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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2024/07/17
本公司是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有业主要求我们提供除报告外的所有原始记录,因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要求企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但是我们只对监管部门提供过原始记录,对企业仅提供检测报告。环保局要求企业保存我们所有原始记录合理吗?
楼主,这个话题自打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来之后就争议不断,个人理解此条例是为了约束企业执行排污许可制和开展自行监测的。
根据《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中规定,企业自行监测可以自己监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如果企业自行监测的话必须按照《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规定建立质量体系并保存原始记录,如果委托第三方的话原始记录应该由第三方存档,如果企业有检查时环保部门可以要求第三方提供原始记录配合,而且第三方原始记录作为保密内容直接提供给企业不合适。再退一步讲企业留存了第三方的记录有什么用?也不是他们检测的,有问题也解释不清楚,到时候还得第三方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