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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药总局发布总局及内设机构英文译名通告
    近日,国家食药总局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内设机构英文译名的通告,通告全文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通  告 2013年 第4号 关于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内设机构英文译名的通告   为加强对外交流,我局研究确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内设机构英文译名,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内设机构英文译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内设机构英文译名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缩写:CFDA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二)综合司(政策研究室)   Comprehensive Department(Office of Policy Research)   (三)法制司   Department of Legal Affairs   (四)食品安全监管一司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   (五)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I   (六)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II   (七)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   Department of Drug and Cosmetics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of TCMs and Ethno- Medicines Supervision)   (八)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   Department of Medical Device   (九)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Department of Drug and Cosmetics Supervision   (十)医疗器械监管司   Department of Medical Device Supervision   (十一)稽查局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and Enforcement   (十二)应急管理司   Department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十三)科技和标准司   Department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Standards   (十四)新闻宣传司   Department of Media and Publicity   (十五)人事司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   (十六)规划财务司   Department of Planning and Finance   (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ffice of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Affairs)
  • 重磅: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详细职责公布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255, 255) background-color: rgb(255, 0, 0) font-size: 18px " strong 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strong /span /p p   (一)办公厅 /p p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p p   (三)综合司 /p p   (四)法规与标准司 /p p   (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p p   (六)科技与财务司 /p p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p p   (八)水生态环境司 /p p   (九)海洋生态环境司 /p p   (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 /p p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 /p p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 /p p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p p   (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p p   (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 /p p   (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p p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p p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 /p p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 /p p   (二十)国际合作司 /p p   (二十一)宣传教育司 /p p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生态环境部机关行政编制47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p p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的司长对外可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 /p p    strong span style=" background-color: rgb(192, 0, 0) color: rgb(255, 255, 255) " 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 /span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6个督察局行政编制240名,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1名,共2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trong 各机构主要职责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办公厅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部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部机关日常工作,协调部领导和总工公务活动。拟订部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部机关值班和部领导秘书工作。负责部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消防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组织协调和有部领导出席的专业性会议方案审核与指导,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审核重要文件、公报、文献。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组织政务信息专报、政务督查、机关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公务接待、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7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厅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部会议计划管理和政务信息等工作。 /p p   2.部长办公室(总值班室)(简称部长办)。承担值班、来访公务接洽、部领导秘书工作,承担部领导及总工公务活动、重要会议活动和部党组会、部务会、部常务会、部领导碰头会、部长专题会等会议的组织协调与会议纪要起草工作,承担全国生态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p p   3.文秘档案处(保密处)(简称文档处)。承担部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使用、机要、保密等管理工作。 /p p   4.政务公开与信息管理处(简称信息处)。承担网络安全、信息化、政务与信息公开、政务大厅协调管理、部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电子公文远程传输使用、环境社会风险管理等工作。 /p p   5.研究室。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材料、审核重要文件和讲话材料、开展重大专题调研。 /p p   6.政务督查室(简称督查室)。承担部机关政务督查工作。 /p p   7.信访办公室(保卫处)(简称信访办)。