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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磅!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将迎来重大改革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司发布通知,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出了具体安排,具体内容如下: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公开征求《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组织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6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邮件发送至:application@cnca.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4.传真发送至:010-82260033,请注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2021年11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的具体安排和要求公告如下:一、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一)实施分类管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实施分类管理,分为高风险领域和低风险领域。申请从事高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申请从事低风险领域的认证业务,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领域请登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www.cnca.gov.cn)。(二)简化材料,压缩时限按照可量化、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审批条件,精简审批材料,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详见《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附件1)。对优化审批服务的申请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申请事项,在材料齐全且承诺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三)实施现场核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制定了《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2)。加强对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后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情况的现场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承诺和不实承诺问题,依法依规处理。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认证监管的基本手段。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制定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强化抽查检查结果的公开。(二)强化认证行业信用监管 推进各类检查结果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强化失信约束,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完善认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和信用修复机制。(三)加强认证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追溯机制   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手段对认证关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法依规做好风险处置,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和风险追溯结果,确保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内外认证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监管总局适时调整《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并进行公布。(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关于自愿性认证领域目录和资质审批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6年第24号公告)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7号公告)同时废止。(三)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受理的认证机构资质申请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 2.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管理规定 》 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 日附件1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条件及材料要求一、取得法人资格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申请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商业办公场所,不允许以民用住宅作为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的地址应当与法人证明文件中列明的地址相一致。办公场所为租赁性质的,应当提交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应当长于一年。办公场所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交自有房产证明。申请者应当具有开展认证活动所必需的设备(硬件和软件)以及支持性配置(通讯或信息系统),包括产品储存室、档案保管设施、认证业务处理系统、证书印制设施、认证人员培训设施以及工作人员的桌椅、文件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必要时还需具备产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办公场所和设施与申请者开展业务范围的规模相适应。三、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的注册资本/开办资金,实缴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按汇率换算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申请者的出资方应当提供相关资信证明,同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于认证机构公正性的要求,出资方不能对认证业务的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冲突或影响。如出资方在其他认证机构任职时,应提供认证机构的知情同意证明。自然人投资方个人资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四、有符合认证要求的管理制度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及GB/T 27021系列标准下其他相关标准要求,以确保持续具有开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能力,一致性和公正性。申请一般工业产品自愿性认证和服务认证的,需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申请食品农产品自愿性认证的,需建立“产品认证/01农林(牧)渔;中药”和/或“产品认证/03加工食品、饮料和烟草”和/或“管理体系认证06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的认证实施规则和制度,符合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或GB/T 27021.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 第1部分:要求》。4.1组织结构及相应职责4.1.1申请者的组织结构,管理层和其他认证人员及相关委员会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1.2保证公正性的委员会的产生、代表的利益方、责任和权利、成员能力、运行规则应当形成正式文件。4.2公正性的管理申请者应当编制公正性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认证活动,并防止发生由于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而导致的损害公正性的行为。申请者应当有文件证明其已识别所有相关利益方对其公正性的影响,并能采取明确可行的控制措施,并建立制度进行管理。公正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4.2.1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4.2.2是否有可能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4.2.3接受的资助是否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4.2.4是否有可能与认证委托人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4.2.5法人出资者是否为认证咨询机构、产品生产企业、营销平台、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竞争性较强行业的企业。4.3认证风险的管理申请者应当能证明已对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并对各个活动领域和运作地域的业务引发的责任作出了充分的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4.4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申请者应制定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对影响认证活动的各类人员的选择条件、聘用程序、培训程序、能力准则和能力评价准则及评价考核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认证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申请者应当明确规定不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4.5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熟悉认证机构运作基本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4.5.1申请者应当制定文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聘用、考核以及相关的责任义务等管理要求。4.5.2申请者应当明示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无认证认可行业的不良从业记录。4.5.3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证实性材料应包含:学历、工作经历、与认证认可相关的工作经历、培训经历、评价结论等内容。4.6认证过程的管理要求申请者应当制定程序文件对认证活动实施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以保证认证活动的有效性和公正性。至少应当包括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的制定、抽样方案、审核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监督、再认证以及暂停、撤销或缩小认证范围等程序。4.7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申请者应当制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明确认证证书载明的内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以及误用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时应当采取的措施。认证证书样本应当符合认证认可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基本信息的方式。4.8其他内部管理规定申请者应当制定申诉投诉、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记录管理、分支或派出机构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信息公开、保密等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应当制定对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认证规则备案、认证业务信息备案、认证机构信息报送等规定的执行程序。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1认证机构应当具备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5.2专职认证人员包括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评价方案管理人员、认证审核人员(拟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产品认证检查、服务认证审查的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认证人员能力的评价人员等。5.3“专职”是指认证人员应能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5.3.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5.3.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5.3.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5.4“相应领域”是指专职认证人员应当具备与申请领域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具体如下:5.4.1通用要求I 管理体系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认证规则和认证方案制定人员、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I-1质量管理体系a.专业知识(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年 月 日
