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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发布!
    3月14日,科技部官网发布《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办法》共六章,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详情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20号《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2月23日科学技术部第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部长王志刚 2023年3月2日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使裁量权,维护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严肃性,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第四条 科技部以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五条 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科技部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六条 科技部各执法职能部门(以下称执法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提出处理意见、送达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等。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依法组织听证。科技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七条 科技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处罚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发委托书,并向社会公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科技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宜继续委托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解除委托。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九条 科技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科技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第十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检查等直接面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调查、检查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第十二条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案件的证人或者鉴定人的;(四)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第十五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一)对现场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易引起争议的环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二)对查封扣押财物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更正。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第十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第二节 立案第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第二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经核实没有发现违法行为、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究时效,或者存在其他依法不予立案情形的,不予立案。对科技部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第三节 调查取证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二)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三)进入涉案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四)对涉案物品、设施、场所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五)对涉案场所、物品、资料进行查封、扣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如实完整记录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被调查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经过、有关证据情况等。调查询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告知被调查人、被询问人。《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并载明时间。第二十六条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调取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是原始载体或者备份介质。调取原始载体、备份介质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复制件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据提供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第二十七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依法对涉案相关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向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出具《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执法人员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物品持有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二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返还登记保存物品;(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财物;(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三)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四)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四节 查封扣押第三十一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对已被其他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重复查封。第三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查封、扣押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第三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三)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五)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五节 处罚意见事先告知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四)受调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七条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前,征求科技部法制机构意见。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六节 陈述申辩第三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第四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七节 听证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的;(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六)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科技部制定的其他规章对前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数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科技部法制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载明听证的日期、地点等,并在举行听证七个工作日前送达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第四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依法终止。案件当事人中途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应当准许。第四十四条 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和一至二名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听证。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第四十五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部负责人决定。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三)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四)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六)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第八节 法制审核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经过听证程序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同时送交对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复核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科技部法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科技部法制审核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对应当开展法制审核而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九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第四十九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由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第五十条 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认定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干扰、阻挠、拒绝行政执法监督的;(二)被举报、投诉经依法审查被确认违法的;(三)行政不作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隐瞒案件事实、出具伪证、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权谋私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科技部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 2021年全国科学技术支出9700亿
    “2021年,全国科学技术支出0.97万亿元,同比增长7.2%,有力支持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发展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22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财政改革与发展工作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刘昆介绍了2021年财政部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自立自强的相关工作,一系列财政数字得到披露。财政部部长刘昆。徐想 摄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在回答科技日报记者提问时,对上述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他表示,财政部坚持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优先保障,持续加大投入,深化管理改革,创新完善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在科技投入方面,余蔚平介绍,除全国科学技术支出持续保持较大幅度增长,在2021年中央本级支出继续安排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整支出结构,中央本级科学技术支出仍达到了3205.54亿元,并重点向基础研究倾斜。余蔚平表示,2021年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达15.3%,主要用于加大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力度,支持中科院加强基础研究等。针对过去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老大难”问题,财政部创新完善了一系列相关政策。“现在科研经费的预算科目只有3个,就是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余蔚平指出,2021年财政部积极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扩大科研领域项目经费管理的自主权,尤其是大幅精简预算科目,从原来的9个以上精简为现在的3个,并从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出发,提高了间接费用比例,当前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较大程度上减轻了科研人员的事务性负担,为科研人员潜心钻研、多出高质量科研成果营造了良好氛围。围绕当下“卡脖子”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揭榜挂帅”“赛马”等一系列创新机制相继被提出。财政部副部长余蔚平。徐想 摄余蔚平介绍,财政部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科研任务。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去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类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3万亿元,减免税额3300多亿元。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创新活力被极大激发。余蔚平表示,接下来财政部将在加大财税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优化科技支出结构等方面持续发力,推进科技政策扎实落地,促使科技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 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生命科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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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正式设立于2000年,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科学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基础研究和信息、材料、工程技术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科学奖不授予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发明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中国公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5大奖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级科技奖励。设立于1994年,1995年开始评奖。授予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国家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科技工作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0项。

  • 201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今日举行

    1月18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郑哲敏院士、王小谟院士获得2012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大会上,中国2012年度五大国家级科技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一揭晓并颁奖。

