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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计划】关于生态红线湿地二级管控区管控要求疑问的回复

  • wuyuzegang
    2024/09/02
  • 私聊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来信:
      根据《江苏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管控要求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其中的“开矿”是否指的是在湿地水域范围内的表层开采?如果是地表之下1km左右的深层的盐矿开采,采用定向钻方式,在二级管控区范围内不涉及地表水及地下水含水层,是否满足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管控要求?
    回复:

      感谢您的来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7日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将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对于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按照禁止开发区的要求进行管理,禁止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若干意见》实施后,其它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规定要按照意见要求进行调整或废止。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生态空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天上到地下的全部空间。因此,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允许新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由于各省在管控要求上有所差异,具体管控措施请咨询当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部门。

      感谢您对生态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也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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