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燃烧性能测试实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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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毯的燃烧性能及标识要求
美国 CPSC 根据《易燃织物法案》( FFA) 针对地毯产品制订了 16CFR 1630《地毯类产品的表面易燃性标准》和 16CFR 1631《小地毯类产品的表面易燃性标准》,对两种地毯燃烧性能及标识做出了具体规定,两项标准规定的燃烧性能试验方法及要求相同,而标识要求不同。16CFR 1630 规定,单向尺寸大于 1. 83 m( 6ft) 、表面积大于 2. 23 m2 ( 24ft2) 的为地毯; 16 CFR1631 规定,单向尺寸不大于 1. 83 m、表面积不大于2. 23 m2的地毯为小地毯。

1. 1 地毯的燃烧性能要求
16 CFR 1630 及 16 CFR 1631 规定,家庭、宾馆、办公场所使用的地毯和垫子需通过片剂( No. 1588 六亚甲基四胺) 燃烧法的燃烧试验,每批产品需测试 8 个试样,合格评定指标如下:
( 1) 每个试样燃烧测试后烧焦部分外延的任一点与测试环圆周距离大于 2. 54 cm 的判定为合格。
 2) 如果 8 个试样中有 7 个或以上试样合格,则判定该批地毯合格。
( 3) 对于同批产品,每 25 000 码产品需具备一份测试报告,每增加 50 000 码需再附一份报告。
1. 2 标识要求
1. 2. 1 地毯的标识要求
16 CFR 1630 规定,如果地毯或其纤维经过阻燃整理,应标明字母“T”。“T”取自“TREAMENT”的首字母,代表经阻燃整理剂整理,此标记有两个目的,一是告知消费者此产品经阻燃剂处理,在进行清洁护理时要选用适当的清洁剂和护理方式,以免降低产品的阻燃性能; 二是提醒消费者,产品含有阻燃整理剂,不宜与婴儿、儿童的口部密切接触,以免对健康造成损害。
1. 2. 2 小地毯的标识要求
16 CFR 1631 规定,如果小地毯或其纤维经过阻燃整理,应标明字母“T”。输入美国的小地毯,若没有达到燃烧性能要求,须在标签上写明: 此类产品虽然燃烧性能未能达到要求,但若按规定加贴标签,仍可在美国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2 床垫的燃烧性能及标识要求
美国 CPSC 对床垫的燃烧性能制订了两项标准,分别是 16CFR1632《床 垫 的 易 燃 性 标 准 ( 香 烟 燃 烧法) 》和 16 CFR 1633《床垫与床褥易燃性标准( 明火法) 》,两项标准对床垫规定了不同的要求,进入美国市场销售的床垫需同时满足此两项标准的要求。
2. 1 床垫的燃烧性能要求
2. 1. 1 16 CFR 1632 规定的要求
用点燃的标准香烟对床垫表面进行燃烧测试,床垫上每一类型表面( 如平滑表面、有缝线表面及滚边等) 分别用 3 根点燃香烟进行测试,评定指标是: 床垫表面任一方向的炭化长度≤5. 1 cm。
2. 1. 2 16 CFR 1633 规定的要求
用火焰喷射燃烧器对床垫表面进行燃烧试验,评定指标是:
( 1) 在30 min 的测试中,其热释放峰值≤200 kW。
( 2) 燃烧的首个 10 min 内热释放总量≤5 MJ。
( 3) 至少测试 3 个样品,如果有一个样品未能同时满足上述两项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2. 2 床垫的标识要求
2. 2. 1 16 CFR 1632 规定的要求
( 1) 凡经阻燃剂处理的床垫,应在标签上标“T”。
( 2) 凡经阻燃剂处理的床垫,应附上预防说明标签,以防止床垫的燃烧性能受到某些试剂或处理方式的损害。
( 3) 标签必须黏贴在床垫上,一直保留到床垫被售出或交付给最终消费者。
( 4) 床垫从制造商到消费者的整个商业流通过程中,标签上的警示语应始终耐久、突出和醒目。
2. 2. 2 16 CFR 1633 规定的要求
( 1) 所有在美国境内销售床垫的厂商都必须以文件和标签来证明产品符合或高于标准要求。
( 2) 每个床垫或床垫及床架的组合应有一个永久、显著和易读的标签,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厂商名称、地址; 产品的生产日期; 床垫模型的识别号和鉴定说明; 证明床垫符合标准要求的证书。
( 3) 以上信息应与标签上的其他信息合理分隔,标签上的其他信息、标志不能干扰、弱化以上信息,或与之冲突。
( 4) 除了最终的消费者,其他人不能撕毁标签。

