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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总局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总局制订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依法进行处置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   食品、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质量监管另有规定的商品,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辖区范围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四条 监测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具备与检验商品质量相适应的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进行。   第五条 监测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解决,并按照财审规定列支。   第六条 监测工作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做出质量承诺的,可以依据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进行商品质量判定。商品包装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做出的质量承诺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状况,确定监测重点,制订监测工作计划。监测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测的工作安排、监测的商品种类、商品抽样的地区、检验机构名称、监测信息分析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测工作,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实施监测工作。   第九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测工作计划制订抽样检验实施方案。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商品品种、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样检验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监测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销售者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监测工作所需样品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现场抽取。   抽取的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场封样,并由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销售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承检单位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销售者三方认可后封存。销售者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十二条 监测工作所需检验用样品,按销售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销售者同意,检验用样品可以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监测所需备份样品由销售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销售者 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样品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样检验程序、检验工作规范和抽样检验实施方案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未经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承检单位不得将检验工作转包或者分包他人。   承检单位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要求其进行送达确认。   承检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检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监测工作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者,并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销售者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第十六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协商确定复检机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复检机构。复检机构确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第十七条 复检应当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实施监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督促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督促销售者为消费者退换商品。   第十九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依法监测确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对涉及生产者生产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商品质量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验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核批准、分析报告、应急处置的工作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数据用作商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监测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开展消费提示。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监测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实施监测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监测相关的检测结果、送达凭证等文书档案资料。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五条 承检单位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及泄露检验结果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承检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具体办法。
