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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写入环保法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作关于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总量控制制度是环境保护工作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措施。我国从20世纪末开始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重点污染物减排指标还被列为约束性指标。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已对总量控制制度作了规定。所以,此次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补充总量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公平、科学、合理原则,研究提出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分配意见,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和本行政区域需要,分解落实指标,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草案,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应当确定该重点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种类及控制指标,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草案强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家和地区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实施的。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修改这部法律的呼声很高。
  • 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与2022年度配额分配工作,我部组织编制形成了《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等材料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12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邓朝阳、曹园树电话:(010)65645635邮箱:climate_china@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0月31日
  • 天津发布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这些污染物要开展自行监测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天津市近日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指出,天津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要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管理办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原文参见: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第五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市现有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以后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要求向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废气(水)排放量、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方式等,并对上报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落实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分区域、分领域细化分解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组织确定污染减排措施,研究完善污染减排政策,制定实施本市污染减排工作方案;组织建立各区和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区污染减排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第八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区级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2021年以来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经生态环境部认定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算的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各区储备库。各区储备库执行情况应定期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九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重点污染物排放的行业占比,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确定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已有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核定;国家尚未出台核算方法或经论证不适用本市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的,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补充研究制定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非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照国家和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位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实际排放量。第十条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分类,逐个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征求相关企事业单位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核定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一)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的;(二)国家或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三)国家或本市产业政策发生调整的;(四)其他需要重新核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第三章 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技术指南确定的绩效水平。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所在区的储备库。各区储备库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确保完成本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先用后补”或“跨区调剂”的方式解决,优先保障国家和本市重大项目建设。拟补入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所来源的减排项目,原则上应于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投产前完成;拟调入(出)储备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具体说明该指标对应的减排项目和用于的建设项目,具体调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种类、数量、价格,由相关区进行协商,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落实国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新增顶峰发电能力的或涉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如本行业“十四五”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足,可来源于非电工业行业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等形成的减排量。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第十六条 按照以新带老、增产减污、总量减少的原则,结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差异化替代。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全市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上一年度细颗粒物(PM2.5)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PM2.5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臭氧未达标的区,建设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且PM2.5浓度同比上升20%及以上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分类倍量替代。