  • 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座谈会召开
    会议传达学习了《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精神,总结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成效,对下一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的推进进行了部署。会议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持续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重点是依法界定资质认定范围,统一许可事项清单;梳理两级许可边界,探索下放国家级许可事项;积极推动简化审批手续,大力优化审批服务;着力提高技术评审质量,统一准入尺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衔接,构建新型监管机制。会上,认可检测司和法规司相关负责同志通报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立法工作和资质认定改革推进情况,介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及要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线负责同志就相关改革措施的落实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等进行了研讨交流。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线相关负责同志共50人参加会议。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制度改革的思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许可从 1985年实施至今,已走过 36年,我国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该项制度上位法及其管理方式并未作同步调整。相对滞后的机制体制导致检验检测市场许可与监管面临着极大挑战,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情况时有发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传统许可方式所能发挥的作用已经到达了边际值,亟需进行制度创新。《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是资质认定许可制度改革的一份重要文件,该文件发布后,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部门对该文件的进一步解读都提出了迫切需求,本文旨在阐明有关改革措施设立的出发点、改革期望达成的目标以及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未来发展的思考。根据改革要求及市场需要采取告知承诺制《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 “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 “证照分离”改革的四种方式: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并明确了四种方式的适用情形,为行政审批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对照四种改革方式,结合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基本情况,确定了资质认定许可的改革路径。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共有检验检测机构 44007家。检验检测机构数量持续增长,行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机构改革、购买服务、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政策的出台,加速了检验检测行业的市场化转型。但检验检测机构的个体规模和服务能力良莠不齐,同质化竞争现象突出,部分行业保护仍然存在。市场成熟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暂不具备完全通过市场手段进行自我调节、自我规范的能力。加之此项制度上位法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确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作为结果采信前置条件等原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仍然有保留的客观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许可从1985年实施至今,已走过 36年,我国的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该项制度上位法及其管理方式并未作同步调整。相对滞后的机制体制导致检验检测市场许可与监管面临着极大挑战,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情况时有发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制度传统许可方式所能发挥的作用已经到达了边际值,亟需进行制度创新。上海浦东新区的探索性研究及其试点,为改革提供了样版。早在上世纪20年代,美国学者哈休特提出“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检验检测机构所承担的产品质量检测及其符合性判定,是作为事后(生产后)质量管理的技术手段而存在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关于检验机构民事责任的相关表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检验检测机构与产品质量的关系为间接关系,可以通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并没有取消,但审批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行政机关将法律赋予的权力,通过告知承诺让渡给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自我评价,同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遇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处罚的处罚,进一步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能。依法依规界定许可边界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仅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1985年颁布的《计量法》第一次提出了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准入性要求,“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是开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根本依据。2003年颁布的《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共同作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许可的依据。由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程序基本相同,2005年颁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提出用资质认定替代计量认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也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对外公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 [2019]206号)提出“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明确了并非所有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都需要经过资质认定。依据行政许可 “解禁说 ”的观点,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出一般禁止性限制的领域其市场是自由的;反之,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具有潜在危险性的领域加以限制。通过许可的手段进行解除限制,应用在检验检测领域,即必须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不能乱用、滥用行政权力。只有那些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领域例如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包括机动车检验)、食品检验、医疗器械检验、化妆品检验的机构需要进行资质认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许可。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可以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的依据,其范围包括法医、物证、声像以及后续根据物证司法鉴定大类中的“微量物质”领域,拓展到环境安全损害司法鉴定,以及食品安全损害司法鉴定新领域等,这些已突破了产品质量检验的范畴,是资质认定制度中的特殊领域。要简化证书,多证合一,突出法人治理依照原《标准化法》(1988年)第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原质检、农业、信息产业、轻工、商贸、机械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并授权了“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及 “行业检验检测中心”,此即为 “授权名称”的由来。过去,为便于相关机构使用授权名称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对授权名称单独颁发证书,如同一个法人主体取得多个授权名称,就会有多张证书。但随着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化、法治化的推进,特别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已完全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招投标的方式选取承担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承检机构早已突破授权机构范畴。 “授权名称”产品质量检验资格的法定意义已经不复存在。检验检测机构更需要通过“国家质检中心”“行业质检中心”的名称来体现机构在整体规模、专业程度、技术研发等领域的领先地位。但直接以上述名称参与市场活动,与市场监管保障各类主体平等竞争的初衷相违背。同时,以“授权名称”取得资质认定已有在法律诉讼中被判定为无资质出报告的先例。因此,本次改革突出强调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必须是实体。同时,为了继承原有授权制度,不搞“一刀切”,专门设计了资质认定证书附页,证明检验检测机构取得授权名称的情况,这是对原有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相信随着检验检测行业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机构不依赖于政府授权的拐杖,在创建自主品牌的道路上勇敢迈进。关于资质认定制度未来发展的观察与思考《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需检验合格方能上市销售”,是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催生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主要分为产品准入许可检验(包括注册检验)、监督抽检、认证检验等形式,为政府的监管活动提供技术支撑。因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业务来源过去主要依赖于政府委托。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放管服”改革以来,更加强调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由市场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意识不断提升,对质量监控、技术研发、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社会委托检验的数量和占比不断提高。仅以2019年数据为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出具行政执法类报告 3795.36万份,出具社会委托报告45527.45万份,社会委托报告的数量是行政执法类报告的近 12倍,委托对象主要为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电商平台、认证机构等,检验检测行业的定位从主要服务于政府转向服务于市场。与市场贴合度的提高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需求和问题,引发了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究竟要管谁、要规范哪些活动的问题,政府职责与市场的边界需要划分清楚,政府既不能充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背书人,也不该成为某些商业活动不分边界的陪跑者,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资质认定应该调整的范围,包括为司法机关、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以及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活动,表明了资质认定调整的检验检测活动应该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社会认同,从这点出发可能对重新认识和理解该项制度,制定相关政策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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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将迎来重大改革