承担部机关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安全保卫、消防、反恐、反间谍,以及部机关印章刻制、工作证件及车证管理、后勤归口联系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督察整改情况调度和抽查。归口管理限批、约谈等涉及党委、政府的有关事项。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归口联系区域督察机构。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3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办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督察宣传、人员库管理、区域督察机构归口联系、地方督察工作指导,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p p   2.督察一处。承担例行督察和“回头看”相关工作,承担督察法规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拟订以及督察整改情况调度、抽查工作。 /p p   3.督察二处。承担专项督察相关工作,承担限批、约谈等具体实施以及地方相关督察问责结果审核协调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综合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业务综合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海南改革开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相关工作。承担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相关工作以及生态环境部咨询机构日常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承担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海南改革开放、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相关工作。 /p p   2.生态环境政策处(简称政策处)。承担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政策拟订、“双高”名录及生态环保综合名录编制、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等专项工作和生态环境部咨询机构日常工作。 /p p   3.规划区划处(简称规划处)。承担生态环境规划区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p p   4.统计与形势分析处(简称统计处)。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等工作。 /p p   5.计划调度处(简称计调处)。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和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拟订、调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法规与标准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归口管理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对发送生态环境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律法规后评估。指导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归口管理部法律顾问和国际公约国内立法配套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司法解释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标准制订技术规则,承担标准立项、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制订基础类标准和生态环境基准,组织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备案。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4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法规后评估、普法等工作。 /p p   2.法规处。承担立法、合法性审查、法规文件清理等工作。 /p p   3.标准管理处(环境健康处)(简称标准处)。负责标准综合协调和管理、环境健康相关工作。 /p p   4.行政复议处(简称复议处)。负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应诉、法律顾问、公益诉讼、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依法行政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拟订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机关公务员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驻外人员和出国留学、培训、访问学者选派等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工作和证书审核发放。组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生态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面深化改革、职能转变、巡视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6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全面深化改革组织协调工作。 /p p   2.行政体制改革处(简称体改处)。承担机构编制管理、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组织协调工作。 /p p   3.干部一处。承担机关、应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干部人事工作以及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干部挂职(学习)锻炼、驻外人员选配、国际组织人才推送、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等工作。 /p p   4.干部二处。承担其他部属单位干部人事、地方双管、政绩考核、在京直属单位应届毕业生接收计划审核及指标报批等工作。 /p p   5.干部监督处(巡视处)。承担干部监督、个人事项报告、干部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因公出国(境)政治审查、因私出国(境)审批、巡视组织等工作。 /p p   6.人力资源与培训管理处(简称人才处)。承担人才、培训、劳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管理、行政表彰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科技与财务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规范津补贴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部参与分配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科技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拟订和组织实施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建设规划。推动国家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和重大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生态保护补偿。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承担扶贫、对口支援等工作。 /p p   2.科技发展处(简称科技处)。承担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体制改革、科普、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站建设等工作。 /p p   3.预算与财务资产处(简称预算处)。承担预算、中央本级能力建设项目、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财务、固定资产、政府采购、银行账户、津补贴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p p   4.投资与技术指导处(简称投资处)。承担国家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不含中央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承担技术工程示范、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环境标志管理,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p p   5.审计与项目监督办公室(简称审计室)。承担内部审计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4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生态保护规划法规规章拟订、生态示范创建等工作。 /p p   2.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处(简称红线处)。负责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以及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监督工作。 /p p   3.自然保护地监管处(简称保护地处)。承担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 /p p   4.生物多样性保护处(生物安全管理处)(简称生物处)。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水生态环境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统筹协调长江经济带治理修复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国家重大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拟订工作。 /p p   2.重点流域保护修复协调与监督处(简称流域处)。承担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空间管控技术规范拟订、长江经济带等重点流域保护修复协调与监督、跨省(国)界断面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 /p p   3.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管理处(黑臭水体治理协调与监督办公室)(简称地表水处)。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和水功能区划拟订、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协调与监督、国家水生态环境重大行动计划综合协调等工作。 /p p   4.水污染源处。承担工业、城市、航运等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p p   5.重点工程水质保障处(简称水保处)。承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南水北调等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区水质保障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海洋生态环境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国及重点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组织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承担海上排污许可及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工作。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权限审批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划定倾倒区。监督协调国家深海大洋、极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法规、规章、制度拟订工作。 /p p   2.海洋生态保护与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生态质量处)。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标准拟订、目标考核,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海洋生态保护和海洋垃圾(微塑料)、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以及深海大洋、极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协调等工作。 /p p   3.海域综合治理监督协调处(渤海综合治理监督协调办公室)(简称海域治理处、渤海办)。承担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入海污染物联防联控、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重特大海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参与协调等工作,拟订“湾(滩)长制”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p p   4.海洋污染防治监管一处(简称监管一处)。承担海洋倾废污染和海洋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承担倾倒区划定及相关倾倒许可、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工作。 /p p   5.海洋污染防治监管二处(简称监管二处)。承担陆源污染和海岸工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承担相关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建立并组织实施大气移动源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大气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拟订和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机制日常工作,承担噪声和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2.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处(简称大气处)。承担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拟订、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及考核、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高污染燃料目录拟订,以及指导地方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工作。 /p p   3.区域协调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协调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办公室)(简称区域处)。承担重点区域划定、联防联控机制、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p p   4.大气固定源处(简称固定源处)。承担大气固定源环境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拟订等工作,承担化石能源、低挥发性涂料等环境管理政策拟订,以及组织协调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参与指导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 /p p   5.大气移动源处(简称移动源处)。承担大气移动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应对气候变化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制度,指导部门、行业和地方开展相关实施工作。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国际谈判和相关国际会议。组织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双多边、南南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和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牵头负责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国内履约相关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立法、投融资、碳捕集利用封存、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工作。 /p p   2.战略研究和协调处(简称战略处)。承担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的战略、政策、规划、宣传和低碳试点示范等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有关具体事务。 /p p   3.国内政策和履约处(碳排放交易管理处)(简称履约处)。承担气候变化与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国内履约、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碳排放交易管理、适应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机制等工作,开展碳排放标准及低碳技术目录拟订、低碳标识和认证推广、气候变化风险评估等工作。 /p p   4.国际政策和谈判处(简称国际政策处)。分析研判全球气候治理总体形势和各国动向,提出参与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总体政策和方案建议,牵头组织参加公约谈判并参与公约外多边机制相关谈判,组织和参与气候变化双多边磋商。 /p p   5.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简称合作交流处)。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话交流活动,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双多边务实合作项目,承担气候变化南南合作相关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土壤生态环境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全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4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 /p p   2.