  • 国家颁布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检标准
    同款问题商品不论批次全下架   新快报讯记者冯艳丹 通讯员粤工商报道 近日,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28863-201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明年2月15日实施。这意味着,凡是抽检不合格商品的同款产品将不论批次全部下架。   据介绍,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局牵头,联合国家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从立项开始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2012年11月5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正式颁布。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新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里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新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开展检验工作。   该负责人表示,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 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 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 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 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通过认可
    日前,经国家实验室认可评审组综合评定,青岛市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顺利通过国家实验室第三次监督评审。   青岛市监测中心自1999年成立以来,不断加强实验室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积极研究新方法,拓展新项目,努力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目前,青岛市监测中心设有9个专用检测室,拥有气质联机、液质联机、原子吸收等一流检测设备,检测范围覆盖了蔬菜、肉品、调味品、酒类等15类产品,涉及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微生物等7大类300个检测项目。2001年通过省级计量认证,2006年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连续多年保持“双认证”资质。2002年、2004年分别被全国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和商务部确定为“食品安全定点检测机构”。   近几年来,按照青岛市“菜篮子”和“三绿工程”总体部署,青岛市监测中心不断加强对市区市场“菜篮子”商品质量监测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质量预警、风险评估作用。2009年,共抽检蔬菜、畜禽肉等主要“菜篮子”商品38个品种、2890批次,发布“菜篮子”商品质量分析报告12期。同时,加强了对全市蔬菜质量监测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培训检测技术人员285人次,督导全市212家蔬菜质量监测单位速检蔬菜58个品种、81.5万批次,检出并协议销毁不合格蔬菜1210批次,34.8吨,为全市“菜篮子”商品质量安全做出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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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个商品质量抽检标准2月15日起实施

    近日,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2月15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  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  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 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检标准颁布 2月15日起实施

    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2013年2月15日起实施。它的颁布将对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化水平以及合理降低检验费用起到重要作用,也将成为全国工商系统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主要程序依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显示,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该标准从立项开始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2012年11月5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正式颁布。从这项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广东省工商局了解到,在此之前,原有的抽样检验标准都是针对生产方生产的产品集中存放的情形设计的,其结论只能适用于该批集中存放的产品。