其中,达到或优于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倍量替代;达到地表水IV类和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1.5倍量替代。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区,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倍量替代;水质下降2个类别或超过地表水V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汇水区域,建设项目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行2.5倍量替代。第四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十七条 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情况,本市适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分行业(流域)有序推进实施。第十八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正式实施时,企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缴纳使用费或市场交易等方式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有偿取得排污权的企事业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的义务。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涉及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涉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交易价格管理等配套政策。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第二十一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优化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核定技术和流程,建立监测统计监管系统,及时准确监测核算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第二十二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技术核查。第二十三条 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纳入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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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排污许可制度将出台 水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

    环保部正在草拟《排污许可证条例》,去年年底已经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在对工业废水排放浓度控制的基础上,实施总量控制。   环保部有关人士透露,上述《排污许可证条例》同时也在有关地方选取了企业进行试点;“快则今年年底、最晚在明年”,这一水污染控制新规将以国务院立法的形式出台。   “以前我们对工业废水排放只有浓度限定,而无总量控制,现在要把两者相结合。”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6月26日对本报记者表示。   巨大的环保压力,是环保部酝酿并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的直接动因。2006年,我国工业行业排放的工业废水达208亿吨,COD(化学需氧量)462万吨,是典型的排放“大户”。   以造纸行业为例,国内吨纸和吨浆的废水排放标准分别为60吨和220吨,均为国际先进水平的五倍左右;吨浆COD排放的标准,是国际行业水准的8倍,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考验。   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法规相当滞后。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6年5月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曾进行修正。修订后的法案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但该法律并没有对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作出规定。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检查组建议抓紧修改水污染防治法。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在内的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再次提出要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进程。   2007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说明。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做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二是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但是在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仍然没有清晰的说法。   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告诉记者,《排污许可证条例》终于提出了“总量控制”的要求,并打算把有关规定“落实到企业”,根据其生产规模、所处行业特点以及当地的环境容量,制定出适用于每个企业的排放总量标准;而测算环境容量的地区单位也不一定止于地级市,将细化到开发区这一级。   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承认,要使上述《排污许可条例》得到有效实施,就必须加强对相关数据的监测、评估和考核,“不仅工作量大得惊人,监管也存在相当难度”。   根据这一条例的意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但是由此引起的费用支出,应该由谁支付?   环保部总量办综合处的人士7月2日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称,上述问题污控司均有所考虑,届时出台的《排污许可证条例》将作出详细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室主任侯东民认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基础是必须得到相对准确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但这正是目前环境管理最薄弱的环节。   侯东民提出,要解决这类问题,应遵循数据真实第一的原则处理,首先应加重处罚信息虚假。为了加强数据真实性,应强化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相关水政部门)对重点污染企业情况监察与抽检的工作职能。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的庞军指出,一些超标排污企业是地方ZF的税收大户,很容易得到地方ZF的庇护,环保部门作为ZF的分支机构之一,依法行政面临困难。要想使有关法规真正有效,应该形成一套有效控制程序的规定,当然也应包括对“地方ZF违法”的制约。   “应该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并举。”环保部科技司的人士说。

  • 【转帖】环保部: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双下降

    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10日透露,今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双下降,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同比下降百分之三点九六,化学需氧量同比下降百分之二点四八,约束性指标效果开始显现。  周生贤是在十日举行的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近年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流域水质总体有所改善。最新数据显示,长江、黄河等七大水系国控断面Ⅰ―Ⅲ类断面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七大水系Ⅰ―Ⅲ类水质比例提高七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比例下降二个百分点。  对近年环境准入门槛的提高,周生贤表示肯定。他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环评工作,严格审核评估,提高准入门槛,有效控制了新增污染,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快速推进。各地不断完善环境经济政策,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各地纷纷出台针对辖区治污工作实际的地方环保法规,部分地区还出台了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国流域水环境监控体系初步建立。违法排污的状况得到遏制,周生贤对此表示乐观,但亦坦承,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还存在地方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到位、水污染防治项目进展缓慢、违法超标排污现象严重、农业面源污染日益突出、小城镇生活污染治理难度大等问题。  