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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部长周生贤:我国水环境安全仍面临威胁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说,我国水环境安全仍然面临威胁,全国七大水系中,劣V类水质的断面超过五分之一。   受国务院委托,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周生贤说,我国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2007年,全国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保持稳定,407个国家监控断面中,Ⅰ至Ⅲ类、Ⅳ至Ⅴ类、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9.9%、26.5%和23.6%,与2006年相比,劣Ⅴ类水质断面所占比例下降了2.4个百分点。全国294个省界断面中,Ⅰ至Ⅲ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42.2%,比2006年提高3.5个百分点。浙闽、西南、西北诸河水质良好。三峡库区水质无明显变化,南水北调工程东线干线水质有所好转。全国地下水水质状况变化不大。   他同时指出,水环境安全仍然面临威胁,全国七大水系中,劣V类水质的断面超过五分之一。国家重点监控的28个湖库中,部分湖库和河流水华频繁发生,甚至影响到周边群众的饮水安全。   此外,我国突发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2007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462起,其中水污染事件178起,占38.5%。 我国已建成污水处理厂1459座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截至2008年10月,全国设市城市、县及部分重点建制镇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459座。   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周生贤说,有关部门印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也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各地按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强了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2007年和2008年分别安排“以奖代补”资金65亿元和70亿元。截至2008年10月,全国设市城市、县及部分重点建制镇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459座,日处理能力8553万吨(36个大城市共建成288座,日处理能力为3497万吨),分别比“十五”末期增加了60.5%和42.6%,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由2005年的52%增加到2007年的63%;在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1033个,设计日处理能力约3595万吨。   此外,有关部门建立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和评估制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明显提高。2008年1至10月份,全国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达190亿吨,运行负荷率达到76%,同比分别增长了21%和约3个百分点。 今年我国立案查处1.5万家环境违法企业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我国水污染防治执法力度不断加大,2008年,有关部门对1.5万家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3000余件。   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周生贤说,有关部门连续五年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08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6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70多万家次,对1.5万家环境违法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3000余件;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及违法建设项目845个、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超标排污的造纸企业621家;责成384家污水处理厂和500余家垃圾填埋场进行限期整改,对60余家超标排污、设施不运行、污泥未依法处置的污水处理厂进行了严肃查处。全国人大连续多年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加强环保工作。   周生贤同时指出,我国环境监管仍有待加强。水环境监管能力不能满足水环境管理需求,环境管理队伍人员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依然突出;环保执法权威尚未有效树立,执法难的问题较为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 周生贤:主要污染物减排面临巨大压力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表示,虽然我国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主要污染物减排面临巨大压力。   受国务院委托,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据周生贤介绍,《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机制已经建立,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每半年公布一次。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强化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三项措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上半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同比下降2.48%。   周生贤指出,虽然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出现了历史性转折,实现双下降,但是距离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较2005年减少10%的目标依然有较大差距;另外,污染治理设施和减排工程运行不足、部分企业偷排漏排等问题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减排效果。   周生贤表示,我国将继续抓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着力推进结构减排,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造纸、酿造、印染、制革、医药、选矿以及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大力推进技术改造;加快推进工程减排,进一步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力度,在36个大城市率先实现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大力推进管理减排,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引导循环经济有序发展。继续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制度,强化地方政府减排责任。 我国将严格扩大内需过程中的环保准入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表示,我国将严格扩大内需过程中的环保准入。   