而每个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于销售主体多、现场可见样品少,采用原有的方法抽检,只能判定在场的商品不合格,对不在场的同一商品无法判定,导致执法效能差,打击威力小。鉴于此,广东省工商局从2007年开始在化肥、农药等农资抽检上探索研究制定流通领域商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解决原来的抽检方法对不在场商品无法判定,以及只能以“批次”为总体进行判定等问题,至此广东省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的合格率从原来的50%-60%,逐年递升到目前的接近90%。随后,广东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采用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依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总体不合格”抽样检验结论,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清查抽检不合格商品。至今共抽检了9大类6681款商品,发现不合格商品2772款,查处了一批不合格商品销售者,对不合格商品生产经营者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初步显现了采用新标准的监管成效,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四季度到2012年上半年,就有720家生产经营企业主动下架召回了经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新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里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新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开展检验工作,这意味着广东省在商品质量监管上的探索将在全国推行。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下一步,广东省工商局将结合“两建”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构建商品质量监管体系,近期将组织建立不合格商品信息库,开发信息查询软件,并推出以“清除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一系列新监管措施,包括加强专项检查、追溯不合格商品源头和流向;加强流通主渠道监管,指导相关商场、相关行业销售者建立承诺制度和自查机制,下架抽检不合格商品;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商品质量与消费维权监督,支持购买到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向生产销售者提出退货索赔;对商品质量实施信用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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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相关的仪器

  • 产品简介:适于:液化石油气生产质量控制,液化石油气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液化石油气质量检验;分析结果符合GB10410.3-89。分析成份及检测限适用于C5以下气态烃分析,不包括炔烃。产品详情:适于:液化石油气生产质量控制,液化石油气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液化石油气质量检验;分析结果符合GB10410.3-89。分析成份及检测限适用于C5以下气态烃分析,不包括炔烃。成份:空气、甲烷(CH4)、乙烷(C2H6)、乙烯(C2H4)、丙烷(C3H8)、丙烯(C3H6)、异丁烷(iC4H10)、正丁烷(nC4H10)、正丁烯(1-C4H8)、异丁烯(iC4H8)、顺丁烯(cC4H8)、反丁烯(tC4H8)、1,3-丁二烯、正戊烷(C4H10)、异戊烷(C4H10)浓度范围:100PPm~50%仪器特点◆以国产最新一代高性能、高稳定性GC-6210气相色谱仪为基础,运行可靠稳定。◆采用热导检测器(TCD)检测,氢或氦气作载气。◆配有两阶或多阶程序升温,便于优化色谱分离条件,缩短分析时间,提高分析效率。◆采用气体六通阀,双填充柱分离,实现一次进样即可对以上所有成份进行全分析。◆配有4升铝瓶装专用标准混合气,方便分析定量。◆双通道色谱工作站,支持Windows98/2000/XP操作系统,色谱分析谱图储存、数据处理、报告打印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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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那艾实验仪器设备[那艾仪器厂家]网站 全国送货厂家一手货! 品质保证!实验仪器非电子产品,使用效率和售后服务很重要。我们同品质比价格,同价格比效率,同效率比售后。设备仪器属于精密设备 客户订单录档案 免费1年质量保质,任何问题提供配件保养维护上海那艾仪器专注以实验仪器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核心的仪器企业,目前销售生产有一体化蒸馏仪,中药二氧化硫蒸馏仪,COD消解仪,高氯COD消解仪,硫化物酸化吹气仪,全自动液液萃取仪,挥发油测定仪等等。微波水热合成仪,使用微波辅助的水热反应可使原本需要放在烘箱里做2-3天的反应,在微波辅助下1~2小时内即可完成。速率升温模式使反应进程可控,温度、压力传感器直接测控反应物,响应速度快,无滞后,解决了传统水热法黑箱实验的问题,微波水热合成法是结合微波与水热法的优势,具有反应速度快,产物粒度可控且纯度高、结晶度好、团聚少等特点。微波水热合成仪(NAI-WBC6/12)为样品提供了快速,安全,自动化的解决方案,在高压条件下加快样品消解反应的速度,广泛应用于食品、环境保护、疾病控制、质量监督、商品检验、科研院所等领域。 主要特征1、采用微波非脉冲连续自动变频控制,延长了仪器的使用寿命和电磁波的均匀性。☆2、双磁控管,专业微波源,工业级微波电源、区别家用微波炉的电源,10年不坏。☆3、微波非脉冲连续自动变频控制,0~100%自动输出;垂直双向波导设计,三维输出技术,匹配谐波功频实现了高度的场均匀性。4、360°同向连续旋转,微波均匀,保证各个样品微波环境相同,提高实验结果的一致性。5、66L腔体采用316L不锈钢,6层特氟隆涂层,自锁式缓冲防爆炉门,当反应异常时,缓冲结构确保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炉门结构完整无损;6、具有故障自检系统;当控温和控压中某一系统失灵时,仪器会自动切断微波发射,并且报警;7、8寸触摸屏幕液晶显示,触摸式操作,实时显示密闭反应罐温度、压力,并可实时显示温压曲线。8、炉腔配备大风量离心式风机,排风量不小于5m3/min,各种反应可在通风,安全和易于观察的环境下长时间连续进行。