污染地块生态环境处(简称污染地块处)。承担污染地块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 /p p   3.农村生态环境处(农用地土壤生态环境处)(简称农村处)。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 /p p   4.地下水生态环境处(简称地下水处)。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3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p p   2.固体废物处(简称固体处)。承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相关履约工作。 /p p   3.化学品处。承担化学品环境管理和相关履约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承担国家安全有关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涉核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和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环境管理的督查,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相关培训,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考核,归口联系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机构的内部建设和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三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6个机构。 /p p   1.办公室。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业务考核。组织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辐射环境管理的督查。归口联系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机构的内部建设和相关业务工作。承担三个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司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 /p p   2.核安全协调处(国家安全协调处)。承担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涉核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等国家安全工作和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拟订、信息公开、科普、宣传等工作。 /p p   3.政策与技术处。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并监督执行工作,负责重大核与辐射安全事项调查,归口协调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科研和核安全文化建设。 /p p   4.辐射监测与应急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监测应急处)。承担辐射环境监测、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核与辐射恐怖事件防范处置、核材料管制等工作。 /p p   5.人员资质管理处(简称人员资质处)。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等工作。 /p p   6.核安全设备处。承担核安全设备监管和进口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核电安全监管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带功率运行的次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建造事件、运行事件的独立调查、技术评价和经验反馈等工作。承担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6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p p   2.运行安全与质量保证处(简称经验反馈处)。承担有关核设施建造质保、运行安全综合评价、事件独立调查及经验反馈等工作。 /p p   3.核电一处。承担广东、广西、海南等华南地区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p p   4.核电二处。承担福建、浙江等华东部分地区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p p   5.核电三处。承担江苏、山东等华东其他地区和辽宁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汽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p p   6.反应堆处。承担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带功率运行的次临界装置、小型示范型核动力装置选址、建造、运行阶段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相关核设施、辐射源和放射性物品运输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相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p p   2.核燃料与运输处(简称核燃料处)。承担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p p   3.放射性废物管理处(简称放废处)。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放射性污染治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p p   4.核技术利用处(简称核技术处)。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p p   5.电磁辐射与矿冶处(简称电磁矿冶处)。承担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铀(钍)矿项目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伴生放射性矿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承担相关事件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三线一单”。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权限审批涉核与辐射、海岸及海洋工程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综合性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登记备案指导、技术复核、风险防范化解等相关工作。 /p p   2.区域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规划环评处)。承担政策、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拟订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政策、区域和综合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三线一单”等工作。 /p p   3.环境影响评价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处(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一处)。组织审查火电、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大气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后评价,组织实施以大气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p p   4.环境影响评价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二处(简称环评与排污许可二处)。组织审查化工、石化、造纸、纺织等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水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后评价,组织实施以水污染影响为主行业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p p   5.资源开发与基础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处(简称生态环评处)。组织审查农林、水利、水电、交通、矿产、旅游等行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资源、能源开发和基础设施等以生态影响为主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后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生态环境监测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环境监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拟订、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发布、监测队伍建设等工作。 /p p   2.监测网络管理处(简称网络处)。