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周生贤说,为有效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中央确定将拉动内需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近两年将有4万亿元的投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医疗保障等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将采取相应措施。这对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极好的机遇,同时对环评审批、环保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他说,在环评审批方面,对国家政策支持、符合扩大内需要求和环保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要加快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同时,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从严把关,严禁审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项目。不能为了拉动内需而放松环保要求,不能因为要上项目而降低环保门槛。严格限制审批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有影响的项目。严格控制资源消耗型项目建设。 我国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保执法力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说,我国加大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保执法力度,2007年,共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942个,停建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可能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1294个,限期治理931个。   受国务院委托,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周生贤说,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得到加强。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了《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在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中,也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予以安排。有关部门制订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修订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2006年以来,中央累计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238亿元,解决全国1.09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周生贤同时指出,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依然面临威胁。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调查显示,有四分之一左右的水源地存在污染物超标现象。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管理还仅限于主要污染物,有毒有机污染物的监测与管理在大多数地方还未纳入工作范围。   周生贤表示,我国将继续努力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科学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大保障饮用水安全相关规划的实施力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强化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和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研究制定《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立并完善城乡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警体系,做好枯水期和汛期污染联防联治工作,防止发生危及群众饮水安全的重特大水污染事故。 中央投资5亿元支持首批近700村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表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实施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已安排中央投资5亿元,支持首批近700个村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   受国务院委托,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周生贤说,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沼气建设、测土配方施肥等的支持力度,启动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07年年底,农村户用沼气已达265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90多处,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6700处;2008年中央投资60亿元,可建设农村户用沼气680万户。   周生贤表示,我国将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农村分散水源地的监测与管理,防止发生水源污染事故。因地制宜处理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加快人口集中和环境敏感地区乡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积极防治土壤环境污染,在深入做好土壤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启动农村土壤污染修复试点工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我国还将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扩大乡村清洁工程建设范围和规模,大力普及农村户用沼气;推广集成配套的节肥、节药、节水实用技术,从源头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鼓励发展高效生态养殖业,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治理,建成一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快制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规范化、法制化。强化防护林和湿地保护工程建设,发挥其防污减污作用。 周生贤: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进展缓慢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吴晶晶、王茜)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24日表示,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规划实施总体进展缓慢。   受国务院委托,周生贤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据周生贤介绍,“十一五”期间,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等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共安排污染治理项目2712个,投资1600亿元。截至2008年9月,已经建成881个,在建960个,完成投资510亿元。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共安排2010年以前的项目878个,投资68.89亿元;截至2008年9月,已建成5项,在建146项,完成投资22亿元。江苏、山东两省根据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编制了实施方案,2008年共安排污染治理项目426个,投资152.79亿元;截至2008年9月,已建成359个,在建52个,完成投资82.18亿元。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2012年以前共安排10类治理工程,投资585.45亿元;目前,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的实施方案正在报批,部分治理项目已经启动。辽宁省在辽河流域、山东省在南四湖流域、河北省在子牙河流域、云南省在滇池流域都明显加快了治污进程,取得了积极成效。   周生贤表示,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总体进展缓慢,时间过半,任务尚未过半,如期实现规划目标、完成规划任务的压力很大。36个大城市实现污水全部收集和处理目标任务艰巨,部分城市污水处理率仍较低。跨行政区域水质目标考核机制处在探索阶段,规划执行效果评估尚未与环境质量改善建立有机联系。