3 加州对软体家具制作材料燃烧性能的要求
加州技术公告 TB 117 规定了制作软体家具弹性填充材料、表面织物的燃烧性能要求。TB 117 只是美国一个州的技术法规,但其得到美国消防协会( NFPA) 和美国商用及办公家具制造商协会( BIFMA)的认可和采用,因此,公告规定的技术要求在美国家具行业中具有巨大影响力。
3. 1 成块弹性填充材料燃烧性能要求需进行火焰燃烧和香烟燃烧两项试验。
3. 1. 1 火焰燃烧
按 TB117 Section A - Part Ⅰ中规定的垂直火焰燃烧法试验 5 个试样,须同时满足以下 5 项要求: ( 1) 任一试样的最大炭化长度不超过 20 cm; ( 2) 任一试样续燃时间不超过 10 s; ( 3) 平均炭化长度不超过 15 cm;
( 4) 平均续燃时间不超过 5 s; ( 5) 平均阴燃时间不超过 15 s。
3. 1. 2 香烟燃烧
按 TB117 Section D - Part Ⅱ规定,用香烟燃烧法分别试验 3 组试样,要求试样的剩余质量均 > 80% 。3. 2 破碎弹性多孔材料燃烧性能要求按 TB117 Section A - Part Ⅱ中规定,将试样装入布袋后用火焰燃烧法分别对原样和经老化处理的样品进行试验和评定,要求质量损失≤5% 。
3. 3 聚苯乙烯多孔珠燃烧性能要求
按 TB 117 Section A - Part Ⅲ中规定,分别将原样和经老化处理的样品装入金属篮中用药片燃烧法进行试验和评定,要求质量损失≤5% 。
3. 4 人造纤维填充材料燃烧性能要求按 TB117 Section C 规定,用美国商业标准 CS 191- 53 规定的 45°燃烧法测试横向和纵向各至少 5 块试样,要求试样平均火焰蔓延时间≥10 s,任一试样火焰蔓延时间≥7 s。
3. 5 织物燃烧性能要求
用于制作软体家具的织物、衬里织物,按 TB 117Section E - Part Ⅰ规定,用美国商业标准 CS 191 - 53规定的 45°燃烧法进行燃烧性能试验,测试前样品不进行洗涤( 水洗或干洗) ,分别对每块样品正面和底面进行测试,至少测试 5 个纵向试样和 5 个横向的试样,易燃性能需达到Ⅰ级燃烧性能水平,即: ( 1) 非起绒织物,织物没有被点燃或燃烧时间≥3. 5 s; ( 2) 起绒织物,织物没有被点燃; 或燃烧时间≥7 s; 或燃烧时间< 7 s,但只有表面绒毛燃烧,基底没有燃烧。

4 窗帘、帷幕、桌布及桌裙等织物的燃烧性能要求
美国市场上对制作窗帘、帷幕、桌布及桌裙等产品的织物燃烧性能要求通常按美国消防协会( NFPA) 制订的标准 NFPA 701 执行。该标准不是法规或强制性标准,但在政府采购、商业协议及消防验收中被广泛应用,发挥了“准技术法规”的效用。该标准针对不同厚度织物材料规定了两种燃烧试验方法和合格评定要求。
( 1) 单位面积质量≤700 g /m2 的织物。按 NFPA701 中测试方法 1 进行试验,用垂直燃烧法测试至少10 个试样,要求: ( 1) 移除点火源后,任一试样续燃时间≤2 秒,熔融滴落物续燃时间≤2 s; ( 2) 试样平均燃烧质量损失≤40% 。
( 2) 单位面积质量 > 700 g /m2 的织物。按 NFPA701 中测试方法 2 进行试验,用垂直燃烧法测试至少10 个试样,要求: ( 1) 移除点火源后,任一试样续燃时间≤2 秒,熔融滴落物的续燃时间≤2 s; ( 2) 对于单层的材料,任一试样的炭化长度≤435 mm; ( 3) 对于多层的材料,任一试样的炭化长度≤1 050 mm。

5 结 语
( 1) 美国对室内纺织品、软体家具及其材料的燃烧性能制订了完善的监管技术法规,法规包含燃烧性能和标识两方面的要求,其中标识要求易被忽视,其实,标识要求和性能要求同样重要,即使燃烧性能达到要求,如标识不符合要求,相关产品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能销售和使用,相反,部分产品( 如小地毯等)即使其燃烧性能未能达标,但如能按规定进行标识,仍可被认定符合法规要求,准予进入流通领域销售和使用。
( 2) 美国消防协会( NFPA) 、美国商用及办公家具制造商协会( BIFMA) 在美国室内纺织品及家具流通领域中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其制订或采用的一些标准在美国具有“准技术法规”的效用,应引起我国业界的重视。
( 3) 出口纺织物、软体家具到美国的企业有必要清楚了解美国政府机构及一些市场影响较大的组织对产品燃烧性能的要求,建议出口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和合格性审核,以免因燃烧性能、标识方面的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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