承担监测站点设置、网络建设规划与管理,以及指导协调其他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p p   3.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处(简称质量监测处)。承担全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酸雨、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及预警预报和相关环境质量公告、信息发布等工作。 /p p   4.生态与污染源监测处(简称生态监测处)。承担地面生态监测、卫星遥感监测、土壤监测、温室气体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与评估和相关环境质量公告、信息发布等工作。 /p p   5.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处(简称质管处)。承担监测质量管理、监测分析方法与标准规范拟订、监测数据质量核查、监测机构监管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生态环境执法局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承担既有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全国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6个机构。 /p p   1.办公室。承担局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组织“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p p   2.队伍规范建设与稽查处(简称稽查处)。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执法工作政策和制度拟订、稽查,既有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p p   3.行政处罚与强制处(达标排放处)(简称处罚处)。承担生态环境部直接调查的违法案件审查、处理处罚强制、听证和监督执行,承担全国污染源信息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管理,指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p p   4.监督执法一处。承担水、海洋生态环境领域监督执法、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解决等工作。 /p p   5.监督执法二处。承担大气环境领域监督执法工作。 /p p   6.监督执法三处。承担土壤、地下水、固体废物、化学品、生态及其他环境领域监督执法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国际合作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牵头组织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和对外联系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及风险防范工作,承担境外生态环保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联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涉及生态环境合作事务,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承担政府间双边和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事务。承担“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核安全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指导驻外生态环境机构工作。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简称国合会)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处理港澳台生态环境合作与交流事务。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6个机构。 /p p   1.综合处(国合会秘书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部因公出访、来华人员和在华召开国际会议的审核审批和其他外事管理工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生态环境事务,承担国合会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p p   2.国际组织处(简称国际处)。承担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相关工作,承担与联合国、国际政府间与非政府间组织及其驻华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负责处理世界贸易组织涉及生态环境问题,承担多边国际生态环境会议参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常驻联合国环境署代表处工作。 /p p   3.生态环境公约处(简称公约处)。组织提出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公约谈判的相关政策,组织生态环境部牵头的公约谈判,参与其他公约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谈判,研究提出履约有关问题建议,负责联系相关生态环境公约秘书处等国际机构。 /p p   4.亚非拉处(简称亚非处)。承担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地区国家和地区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驻华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等工作。承担“一带一路”生态环保相关工作。 /p p   5.欧洲美大处(简称欧美处)。承担与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和中亚地区国家和地区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驻华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等工作。 /p p   6.核安全国际合作处(简称核国际处)。负责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公约谈判、国际组织的统一对外联系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宣传教育司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运维生态环境部政务新媒体。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生态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承担涉及社会组织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生态环境部所属报刊工作。指导全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和国际环境奖项推选。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3个机构。 /p p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社会组织环境风险防范化解、部属报刊管理、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等工作。 /p p   2.新闻与舆情处(简称新闻处)。承担新闻媒体联系、新闻发布、新闻宣传报道、舆情应对等工作。 /p p   3.宣传教育处(简称宣教处)。承担宣传教育、生态文化产品策划制作推广、政务新媒体、社会表彰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机关党委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负责维护政治安全稳定工作。协助部党组做好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工作。负责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协助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工作。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部机关、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领导部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和青年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p p strong   (二)内设机构 /strong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4个机构。 /p p   1.办公室(宣传处)。承担机关党委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维护政治稳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及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p p   2.组织处。承担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党员培训和表彰、党组民主生活会等工作。 /p p   3.统战群团处。承担统一战线、工会、妇工委、共青团(青年)等工作。 /p p   4.审理监督室(纪律审查室)。