  •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部令 第10号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质检总局局长   二○一○年四月二日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   第二章 样品入境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   (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必须注明进口样品的数量和规格。《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样品检疫审批,一份用于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数量核销。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样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样品的数量、规格、外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样品查验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   (二)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   (三)微生物菌剂的评价   (四)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   (五)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   (六)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附具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   (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 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   (三)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专业学历或者资格   (五)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 同一进口经营者的同一商品(项目)名称微生物菌剂,应当申请一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已获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剂,有两个以上商品(项目)名称的,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经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的,环境保护部不再受理该评价机构做出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口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需要对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动植物安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第三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委托代理进口申请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营业执照原件。   第三十五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格式与内容,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 2010年特别聚焦之“环境安全”
    今年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但目前看来我国环境污染仍未得到遏制,重大污染事件频发,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严重威胁民生安全。2010年1-11月环保部共接报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149起,受理举报环境污染事件1469件。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在2010年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表示“近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数量居高不下,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灾害引发次生环境事件明显增多,重金属污染仍保持高发态势。” 2010年环境安全事件回顾 土壤重金属污染,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   重金属不仅污染江河,也会污染土壤,与水变黑、天变灰这样肉眼可见的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如隐形杀手,难以察觉却可能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重金属在蔬菜、粮食中的累积,将处于食物链顶端的人类置于危险境地。   2010年10月7日,第九届亚太烟草或健康会议发布的一项中国与其他国家烟草的对比研究表明:中国产的13个牌子卷烟检测出含有铅、砷和镉等重金属成分,其含量与加拿大产香烟相比,最高超出三倍以上。不过,这些危险的重金属,并不像三聚氰胺那样在生产过程中被人为添加,而很可能来自烟草生长的土壤。【详细】   2010年8月11日,由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自然之友等全国34家环保NGO发起的IT产业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第三期)”在北京发布,点名提示29家中外知名IT品牌重视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金属排放问题。调查显示包括东莞在内的珠三角地区,长久以来受重金属污染的状况没有得到缓解。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等部门也曾对东莞的蔬菜样品做过调查,证实镉、汞等重金属元素超标,要缓解此类污染,唯有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详细】   突发事件让水质污染控制防不胜防   环保部发布的环境监控数据显示,中国近1/4的地表水仍处于污染状态,甚至不能做为工业用水,而只有不到一半的地表水可以饮用。据有关部门对118个城市2~7年的连续监测资料,我国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了严重污染,33%的城市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   2010年7月3日,紫金矿业位于福建上杭县的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福建汀江流域污染,造成沿江上杭、永定鱼类大面积死亡和水质污染。紫金矿业的渗漏污水并影响到福建、广东两省跨界河段水质,其中大埔青溪断面含毒物质“六价铬”浓度接近三类标准。【详细】    2010年7月16日18时50分左右,大连市大连湾附近海域一艘30万吨级的外籍油轮在泄油附加添加剂时引起了陆地输油管线发生爆炸,从而引发大火和原油泄漏。据初步测算,事故造成海域溢油面积达50-60平方公里,大连部分海滩受到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事故泄漏原油的污染。