3 :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的判定方法可参见 CNAS GL 0 02 《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的附录 C 。
4.4.2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虽为不满意,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或当 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有问题时, 合格评定机构应对相应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相关措施。
4.4.3在参加 CNAS 指 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中,合格评定机构的结果为不满意时,如果不满意项目已获 CNAS 认可, CNAS 可暂停合格评定机构在相关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CNAS 认可标识,可撤销其相关项目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