承担机关党委直接查处案件审理、党内监督日常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纪检工作,承担党员警示教育、纪律建设以及党员违反党纪审查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span /strong /p p strong   (一)主要职责 /strong /p p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规章、制度。承担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p p   (二)内设机构 /p p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2个机构。 /p p   1.离退休干部一处(综合处)(简称老干一处)。负责老领导支部服务协调以及办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p p   2.离退休干部二处(简称老干二处)。负责老干部文体活动、生活保健、丧葬善后等事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生态环境部党校 /strong /span /p p strong   相关阅读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strong /p p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p p   第二条 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p p   第三条 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p p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p p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p p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p p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p p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p p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p p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p p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p p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国家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p p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负责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p p   (十一)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p p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p p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p p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p p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p p   (十六)职能转变。生态环境部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 /p p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p p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全国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p p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p p   (三)综合司。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p p   (四)法规与标准司。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p p   (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p p   (六)科技与财务司。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p p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 /p p   (八)水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国)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p p   (九)海洋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划定海洋倾倒区。 /p p   (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负责全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p p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p p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负责全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p p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负责全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p p   (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电厂、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p p   (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 /p p   (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p p   (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p p   (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p p   (二十)国际合作司。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牵头组织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 /p p   (二十一)宣传教育司。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部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p p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p p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p p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机关行政编制47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 /p p   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的司长对外可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 /p p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6个督察局行政编制240名,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1名,共2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p p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p p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p p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p