【详细】   全国约五分之一的城市大气污染严重   2010年9月5日,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刘志全指出,目前全国约五分之一的城市大气污染严重,113个重点城市中三分之一以上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机动车排放成为部分大中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2010年7月27日上午,国家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在通报上半年环境状况时表示,监测的443个城市中,全国189个城市出现酸雨,其中江苏溧水县、上海南汇区、福建厦门市在内的8个城市(区)酸雨频率为100%。【详细】   2010年11月16日,气象部门检测显示,广州市遭遇了2010年以来最严重的灰霾天气。环保局指出,空气污染指数高达129,已属于“不适合人类居住”空气质量等级。广州全城一片灰,不仅令视野模糊,连呼吸都觉得不顺畅。【详细】 应对环境污染的相关政策措施解读   面对严峻的环境污染状况,据悉未来五年,我国将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继续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全面排查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集中开展沿江沿河沿湖化工企业综合整治。目前,中国正在抓紧编制农村环境质量检测方案,力争到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5年)使中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取得初步的成效。   因而,未来我们迫切的需要大量的现代化的环境监测仪器,特别是优质的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对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现状及变化趋势进行实时、准确的大量监测,对污染源及其治理进行监督监测。2010年4月,国家出台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明确鼓励发展的环境监测仪器有氨氮自动监测仪、化学需氧量水质在线监测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紫外差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激光过程气体分析系统。   此外,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十二五”我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将扩大到四类,环保考核在原有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约束性指标基础上,将增加NOx、NH3-N考核指标,但这需要强大的科学技术作支撑,相应的环境监测技术与仪器做基础。 环境污染监控引入新技术   “物联网”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的世界信息产业第三次浪潮。近年来,我国对于物联网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也愈加重视。   “十一五”期间,我国总投入超100亿元人民币,对全国31个省市区300多个地市1.5万多家重点污染源实施了自动监控,实现了数万个信息点位的联通,构建了一个庞大的环保监控体系。   2010年6月,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到2015年,将在我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现大气污染控制的“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   此外, “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预计将在两年内建成,该项目投资5.8亿元,计划到2015年,环境信息网络系统将覆盖全国。   随着环保物联网技术的应用,我们将实现对各类污染源信息和环境信息实时采集,建立起统一的智能海量数据资源中心,进行数据挖掘、模型建立,为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为不同行业的污染控制技术的提升等提供服务。   环境污染控制技术需求巨大 “十二五”国家将加大科研投入   能否实现对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及监控,先进的环境治理技术及环保监测仪器不可或缺。2010年,环境领域科技工作者们推出了多项新技术及新仪器,为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带来了福音。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固体物理所纳米材料研究室发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新途径、北京市农科院农产品质量检测与农田环境监测中心与信息中心联合设计研制了“便携式土壤重金属分析仪”、厦门大学在国内首次研发出监测多个典型痕量海洋环境雌激素的分析检测仪。   在众多的科研单位中,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安徽光机所无疑是2010年环境监测仪器研制方面最耀眼的明星。其研制的“非分散红外多组分气体分析仪”、“抽取式紫外多组分烟气分析仪”、“水体低浓度多组分芳香类污染快速监测仪”、“重点污染面源排放VOCs及温室气体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大气污染多组分排放通量快速遥测系统”等监测仪器通过了安徽省科技厅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研制的第三代测污激光雷达“AML-3大气环境激光雷达监测系统”在北京通过验收并交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使用。此外,由安徽光机所承担、北京大学等单位参加的国家863重大项目课题“大气细粒子和超细粒子的快速在线监测技术”也通过了专家验收。   科技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一五”环境领域所涉及经费接近13个亿,面对“十二五”期间对于环境技术的迫切需求, 国家仍会加大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科研投入。将会对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技术、区域清洁空气关键技术、污染土壤/场修复技术、化学品风险控制技术五项技术开展重点工作。对于环境监测技术,意在针对常规污染物、优先污染物,研发环境监测核心设备,组建环境监测技术创新联盟,提升我国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的研制水平 建立环境监测技术方法体系、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体系和支撑国家节能减排的监测技术平台。【详细】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控制依然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历史遗留因素、突发事件等使得全国的环境污染事故“此起彼伏”。随着大家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关注,政府部门对于治理及监控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我国环境监控体系将日益健全,对于环境污染监控的有效性、及时性、准确性等也会有更高的要求。因而未来环境监测仪器的市场前景将会非常广阔,对于仪器性能的要求也会更高,分析仪器生产商们如何在其中把握商机,提供有效的仪器,为我国环境污染控制出一分力,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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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环境安全的重要领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环境安全。