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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计划】关于新名录地下水开采评价类别的疑惑的答复

  • wuyuzegang
    2024/09/02
  • 私聊

环境监测政策法规

  • 来信:
      本人查看2017年9月1号实施的新名录,有个疑惑:新名录中将地下水开采列在了水利类别(四十六条、146款),而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又将地下水开采列在了采掘类别。请问是否不妥?
    回复:

      你发给我部网站“部长信箱”的“关于新名录地下水开采评价类别的疑惑”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规定了哪些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名录》在项目类别的表述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设50个一级类别和192个二级类别。《名录》第四十六类“水利”中的第146项“地下水开采”,是在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A类“水利”中的第6项“地下水开采工程”基础上修订的,其一级类别未作调整。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共设11个类别。为强化编制机构专业能力和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附件二)在制订过程中,兼顾考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类型特征,将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全部项目进行了重新归集。故环境影响类似的项目往往会适用同一个资质类别,而不完全遵循《名录》中的类别。

      三、来信中提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地下水开采项目,虽列在《名录》的“水利”类别中,但由于其环境影响类型特征与资源开采类项目更为相近,而与其他水利类项目区别较大,故适用“采掘”类别资质,而不是“农林水利”类别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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