    [color=#33333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措施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本次公告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实行自我声明制度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等六方面内容。[/color][color=#444444] 根据公告,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color][color=#333333][/color] 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改革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2、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3、实行告知承诺制度。4、实行自我声明制度。5、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6、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9年5月17日前反馈至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wangying@cnca.gov.cn[/email]。2、将意见或建议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认可检测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align=center][b]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征求意见稿)[/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制度,积极培育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按照取消机构许可、调整机构资质认定范围、告知承诺、自我声明、优化准入服务等方式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改革。进一步激发检验检测市场内生动力,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二、主要改革内容(一)取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许可项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实行授权(验收)许可管理,不再颁发相关许可证书和授权使用CAL标志,统一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自《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修订后实施。(二)依法界定、调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1.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例如仅从事科学研究、医学、卫生保健及技术服务、动植物检疫的实验室以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航空危险品检测、勘测测量、测绘、市政设施检测等领域的机构。2.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再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例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种子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农药及兽药检验机构、兴奋剂检测机构、消防维保技术服务机构、防雷设施检测机构、商用密码产品检测机构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作为前置条件或者确需联合实施许可的,应当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技术评审。3.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条件和技术能力等相关信息,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系统,可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上查询。(三)实行告知承诺制度。1.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中,能够通过事中事后技术核查纠正、风险可控的事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2.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启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度,条件成熟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先行先试,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四)实行自我声明制度。1.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无需现场确认的,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机构风险分类管理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内容进行文件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备案管理。(五)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实现申请、审批、发证全过程电子化,并将资质认定相关信息统一接入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六)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1.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仅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其负责行业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自本通知规定的改革事项实施之日起,新申请机构应当为中央编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机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管理。三、抓好相关落实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改革措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告知承诺技术核查专家的培训,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许可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相关改革事项,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三) 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加强事中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技术核查为手段,对实行“先证后核”的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部门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机构承诺的真实性实施技术核查,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认定。(四)强化事后监督,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强化信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抽查频次和比例。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align=right]国家市场监管总局[/align][align=right]2019年 6 月 日[/align]

  • 重磅!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意见

    [table=100%][tr][td=2,1][list][*]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list][/td][/tr][tr][td][list][*]索引号:[*]2019-1571968582045[/list][/td][td][list][*]主题分类:[*]意见[/list][/td][/tr][tr][td][list][*]文号:[*]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list][/td][td][list][*]所属机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list][/td][/tr][tr][td][list][*]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4日[/list][/td][td][list][*]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5日[/list][/td][/tr][/table][align=center][b]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b][/alig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认真落实“证照分离”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创新完善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优化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充分激发检验检测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改革措施  (一)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  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试点推行告知承诺制度。  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中,对于检验检测机构能够自我承诺符合告知的法定资质认定条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予以核查纠正的许可事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资质认定。具体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先行试点实施告知承诺制度。根据试点工作情况,待条件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三)优化准入服务,便利机构取证。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形式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无需实施现场评审。  2.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3. 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四)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现检验检测机构“一家一证”。  1. 逐步取消检验检测机构以授权名称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以在机构实体取得的资质认定证书上背书的形式保留其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质量体系管理的,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原则,试点推行证书“一体化”管理,资质认定证书附分支机构地点以及检验检测能力。  2.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的检验检测基本条件、技术能力、资质认定信息等相关内容统一接入对外公布的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大数据平台,纳入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相关资质认定工作人员和监管人员培训,加快完善网上许可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改革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和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暗访问题多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查比例,严查伪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等违法行为;积极运用信用监管手段,逐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和相关产品质量连带责任;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url=http://gkml.samr.gov.cn/nsjg/rzjcs/201910/W020191025370712861802.doc]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url]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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