  • 食药总局新设三司 内设机构增加4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机构组建正在进行中。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组建的食药总局行政编制为345名,其内设机构的人员安排将在五一前后完成。   由于增加了新的职能,与原来的食药监局相比,食药总局的内设机构增加了4个,人员增加148名。   在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食药总局将成立三个司,分别负责生产、流通、分析预测的安全监管。此外,食药总局还将在制度层面健全食品药品的风险预警机制、地方监管检查机制。   按照《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省级层面的食药机构组建在上半年完成,市级机构组建在9月底前完成,县级机构组建年底前完成。   这意味着,时至今年年底,新食药总局将实现食品药品的全程无缝监管。   四环节全监管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原工商、质检总局分管食品领域的流通、生产环节职能划归食药监局,食药监局提升行政级别,从卫生部划出,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此外,原卫生部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也划入食药总局。   随着职能的扩围,食药总局对食品领域实现了链条式全监管。   近年来,食品企业数量庞大,且层次不齐。有毒豆芽、硫磺馒头等日常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频繁爆发,有食品企业人士称,“主要是企业违法的成本太低。”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担责的系数小,在追求利润的情况下,食品的安全问题容易被忽视。   这一问题,或随着食药总局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而逐渐有所遏制。   具体监管方面,“食药总局主要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巩固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据食药总局人士介绍,未来还将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在具体落实层面,食药总局分设三个司,主要监管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和安全形势的分析预测。   其中,食品安全监管一司主要负责、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督促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二司主要负责流通环节中,类似上述问题的分析和督促。   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则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分析预测食品安全总体状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根据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除了对生产、流通、分析预测三个环节的监管之外,食药总局还将在制度层面健全食品药品的风险预警机制、地方的监管检查机制。同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机制。   经费人员监管   国办印发的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制中,如此描述食药总局监管下的新气象,“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有利于实现全程无缝监管,形成食品药品监管社会共治格局,更好地推动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   这一新气象,从明年初能自基层到大城市逐渐开始实现。因为,县级机构的组建在今年年底前才能完成。   据地方改革监督管理机制指导意见要求,食药的日常监管任务较为繁重,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监管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尽可能缩短过渡期,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建争取在上半年完成,市级机构组建在9月底前完成,县级机构的组建争取在年底前完成。   而在这场机构划转中,工商领域,包括省、市、县的各级部门,以及基层派出机构,实现人员、编制、经费的划转至食药部门 质监领域的职能划转,各级部门主要涉及人员、编制。这两个领域中,相关划转对象的数量由地方政府确定,但要保证新机构力量的可行性。   而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装备、相关经费的划转中,县级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通过整合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   此次机构职能改革中,属地化管理未有重新调整,只是再度明确了“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这意味着,属地化管理格局不变,而属地化格局的背后隐现的是监管力度。   1999年开始,药监部门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此举主要遏制假冒伪劣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2008年大部制改革时,食药监系统取消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属地化管理。   在食药领域,关于垂直管理与属地化管理一直是争论焦点,支持属地化管理的一派认为,属地化方便了地方各级机构工作上的衔接 支持垂直管理的一派认为,属地化管理易导致监管流于形式,因为人事、财权都掌握在地方手里,要在为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与开展工作之间走钢丝。   “垂直应该是个国际惯例,食药危害的不是某一个区域,而是全国性的,因为产品是全国销售。”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若剑介绍,美国是垂直管理,有快速反应机制,某一食品出问题,短短几小时内,全国就会有反应,因为是垂直管理,信息、执法都是统一的。   陈若剑认为,中国如果也实行垂直管理,如某食品出问题,总局信息平台第一时间收到信息,很快做出反应,全国范围内的问题食品,在几个小时内也可以完成封存、下架等处理。这样会遏制眼下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地方保护主义特别强,如果属地化管理,地方通过人财物的控制,不利于快速反应,问题不容易显现出来,全国范围内问题食品的追查、执法,也会较费周折。”陈若剑说。   链接   食药总局目前职责   制定食品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制定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巩固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食药总局未来职责   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食品安全标准   食药总局食品监管分工   监管一司:生产环节 监管二司:流通环节 监管三司:安全统计、风险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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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办公厅(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三)综合司(四)法规与标准司(五)行政体制与人事司(六)科技与财务司(七)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八)水生态环境司(九)海洋生态环境司(十)大气环境司(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十一)应对气候变化司。(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司(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十四)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十五)核电安全监管司(十六)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十七)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司(十九)生态环境执法局(二十)国际合作司(二十一)宣传教育司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生态环境部机关行政编制47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4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0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8名(含总工程师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1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领导职数1名)。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既是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也是国家核安全局的内设机构。核安全总工程师和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的司长对外可使用“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的名称。生态环境部派出机构:(一)生态环境部所属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区域督察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6个督察局行政编制240名,在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督察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1名,共2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二)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太湖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作为生态环境部设在七大流域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实行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双重领导、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具体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转帖】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1014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调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7〕54号)的第一条内容仍然有效。  