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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起享奥运】关于危废贮存设施实时贮存量的问题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问题:请问危废贮存设施,如贮存仓库、贮存场等有无实时贮存量的要求?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8.3贮存点环境管理要求中“8.3.5 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此项提到的贮存点是否涵盖所有贮存设施(如贮存仓库、贮存场等)?

    回复:你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明确,贮存点是指HJ 1259 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3吨。其他贮存设施,如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贮存罐区等的设计贮存量,应按照项目行业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等规范标准,经由有效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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