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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补齐城镇污水管道功能及结构性缺陷等短板,提升污水系统管理水平,持续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我办联合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征求意见稿)》,经商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同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2023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24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向省治水办反馈。联 系 人:省治水办三组骆晓明联系电话:0571-28059510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22号五楼505,邮编310012电子邮箱:759278019@qq.com附件:《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征求意见稿)》[align=right]省治水办[/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14日[/align]
城市污泥是严重的二次污染源,有机物含量高散发恶臭 城市污泥有机质含量高,容易发臭。由于目前国内城市污泥产量过大,很多污泥处理场不得不将污泥露天堆放,导致臭味扰民。广州市人大代表谢宏忠曾连续多次向人大提出广州津生污泥处理厂臭气污染问题,当初这个污泥处理场选址在番禺化龙镇一带,尽管比较偏远人口较少但他们忽略了广州很多时候刮东南风,污泥臭气会随着风向波及到黄埔的大沙地、鱼珠、长洲以及珠海区的新洲街。人大代表说“臭气就像死老鼠的味道,很多人闻了之后都有胸闷、头晕、恶心的感觉。这已经不仅仅是扰民的问题了,而是害民的问题。环保项目给做成了污染项目。” 很多城市的污泥处理场迟迟不能通过环评,就是因为臭气的问题。很多污泥处理场在夏天就成为蚊虫滋生的天堂,北京庞各庄污泥堆肥厂“一到夏天蚊虫苍蝇铺天盖地,每年光灭蚊就需要农药三四吨。”也就是说,没有及时处理的污泥可能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曾有农药厂的专家表示要杀死这些蚊虫苍蝇,可能要三四种农药联合发力,才能奏效。 垃圾填埋场不接受城市污泥,含汞废物进入污水系统 中国的垃圾填埋场不喜欢污泥。因为脱水后的污泥粘稠像稀汤不能堆积,且影响垃圾填埋场的机械作业,缩短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寿命。虽然国家新的填埋标准允许在污泥含水率低于60%的情况下与生活垃圾混合填埋,但是将导致填埋场渗滤液收集系统的堵塞,以及渗滤液中重金属的进一步升高。污泥含水率达到80%以后就很难再依靠机械脱水机进一步脱水,用加热蒸发的方法将水除掉成本高。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刘阳生表示“重金属含量高”是污泥处理中的三大难题之一,在他做的调查中显示,北京某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汞超标。但北京没有排放含汞废物企业,究其原因,可能是生活源的含汞废物进入了污水系统。《广州日报》报道2009年在广东塘厦林村和樟木头林场交界处,一家清洁公司将污泥堆放在林场中,导致污泥中的重金属渗透到鱼塘中,三万斤鱼因此翻白死亡;在春天雨水又将污泥场内的污水冲到了山坡下的果园、菜田中,很快荔枝树和菜田被毁掉。环保部门调查已表明污泥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如果胡乱堆放、简单处理必定会造成很大危害。 污泥处理成本高,中国资金投入比例不到外国1/4 曾有污泥处理方面的专家如此表示:“中国做污水处理的专家不计其数,但做污泥处置的屈指可数,更何况,做污泥处置的队伍中,专业的又有几人呢?”这是典型的“重水轻泥”现状是由于政府投资偏颇造成的。“处理1万吨城市污水,大约产生8-10吨污泥,污泥与污水的产生比例是万分之一。但‘十一五’期间,污泥处理设施的投资很少,少了一大截”。 在国外大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的投资甚至可以达到污水处理设施投资的1.7倍,但中国到“十一五”期间污泥处理设施的投资仍只有污水处理设施投资的40%。有些污水厂为了节省运行费用,甚至将已建成的污泥处理设施长期闲置不用,东部某市、河北等省市的堆肥设备闲置,厂区空无一人,甚至投资巨大的中部某省污泥堆肥厂被关闭。中国水协排水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杨向平、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教授等人认为“治水不治泥,等于未治水”。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2010/12/17/201012170059440db4a.jpg污泥处理场一到夏天蚊虫苍蝇铺天盖地,每年光灭蚊就需要农药三四吨。http://img2.cache.netease.com/cnews/2010/12/17/20101217010347ccea2.jpg环保部门调查已表明污泥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如果胡乱堆放、简单处理必定会造成很大危害。
[b][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font=微软雅黑]问:质疑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font][font=微软雅黑]“有关供应商”是指谁?[/font][/font][/color][/b][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答:有关供应商首先是指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其次是指被质疑的供应商,还有就是质疑如果成立,需要重新招标或者影响招标结果更改所涉及的相关供应商。[/b][/color][/font][font=微软雅黑][color=#cc0000][b][font=微软雅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font][font=微软雅黑]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font][/b][/color][/font][/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