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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食用植物油专罐专运应尽快成为强制性标准

突破

2024.07.10 点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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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在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号“罗翔说刑法”发文建议:食用植物油专罐专运应尽快成为强制性标准。

7月2日,据新京报报道,新京报在5月的调查中发现,作为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类似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已成为罐车司机的日常操作。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可能导致食用油受到化工液体的污染。7月8日,央视网评公众号发表评论文章称“这就不是一般的食品事故,形同投毒”。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在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号“罗翔说刑法”中发文表示:

“如果此事属实,那么法律应该如何应对呢?

国家对食品安全历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4条

这个罪名,不仅惩罚自然人,也惩罚单位。

有人会说,运输食物油和生产、销售扯不上关系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可见,如果食品运输环节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那生产销售的食品也会掺入有毒、有害物质,运输是生产、销售的重要一环。

这也是为什么央视网评论说此事类似投毒,其性质甚至比生产销售地沟油还要恶劣。

相信大家还记得多年前的地沟油事件,1998年《南方都市报》发布独家暗访,调查记者邓世祥以令人动容的新闻勇气和敬业精神,先后数次探访地下油作坊,推出系列调查报道。2011年3月17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围剿地沟油》,在新闻从业者的不懈努力下,地沟油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罐车运完有害物质未加清洗又运输食品的现象早就有过媒体报道,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014年6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不过,该规范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装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罐车,其实很难彻底清洗。因此,食用植物油专罐专运应尽快成为强制性标准。"

同时,他认为“食品容器和非食品容器应该分开,装过有害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能再装食品”是一个基本常识。

作为一位喜读经典的文科教授,他引经据典并提出灵魂之问:“为何这类恶性的食品卫生案件总是屡见不鲜?也许,问题的关键就是对人的不尊重。

“《道德经》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天地只是冷漠地看待芸芸众生,它并没有道德观念,天地何曾不仁?不仁不义的只有人类,人心从来都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在人类历史中,只要忽视了对人的尊重,类似的现象总是此起彼伏。

民以食为天,但很多人认为,利比天大,权在利上。错误的观念,导致错误的乱象。

‘食’字与人的良心有关,只是很多人真诚地信奉'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将人类社会等同于动物世界,不再相信人应该有良知。老祖宗早就告诉我们,如果人没有一点良心,那就只剩下了禽兽般的狠心。

总之,离开了对人的尊重,一切罪恶都是有可能的,而且都在意料之中。

希望相关当事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能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尊重,更重要是捍卫人的尊严。"

资料来源:

离开了对人的尊重,一切罪恶都是有可能的.罗翔说刑法,2024年7月10日

罗翔教授简介:1977年出生,湖南耒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主要著作:《法治的细节》《圆圈正义》《刑法罗盘》《刑法学讲义》《刑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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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据新京报报道,新京报在5月的调查中发现,作为罐车运输行业里公开的秘密,类似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已成为罐车司机的日常操作。有些食用油厂家也没有严格把关。可能导致食用油受到化工液体的污染。7月8日,央视网评公众号发表评论文章称“这就不是一般的食品事故,形同投毒”。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在实名认证的微信公众号“罗翔说刑法”中发文表示:

“如果此事属实,那么法律应该如何应对呢?

国家对食品安全历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4条

这个罪名,不仅惩罚自然人,也惩罚单位。

有人会说,运输食物油和生产、销售扯不上关系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可见,如果食品运输环节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那生产销售的食品也会掺入有毒、有害物质,运输是生产、销售的重要一环。

这也是为什么央视网评论说此事类似投毒,其性质甚至比生产销售地沟油还要恶劣。

相信大家还记得多年前的地沟油事件,1998年《南方都市报》发布独家暗访,调查记者邓世祥以令人动容的新闻勇气和敬业精神,先后数次探访地下油作坊,推出系列调查报道。2011年3月17日,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围剿地沟油》,在新闻从业者的不懈努力下,地沟油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或者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罐车运完有害物质未加清洗又运输食品的现象早就有过媒体报道,但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014年6月实施的《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中提到: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不过,该规范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装过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罐车,其实很难彻底清洗。因此,食用植物油专罐专运应尽快成为强制性标准。"

同时,他认为“食品容器和非食品容器应该分开,装过有害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不能再装食品”是一个基本常识。

作为一位喜读经典的文科教授,他引经据典并提出灵魂之问:“为何这类恶性的食品卫生案件总是屡见不鲜?也许,问题的关键就是对人的不尊重。

“《道德经》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天地只是冷漠地看待芸芸众生,它并没有道德观念,天地何曾不仁?不仁不义的只有人类,人心从来都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在人类历史中,只要忽视了对人的尊重,类似的现象总是此起彼伏。

民以食为天,但很多人认为,利比天大,权在利上。错误的观念,导致错误的乱象。

‘食’字与人的良心有关,只是很多人真诚地信奉'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将人类社会等同于动物世界,不再相信人应该有良知。老祖宗早就告诉我们,如果人没有一点良心,那就只剩下了禽兽般的狠心。

总之,离开了对人的尊重,一切罪恶都是有可能的,而且都在意料之中。

希望相关当事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能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尊重,更重要是捍卫人的尊严。"

资料来源:

离开了对人的尊重,一切罪恶都是有可能的.罗翔说刑法,2024年7月10日

罗翔教授简介:1977年出生,湖南耒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主要著作:《法治的细节》《圆圈正义》《刑法罗盘》《刑法学讲义》《刑法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