二、鉴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已废止,2008年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与原标准相比,体系和内容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该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复函抄送: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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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IN系列正弦机构滚珠丝杠旋转滑台 说明:SIN 系列产品是北京卓立汉光仪器有限公司为解决小尺寸、小回程间隙、高重复使用频率等情况专门设计的精密型正弦机构滚珠丝杠旋转滑台。该系列产品主体材料采用硬质铝合金,表面黑色阳极氧化处理, 耐磨性好、外型美观。采用精密线性滑块导轨,运行更顺畅、强度更高、负载能力更强、耐用性更好,配合卓立汉光特有的导轨面精密磨削技术, 使该系列产品具有较高的运动精度。驱动机构采用进口滚珠丝杠(1mm 导程),标配二相步进电机(日本品牌),可提供较高的分辨率和定位精度。该系列产品非常适合集成在对空间、尺寸、重量要求较高的自动化设备、精密仪器设备中,也比较适合使用在运动范围较小、往复频率高的工业生产线中。 SIN系列正弦机构滚珠丝杠旋转滑台 特点: l 正弦旋转机构,在小角度范围内,可满足高精度、高往复频率的使用要求l 采用进口小导程(1mm)滚珠丝杠,标配二相步进电机(日本品牌),可提供较高的分辨率和定位精度l 采用精密线性滑块导轨,强度高、负载能力强、耐用性好l 导轨安装面采用精密磨削工艺,使得产品具有较高的运动精度l 内置两个光电开关(正负限位),采用高柔线缆并实现线缆模组化,维护更方便 SIN系列技术指标一览表(SIN18-40为设计规格供参考,以最终发布内容为准): *注:最大速度是旋转台面处于中心位置时,空载情况下,按照步进电机600转/分钟的理论计算速度和实际测试值。电气规格: 电气规格整体说明: 型号SIN18-40、SIN12-60 电机类型二相28步进电机(日本信浓) 电机型号STP-28D1003-08 驱动电流(A) 1.3 步距角(°) 1.8 滑台接头DB9(针) 限位传感器2个GP1S092HCPI(日本SHARP) 原点传感器无传感器电压(V) DC5~24V ±10% 消耗电流(mA) 合计60mA以下控制输出NPN开路集电极输出 DC5~24V 8mA以下残留电压0.3V以下(负载电流2mA时) 输出逻辑检测(遮光)时:输出晶体管ON(导通) 线缆类型高柔性线缆(德国和柔) 线缆长度(m) 0.2 电机资料: SIN18-40、SIN12-60电机参数: 、SIN12-60电机参数: 通用技术参数电气技术参数型号STP-28D1003-08 电压1.9V 相数2 电流1.3A/相(PHASE) 步距角1.8° 电阻1.45±10%Ω/相(PHASE) 绝缘电阻100MΩ以上/Min 电感1.25 mH/相(PHASE) 绝缘等级UL B级保持力矩78.5mNm以上/Min 使用温度范围0~+50℃ 制动力矩2.94mNm参考值绝缘强度500V 50Hz 1分钟无异常转子惯量8 gcm2 重量0.11kg 电机工作时允许温度上升范围80℃ Max 配套产品(另售): 1. 配套驱动器+转接线缆,客户端提供运动控制卡或PLC(支持脉冲+方向信号输出): 2. 配套我司自主研发控制器:TMC-USB-x-S242和HC-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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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验室净化工程-洁净室内设计技术  温度,湿度,洁净度,换气次数,正压,噪音,照度。  洁净装修常用选材要求  实验室天花采用防尘,光滑,耐燃,钢板夹芯的彩钢板,两边用槽型铝封边,彩钢板与彩钢板之间用中性瓷白玻璃胶密封;  实验室净化区地面铺贴专用pvc地板胶,防火等级为B1级,防酸,防腐蚀耐磨达到国家标准实验室要求等级。  实验室墙体为采用防尘,光滑,耐燃,钢板夹心的彩钢板墙体固定采用,地槽固定采用钢钉加木块固定。  地面与墙面,墙面与墙面,墙面与天花板交接均采用半径50mm的铝合金圆弧处理。  彩钢板与彩钢板之间用中性瓷白玻璃胶密封,防止有缝滋生细菌。  柱面,阴阳角处理,钢板夹芯彩钢板隔断之间阳角处装铝合金外圆弧,隔断与隔断之间,隔断与天花之间,隔断与地面之间的阴角封铝合金内圆弧,圆角线三维汇交处安装铝合金顶球片,门口断开处应收口,阳角柱与天花之交角。  门窗:实验室统一采用洁净密封彩钢板门,门套为铝合金制作,门板上为5厘钢化玻璃窗,下部分为彩钢板填充,具体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设计。实验室统一采用洁净密封彩钢钢板窗。  洁净空调系统要求  机组冷源选择,风冷系统供冷和水冷系统供冷。  净化空调原理,气流,初效净化,空调,中效净化,风机送风管道,高效净化风口,吹入房间,带走尘埃细菌等颗粒,回风百叶窗,初效净化重复以上过程,即可达到净化目的。  气流流型,采用混合气流类型,施工安装,处理效果等方面都是优先选择的气流类型。  净化送风系统,实验区采用特殊的送风口,送风气流组织,不但保证良好的空气洁净度,又能大限度保证实验人员免受实验中散发出的有害物的污染,其余房间采用顶送侧下回,保证良好的洁净度。  净化送风系统划分,本实验室根据实际工程现场情况,宜采用分散式净化空调系统,分散式系统根据单向流实验室与非单向流实验室,高效空气净化系统与中效空气净化系统,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的实验室进行划分。  净化机组的送回风总管安装密闭手动调节阀,控制送回风量比例,以达到洁净级别要求。  排风净化机组采用定风量调节阀控制来保证室内发负压条件,排风机组先于送风开启,后于送风关闭。  新风口采用防雨防虫型,防止昆虫和小动物进入技术夹层,以保证实验室的洁净度  高效过滤送风口采用侧接铝框有静压箱的送风口,风口和风管连接挂胶软接管连接,起着防震动的效果。  实验室压力控制,采用送回比进行压力控制,房间安装压力表显示室内的压力  很温恒湿组合空调机组控制采用可编程智能控制系统,表冷器降温夏季和过渡季表热器升温或电加热,电加湿冬季和中效过滤后由末端高效过滤器风口送到房间。北京华旭洁净净化科技提供实验室洁净室装修设计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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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阿斯卡有限公司总部康落于美国科罗拉多斯册林斯市,是一家致力于工业SCOJNC USA 清体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及制造的公司。由最初的精密制造,发展成现在的智能电气元件、执行机构,精密加工为一体的公司公司拥有自主硬发的核心电子元件技术,智能的控制系统,完善的机械精房加工,使控制阀系统在特殊工况更稳定,更安全,更高效。为用户提升效睾发挥更大的作用产品长期应用于石油、化工、燃气、电力、钢铁、矿山、水利、造橱、利药零领顷,产品得到全球用户认可及广泛使用。如有需要了解ASKAS电动执行机构的最新资料,欢迎您的来电!电动执行机构主要功能及特点1、功能强劲:开关型、智能型、比例型、各类信号输出型应有尽有。2、体积小巧:体积仅相当于同类产品的35%左右。3、轻便宜人:重量仅相当于同类产品的30%左右。4、性能可靠:轴承和电气元件等关键零件采用日本名牌产品。5、美观大方:铝合金压铸外壳、精细流畅、且可减少电磁干扰。6、精密耐磨:蜗轮输出轴特殊铜合金锻造、强度高、耐磨性好。7、安全保证:通过AC1500V耐压检测、 F 级绝缘电机、安全有保障。、配套简单:采用单相电源、外接线路简单。也可做380V、直流电源等。9、使用方便:免加油、防水防锈、任意角度安装。10、保护装置:双重限位、过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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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相关的耗材

  • 仪器校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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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仪器校准机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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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TX-1200-A轴摇摆旋转机构
    产品简介:STX-1200-A轴摇摆旋转机构是本司专为STX-1203全自动金刚石线切割机而研发的,适用于高硬度产品,如碳化硅、氧化铝陶瓷、氧化锆、蓝宝石、玉石等,或低硬度的氟化钡、石墨、KDP等。本机构既可进行摇摆切割,也可进行与金刚石线运丝方向反向的旋转切割,提高了切割效率以及金刚石线的使用寿命,并显著改善了样品的切割面的表面粗糙度与平面度。产品型号STX-1200-A轴摇摆旋转机构技术参数1、额定载重质量:≤30kg2、A轴转速:0-30rpm(速度可调)3、A轴摆动角度:±5?-±23?(摆动角度可调)4、A轴摆动频率:20次/min5、A轴圆载物板直径:?400mm、?200mm6、旋转切割最大直径:?400mm7、最大摇摆切割尺寸:长180mm(Y轴方向)、宽260mm、高2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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