9、炉腔内具有风冷功能,持续为反应罐降温,温度和压力实时显示。10、炉腔配备排风系统,采用耐酸蚀,大功率离心式风机。11、当罐内的压力超过设定的保护值时,微波会自动停止加热。安全防爆膜具有双保险功能。技术参数 型号 NAI-WBC6 NAI-WBC12 样品数量 6样品 12样品 反应罐参数内罐聚四氟,外罐peek,内罐容积100ml控制方式西门子PLC+8寸触控屏控温方式高精度长波红外传感器(非接触)温度控制0~300℃控温精度±0.5℃ 压力控制非接触式控压方式,控压精准无误差;范围: 0~10MPa微波输出功率0-1600W自动连续可调(微波非脉冲连续自动变频控制)压力控制范围范围: 0~10MPa;超压自动调整/停止微波发射并自动报警磁力搅拌选配(2、4、6个)底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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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无油静音压缩机QWJ-60产品参数型号:QW-60电压:110/220/380V /50/60HZ额定功率:0.5KW排气量:103-27L/min额定压力:1.0MPa噪音:55db(A)气罐容积:6L重量:15kg外形尺寸:410*350*510mm 上海无油静音压缩机QWJ-60产品特点1、无需添加润滑油、空气更洁净、输出气体质量更高。2、全新PLC控制系统、智能化、数字化控制、具有自动启动及停机保护、电流、电压过载保护、高温热保护等功能,安全可靠、性能更稳定、有效提高压缩机使用寿命。3、输出气体压力平稳无波动、精度高。4、全铜线圈、精密部件及合理设计、产品质量优良。关于发货我们会在确认合作方式以及合作达成时为您发货,考虑到成本的因素,我们一般采用物流发货,不过请您放心,因为我们的外地客户非常之多,基本上我们业务已经覆盖了国内外,所以物流公司都是我们精心筛选的,不管是发货时间还是服务,还都是满意的,同时我们在交付物流公司后,将会告知客户,发货打包我们都有专人严格检查商品质量的,曲晨专注于气源行业近20年的历史,公司能够走到今天,完全靠着产品的质量和客户的口碑,以及公司完善的售后,所以请放心购买。无论您是否为曲晨公司的客户,关于气源方面的任何问题,都可以致电我司,将会为您提供免费解答服务,我们也将不断地提升自身过硬的技术水平和售后服务质量,力争为中国的发展做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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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
    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是欧洲进口全球领先的三向量燃油质量检测检验仪器,可快速进行油类粘度测量、介电常数测定和粒子大小和形状的图像分析,可以检测生产线上的润滑剂磨损,化学变化和污染物。使用这种单一过程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进行三种检测,根据ISO18436-4标准评估润滑油的磨损,化学变化和污染物,节省宝贵时间。根据ASTM D7416-08认证来生产三角图。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特点小型粘度计并入三向量分析仪。 小型介电分析仪并入三向量油检测系统。 高倍率的镜头和CMOS数码相机,用于图像分析。 高功能定制软件,与硬件一起控制机器健康监测。 多功能照明,避免眩光和光学像差。 流通过室,有蠕动泵,平衡器,废弃物容器,需要的配件和管道。 电动定位系统,同时进行各种油样的自动和准确的分析。 非常准确,长期可重复性。 可调校准。 符合ISO 18436要求和ASTM D7416-08认证的实验标准。 精确的温度控制,操作范围:15oC-45oC+/- 0.5℃ 粘度输出:在40℃(ISO)+/- 3%误差 纯油、混合油的检测。 检测水分含量,粘度,亚铁密度,粒子大小和形状分布和介电常数。 无需样品制备。 通用于生产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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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货直供东西分析仪器HAF-2锡Sn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品质保证-规格齐全
    重要提示:本产品网页标价为随机发布参数,产品具体准确价格请联系客服“东西分析”以其对完美的追求、丰富的产品线而与众不同。新型、开放、国际化的管理,使产品的性能和品质持续提高,确保每位客户获得优质的解决方案和极具个性化的服务。作为改革开放后最早成立的分析仪器科技企业之一,东西分析始终保持着精益求精的专注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投身于中国分析仪器这个伟大的事业中,取得了辉煌的业绩。2007 年推出的国内首台自主研发的商品化气质联用仪GC-MS 3100,更是中国分析仪器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吹响了中国分析仪器走向高端科学仪器的进军号。●产 品 简 介 空心阴极灯,又称元素灯,简称HCL(Hollow Cathode Lamp),是原子吸收光谱仪(AAS)中的关键部件之一。作为分析光源主要用来提供被测元素的锐线光谱,能发射待测元素的特征谱线,在较低工作电流条件下,能辐射强度较大的特征谱线,谱线宽度窄,自吸效应小,灯的辐射立体角小,在使用效果上近似于一个点光源,使灯辐射的特征谱线能量几乎全部从原子化器内通过,并进入单色器分光系统。本公司采用国际领先的阴极制作技术和真空处理工艺,产品具有特定元素的特征辐射谱线强度高而稳定,背景低,光谱纯净度高,噪音低,灵敏度高,稳定性好,牢固可靠,寿命长等特点,拥有一个独特的阴极杯系统使得灯管更快地达到平衡,同时更多地扩充了其内部气体容量,使其每一支空心阴极灯管都能达到最低5000 mA.h (毫安小时)的使用寿命,即使是砷和汞的元素灯。本公司通过采用可视化和光电化检测工艺以确保每一个空心阴极灯的高质量,每个灯都经过了严格的噪音、漂移、波长精度和能量的质量检测。本坊LTL系列空心阴极灯包括LTL-2、LTL-4、LTL-PE4、LTL-PE9、LTL-MF2、LTL-MF4、LTL-HP2、LTL-HP4、LTL-AF、LTL-AF-C等型号,产品覆盖国内外各型号原子吸收光谱仪器、原子荧光仪器用分析光源,无论您在寻找单元素还是多元素灯、无编码还是带编码灯、38mm (1.5")还是50mm (2")灯,我们都能够提供您与仪器原厂商来源的灯具有相同性能或比其高性能的元素灯,型号、规格与原厂完全匹配。北京龙天韬略科技有限公司,源自1978,专业专注,常年现货供应原子荧光光谱仪专用高性能高强度双阴极原子荧光空心阴极灯,厂家直供,现货供应,批发零售,诚征分销。北京龙天韬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东西分析原子荧光灯,价格优惠,现货供应,欢迎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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