当前,我区已进入汛期,加之持续高温,危险废物领域环境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为进一步压实环境安全责任,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利用企业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利用企业对照环评、验收、应急预案和规范化管理各项要求认真开展一次自查工作,重点排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其他污染防治设施和应急防范设施设备等,形成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特别是涉及硝化废料、煤焦油、废酸等高风险领域,要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整改不力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要以工业园区、沿河(湖、沟)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包括医疗废物)、行洪区企业等为重点,督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深入开展汛期固体废物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风险隐患再排查、再整治,特别是重点排查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安全。二、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发现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能立行立改的应迅速采取措施整治到位 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制定整治方案,原则上应在9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治销号 对因特殊原因需长期整改的,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向属地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督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利用企业要组织员工开展一次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全面落实持证上岗要求。督促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及时修订、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制订“岗位应急应知卡”,加强针对性演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督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利用企业严格落实安全操作程序,切实把好危险废物入库关、检验关,杜绝因盲目处置造成安全和环境风险。如因设备老旧、工艺落后、操作不当等因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整改排除。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要立即指导督促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启动环境应急预案。三、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处置、利用企业环境安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嫌环境违法的,要立案调查处理,对全链条涉案企业和个人依法严肃查处 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地要进一步深化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动,探索构建一体化联动执法模式,实现对污染环境犯罪“全方位打击、全链条发力、全过程监督”。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督促企业尽早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电子标签管理,对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进行信息追溯 鼓励在危险废物贮存库出入口、卸料点等重点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视频监控覆盖危险废物贮存库,并与宁夏固体危险废物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联网,提升信息化防控风险能力和水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环境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对排查不彻底、问题比较突出、整改推进不力、进度明显滞后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视情进行通报、挂牌督办或约谈。[align=right]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3年6月22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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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相关的耗材

  • 食品安全石墨消解仪 土壤环境石墨消解仪
    D6智能石墨消解仪采用高纯石墨材料作为加热体,包裹式加热,效率更高,温度均匀性更好。多孔设计,轻松实现样品的批量处理,D6石墨消解仪是您样品消解的好伴侣。产品特点1、无线蓝牙技术,控制更智能使用mini平板(PAD)蓝牙控制技术,真彩触摸屏,仪器内部无需任何接插件和开关,便可轻松的实温度控制,让您的工作充满时尚、自由和畅快。2、均衡、包裹式加热,消解效率更高高纯石墨体具有良好的导热性,为所有样品提供均匀的热量,消除了加热盲点。立体包裹式加热,热量损失更少,效率更高,弥补了电热板加热的不足。3、多孔设计,处理量倍数于微波消解批量处理,整体时间大大缩短;标配60孔,一次可处理6000ml液体样品;可定制72孔、90孔或110孔,处理量倍数于微波消解仪;常压式消解仪更安全更快捷。4、高品质工艺,维护操作简单石墨体表面喷涂特氟龙涂层,易清洁、耐腐蚀;聚四氟乙烯台面,整机外围无金属部件,可在强酸强碱等恶劣环境中放心使用。5、安卓系统,时尚,功能强大采用先进的专家PID温控系统,独特的可视化监控,用户可通PDA界面清楚的看到整个消解过程中的各项参数:消解时间、保持时间、当前温度等,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的样品自行编辑并保存消解方法。6、真实的样品温度可选配外置温度探针,保证了样品的真实温度,使样品消解更加到位。7、完善配件,更贴心可选配聚四氟乙烯消解管、回流盖、双层支架、单层支架、单层钢架、聚丙烯消解管、长短玻璃消解管等,使用更贴心。
  • VICI安全产品
    VICI安全产品 为了使您的工作得更好和更方便,VICI竭力为您提供环境与健康方面最佳解决方案。 采用VICI Jour最新的安全产品的好处在于: 保存用过的溶剂 避免有害气体进入实验室 提高了色谱分析的重现性 基于上述原因VICI Jour开发了: VICI安全排放过滤器 VICI安全气体入口过滤器 VICI安全瓶盖
  • Selector™ 环境类样品室
    Selector™ 环境类样品室与Selector™ 附件联用的环境类样品室配件是化学研究的理想选择特点: 程序化控温最高达800°C 压力范围从真空 (10-3 Torr)到500 psi 可控的压力环境(进气/出气) 可靠的安全性能环境类样品室™ 此附件提供温度范围从室温到800°C,压力范围从真空(10-3 Torr)到500 psi环境下的漫反射研究。标准样品室窗片ZnSe提供IR光信号传递及机械强度的良好平衡。可选配其他材质窗片。机身采用316不锈钢,提供机械强度及耐化学腐蚀性。低压能量源及过热自关闭系统保障安全性能。水冷舱保证高温操作下样品室外壁低温,放压系统保证高压状态下的安全性。与Selector™ 附件联用的环境类样品室配件是动力学、催化反应、表面分析、高分子材料及协调化学反应研究的理想选择。 订购信息GS19930 环境类样品室包含以下附件:高稳定性控制器及RS232界面请指定光谱仪制造厂家和型号。请指定220V或110V电压和使用的国家。可选配件GS28000 RS232 连接包 GS28001 USB 连接包GS28002 RS485 连接包耗材GS03610 KBr粉末(50g,光谱纯)GS19915 Selector™ 4mm 直径微型样品杯GS19916 Selector™ 11mm 直径标准样品杯 GS19917 带倾斜角度样品杯 -适用于总反射光收集GS19918 Selector™ 磨料样品盘架GS19919 Selector™ 12mm直径磨料样品盘(100)GS19931 环境类样品室E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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