  • 谢家麟吴良镛获得2011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向获得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代表颁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粒子加速器事业开拓者和奠基人之一、著名加速器物理学家谢家麟,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著名建筑与城乡规划学家、新中国建筑教育奠基人之一、人居环境科学创建者吴良镛,荣获2011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为他们颁奖。中国2011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共授奖374个项目和10位科技专家,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人,国家自然科学奖36项,国家技术发明奖55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28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8人。其中,“青藏高原地质理论创新与找矿重大突破”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国家最高科技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获奖者必须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获奖者的奖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相关的资料

科学技术相关的仪器

  • 生命科学 400-801-8117
    赛默飞生命科学仪器研究产品,包括基因扩增(PCR仪)、测序仪、流式细胞仪等。凝胶成像系统细胞分析(细胞成像、流式细胞)细胞计数器/细胞计数仪其他生物/生化分析仪核酸纯化系统/核酸提取仪凝胶电泳仪/电泳仪/电泳槽DNA测序仪/基因测序仪基因扩增仪(PCR)蛋白印迹仪RNAi实验材料生物分子详情请登陆: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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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GATM系列激光气体分析仪是基于半导体激光吸收光谱(DLAS)技术的激光气体分析系统,能够在各种环境(尤其是高温、高压、高粉尘、强腐蚀等恶劣环境下)进行气体浓度等参量的在线测量,并具有准确性高、响应速度快、可靠性高、运行费用低等特点,为生产优化、能源回收、安全控制、环保监测和科研分析带来极大的方便,在钢铁冶金、石油化工、环境保护和能源电力等行业已得到广泛的应用。  2005年,荣获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  2005年,荣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2006年,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2006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  2007年,牵头制定“可调谐激光气体分析仪”国家标准  2008年,代表中国牵头制定“可调谐激光气体分析仪”IEC国际标准  2009年,荣获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一届中国专利金奖”  2012年,发布《GB-T25476-2010可调谐激光气体分析仪》国家标准  2013年, 牵头制定并发布《HG/T 4376-2013化工用在线激光微量水分析仪》行业标准  2013年, 发布《IEC 61207-7EXPRESSION OF PERFORMANCE OF GAS ANALYZERS - Part 7:Tunable semiconductor laser gas analyzers》国际标准  2018年,牵头起草并发布《HG/T 5227-2017流态化催化裂化再生烟气激光气体分析仪》行业标准  已授权有效专利74项,其中外观设计1项;已授权13项软件著作权产品分类  原位正压防爆型、原位隔爆型、旁路正压防爆型、旁路隔爆型技术原理  半导体激光吸收光谱技术—利用激光能量被气体分子“选频”吸收形成吸收光谱的原理来测量气体浓度。半导体激光器发射出特定波长激光束(仅被被测气体吸收),穿过被测气体时,激光强度的衰减与被测气体浓度成一定函数关系,因此,通过测量激光强度衰减信息就可以分析获得被测气体的浓度。  LGA 系列激光气体分析仪采用以下独特技术,从根本上解决传统采样预处理带来诸如响应滞后、维护频繁、易堵易漏、易损件多和运行费用高等各种问题。原理特点  “单线光谱”技术——不受背景气体交叉干扰的影响  激光频率扫描技术——自动修正粉尘和视窗污染对测量浓度的影响  环境参数变化自动修正技术——消除气体环境参数(温度和压力等)变化对测量的影响测量气体参数气体测量精度测量范围O2100ppm0-1% Vol.,0-100%Vol.CO10 ppm0-1000ppm,0-100%Vol.CO210 ppm0-2000ppm,0-100%Vol.H2O0.3 ppm0-10ppm,0-100%Vol.H2S20 ppm0-200ppm,0-100%Vol.HF0.02 ppm0-1ppm,0-100%Vol.HCl0.1 ppm0-7ppm,0-100%Vol.HCN0.3 ppm0-20ppm,0-1%Vol.NH30.1 ppm0-10ppm,0-100%Vol.CH40.4 ppm0-200ppm,0-100%Vol.C2H20.1 ppm0-10ppm,0-100%Vol.C2H40.6 ppm0-100ppm,0-100%Vol.CH3I0.6 ppm0-100ppm,0-100%V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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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F20系列全自动表面张力仪是专业用于测量液体表面及界面张力值的仪器,通过白金板法、白金环法等相关的原理,实现精确的测量。广州贝拓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国内表面张力仪的厂家之一,KF20系列全自动表面张力仪的各项性能水平及数据精确性均高于国内同类型仪器水平,能满足不同行业用户应用需求,性价比高,受到广大用户的热烈追捧!产品特点● 具有超高分辨率,可达0.01mN/m。● 使用高精度天平,且装备有自动保护系统,提高仪器使用寿命● 采用高性能电机,确保样品台的升降平稳。● 并内置白光LED照明,易于寻找测量界面。● 样品台大约有100mm的移动空间,适合各种 不同体积样品的测量。● 样品台的温度可控制在-10℃~300℃。● 配备功能强大,界面友好的TENTION软件。应用领域● 通过测量临界胶束浓度来评价表面活性剂的有效性和效率 ● 药片、药物活性成分和辅料的润湿特性 ● 油漆和涂料的润湿性 ● 油品老化程度检测 ● 食品工业中的存储罐清洁度评价 ● 涂层润湿性和粘附性 ● 化妆品开发 ● 墨水润湿特性 ● 纤维束和织物的润湿性 ● 分散体系的沉积和渗透阻力 ● 表面改良分析配技术参数型号KF20CKF20表面张力和界面张力范围1-1000mN/m1-1000mN/m分辨率0.10mN/m0.01mN/m液体密度范围1~2200kg/m31~2200kg/m3分辨率1kg/m31kg/m3量程0-210g0-220g分辨率1mg0.1mg温度控制范围选配选配测量范围-40~460℃-40~460℃样品台移动距离100mm100mm移动速度≥1.2mm/min≥1.2mm/min测量范围表界面测量选配选配CMC测量选配选配粉末/纤维接触角测量选配选配其他配件控温夹套选配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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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相关的耗材