周生贤表示,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呈现双下降的良好势头,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以及环境经济政策推动减排等各项综合措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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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组成:由岛津自主开发的在线气体分析仪NSA-3080A,在线烟尘计RBV-DUST/Ⅱ,在线气体流量计VPT511BF-A及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监测内容:固定污染源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和排放总量的监测。 应用领域:监测各种锅炉的排气、垃圾焚烧厂的排气、监测石油精练、钢铁、水泥等各种装置的排气。系统特点: 高精确度的直接采样、气体测定 气体排放总量的计算 可满足多系统转换测定的需要 可监视测定值及分析仪的状况 可做日报、月报、年报 可同时测定气体条件补偿的温度、压力、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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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产品简介ZR-3221型便携式碳排放监测仪采用非分散红外(NDIR)模块,实现对固定污染源中CO2、CO、CH4、N2O等气体的监测,同时具备O2、烟温及流速等参数的测量功能,自动计算排放量,可广泛应用于环保、卫生、劳动、安监、科研、教育等领域。2021年9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碳监测评估试点工作方案》,聚焦区域、城市和重点行业,开展碳监测评估试点。其中主要监测对象为《京都议定书》和《多哈修正案》中规定控制的7种人为活动温室气体,包括CO2、CH4、N2O、HFCs、PFCs、SF6、NF3。二、技术特点 采用非分散红外吸收法原理测量CO2、CO、CH4、N2O,O2(电化学)。 采用取样管及分析主机一体化设计,便携程度高。 烟气测量方式自动、手动可选择,自动模式下可设置单次测量时间和测量次数,方便与在线仪器的比对。 内置蓝牙和WIFI模块,支持手操器连接和蓝牙打印功能。 具备含氧量、烟温、流速等参数测量能力,内置GWP系数,可实时计算并显示CO2排放量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皮托管模块化可拆卸、可移动,方便对烟道较大的工况进行检测。 具备含湿量检测功能。 支持主机显示屏和手操器两种操控模式。 可在空气模式和零气模式进行烟气校准。三、参考标准HJ870-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4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397-200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JJG635-2011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气体分析器JJG 968-2002 烟气分析仪检定规程JJG693-201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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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概 述 项目的开发主要是: 国内大多化工、污水厂等排污企业,经常和环境监测人员玩警察抓小偷的游戏,你上班、企业不排放,你下班、企业晚上偷偷排放,造成对排污企业确定排放总量难,排污的水质指标超标确定难,造成执法难(没有准确的排污总量,污水排放水质超标数据) 依据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国环境污染状况及各级环境监测部门的需求,研制一种既可以远程测定企业污水排放总量,又能对污水分时采集样品,实现按时间、体积比例、定流比例等方式完成采集污水样品的智能采样器。是获取污染物排放日均浓度的必备仪器。 我们生产的:ET-201智能污水排放总量采样测定仪 可以做到: 仪器可以通过通信接口,进行远程控制,环境执法人员,可以在办公室启动设备的运行,即排污企业都不知道你是不是对他的排污进行检测和采集样品。环境执法人员可在办公室启动设备运行,排污企业无法知道仪器是休眠还是工作状态,极大方便环境监测部门对企业排污的远程监控。 仪器可以对:排污的时间和排污的总量进行计算,自动记录污水排放时间、计算排放的总流量,同时可以,可以按照等比例、定时、排放流量,3种方式,将水质排污的样品,自动保存到12只水质收集瓶中, 水质收集瓶中的水样,可以到化验室进行各种参数的检测,确定排污的指标,为执法部门提供准确的数据。 仪器采用微电脑控制方式,设定后会自动运行和保存数据,也可以通过远程通信,可以控制仪器听工作,所以企业无法知道仪器是休眠还是工作状态,极大方便环境监测部门对企业排污总量的确定、排污的时间,采样采集也为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 采用半导体加热和制冷技术,解决样品恒温问题,确保在零下20度的低温环境中管路稳定工作。 二、功能特点  选用高可靠蠕动泵和进口蠕动管,寿命长。  混合式步进电机8细分驱动器,运行平稳,噪音小。  配有4~20mA外接接口,可设量程,同时具备RS232与开关量接口,能与各类国产、进口流量计联机,完成比例采样。和污水排污总量的计算。  汉字大屏幕显示、操作直观、方便各类人员使用。  有自动排空功能,满足各类水质条件。  可控制分瓶装置分装样品。  多种采样功能:比例采样、定流定量采样、定时定量采样、手动采样。  密码锁定,防止非法操作。  具有远控采样功能,可实现远程控制采样。  具有冷藏功能、恒温储存样品。 三、主要技术参数 1、输入信号:4~20mA,RS232接口,开关量信号。 2、采样速度:800ml/min 3、采样量精度:± 5% 4、管长最长排空:0-10米 5、定时采样最长间隔:1~9999min 6、比例采样比例范围:100~999900:1 7、定流采样最大累计流量:0~9999 m3 8、分瓶个数:0~24个 9、样品存储温度:2~5℃。 10、工作环境温度:-20~+70℃ 11:含有:水质湿度传感器和污水流量计 联系方式 邮编:213200 江苏金坛市亿通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华兴路180号 电话: 传真: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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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环保排放测试
    铜环保排放测试铜环保排放测试,铜,生活中常见的元素之一,并无好坏之分,得看它运用在何地方。产品名称:铜环保排放测试(铜测试纸)铜测试条产品编号:91304 使用方法:取出测试条,取完后立即盖好瓶盖。不要接触测试区域。将测试条浸入待测溶液中(PH2-6)—大约1秒钟,甩去多余的溶液。20秒钟后,将测试区域与标准色卡进行对比,在铜存在的情况下,试纸会变成紫红色。 干扰: PH值2的强酸需要用晶体醋酸钠调整成PH值为2-6这个范围。高浓度的铜溶液必须被稀释,这样可以使测试条的颜色变化限制在比色卡的显示范围之内。计算铜的浓度时必须考虑稀释的倍数。 储存: 避免将测试条放在阳光照射和潮湿的环境。应储存在+30℃的干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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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使用VICI JOUR 安全排放过滤器使实验室空气更清洁◇ 采用通用的 1/4”-28 UNF螺纹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是我们安全方案的核心部分。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的价格极具竞争力,可以放置在HPLC系统的废溶剂瓶上,特殊处理的吸附剂可以过滤掉废溶剂挥发出的绝大部分有机溶剂。长达8个月的使用寿命,反映出吸附剂的杰出性能。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既可以用在VICI瓶盖,又可以VICI安全瓶盖上。它可以很容易地拧在上述瓶盖内嵌部分的任意孔内。EPDM橡胶O形圈密封在过滤器和瓶盖的内嵌孔之间。功能:当废溶剂瓶内装满废液(如 HPLC系统) ,会导致瓶内的压力的增加。为了补偿上述压差,空气和溶剂蒸汽会流经过滤器。过滤器中的吸附剂会除掉挥发性蒸汽防止其释放到实验室的空气里。不用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溶剂蒸汽将进入室内空气里。室内空气里的溶剂蒸汽会危害实验室工作者的身体健康。规格材质聚缩醛 (POM)(外壳)聚乙烯 (筛板)吸附剂 (特殊处理的碳)NBR NT 70.11 (O形圈)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能与所有VICI瓶盖和VICI安全瓶盖配套使用。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描述货号安全排放过滤器JR-S-20002适配器描述货号适配器用于JR-S-20002与SCAT?瓶盖的连接JR-S-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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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曲霉毒素总量免疫亲和柱基于抗原 - 抗体特异性结合的技术,适用于基质复杂、限量要求低的样品中黄曲霉毒素 B1、B2、G1、G2 检测的净化。可以进行 TLC、HPLC、GC、LC-MS/MS、EIA 的定量分析,适用于谷物、食品、饲料等的样品净化过程。流速:1 滴 / 秒回收率:B1、B2、G1 ≥ 85%,G2 ≥ 80%1 mL 免疫亲和柱柱容量:约 200 ng 黄曲霉毒素3 mL 免疫亲和柱柱容量:约 300 ng 黄曲霉毒素黄曲霉毒素总量免疫亲和柱 ProElut AFB&G IAC 1mL 25/pk 67103黄曲霉毒素总量免疫亲和柱 ProElut AFB&G IAC 3mL 20/pk 6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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