  • 蓝宝石片
    提供各种异形蓝宝石片。典型用户:中科院物理所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清华大学山东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西安交通大学香港大学人民大学东南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兰州近物所山东大学 复旦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浙江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复旦大学中科院物理所复旦大学物理系上海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物理系北京邮电大学中国科学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中科院物理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中科院物理所北京理工大学云南大学北京工业大学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中科院物理所山西大学物理电子工程学院 厦门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山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科院理化所复旦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南京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大学中科院物理所扬州大学中科院理化所北京工业大学广东工业大学
  • f46氟四六大口径储液瓶500ml标液瓶透明样品瓶
    FEP样品瓶,特氟龙透明试剂瓶、FEP标准瓶一、产品介绍试剂瓶用于不同有机溶剂,强酸强碱,半导体相关的分析检验等。FEP也称氟四六、聚全氟乙丙烯、特氟龙(Teflon)、F46,它是一种软塑料,用于痕量分析、同位素检测,ICP-MS/OES/AAS分析等实验。也叫储液瓶、试剂瓶,样品瓶等。二、用途:适合存放、包装不同的化学试剂及标准样品如:海洋局用于储存大洋海水标准品和汞标准溶液;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南极科考队用于样品采集;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用于存放标准液。三、技术参数像安捷伦、岛津、PE、赛默飞等品牌仪器,我们的瓶子均一起配套过!
  • Trajan-SGE的去活石英毛细管
    Trajan-SGE从30年前开始生产石英毛细管,从那时起我们就逐渐成为毛细管生产和研发的先行者,而毛细管广泛用于气相色谱、毛细管电泳、液相色谱和DNA基因组学测序。我们的队伍当中有许多玻璃纤维和管路制造行业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他们朝石英玻璃结构和表面科学的领域拓展,这样的科学技术合力确保了对生产高纯度和高质量的毛细管的各个方面有全面的理解。可选择甲基去活或苯基去活,甲基去活适用于戊烷、正已烷、庚烷、异辛烷、芳香化合物等碳氢混合物及混合溶剂,苯基去活适用于芳香族样品、酮、醇等大分子化合物及高温应用。

科学技术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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