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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的法律适用
    摘要: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是政府关注、社会关切和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畜禽养殖、畜禽收购与屠宰、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等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执法困惑。结合有关法理分析,笔者认为:一是养殖环节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对养殖者进行处罚。二是屠宰环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为判定要素。对于畜禽产品尚未销售的,相关主体没有法律责任,但应对问题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用于食品消费。对于畜禽产品已销售的,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在自营模式和代宰模式中,违法行为人认定和法律责任归属有所不同。三是市场销售环节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应由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持续开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深入推进《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以下称《行动方案》),全国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维持在99%以上。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不断强化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监管,2017年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动物源性食品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或滥用兽药等违法行动的打击力度,及时向农业部门提供非法使用兽药或兽药残留超标线索和监督抽检兽药残留超标信息。上海作为畜禽产品的消费型城市,绝大部分畜禽产品由其他省(区、市)输入,在加强产地畜禽产品监管的同时,也对输入的畜禽产品实施兽药残留的严密监控和严格执法。2017年以来,上海市农业部门接受并处理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转来的动物源性食品磺胺类药物超标的有关线索,也曾在屠宰环节检测到供沪生猪磺胺类药物严重超标的个案。一线执法人员在处理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案件时,对于畜禽养殖环节、畜禽收购与屠宰环节以及畜禽产品市场销售环节,如何适用法律存在困惑。据了解,各地操作也不尽相同,因此本文从法理角度对上述问题予以分析。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第43条规定,“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第63条规定了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律责任。据此,畜禽养殖环节存在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应由农业执法机关根据上述条款进行惩处。侯向进等从养殖者如实记录养殖档案,并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以及购买者询问并查看用药记录,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角度,分析了不同主观状态下的责任界定。笔者认为,《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设定的行为规范,并没有假定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因此在认定该违法行为时,不应以主观故意为前提,行政相对人只要实施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准确、真实地记载并告知了购买者有关用药、休药记录,也不论购买者或屠宰者是否询问并查实所购畜禽是否在用药期、休药期之内,对于养殖者的违法销售行为均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而对于购买者而言,《条例》第40条虽有相关义务性规范,但却无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若其屠宰、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或销售此类动物产品的,只能选择其他法律规范。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观点争议畜禽屠宰环节发现兽药残留超标时,除追溯养殖环节违法行为外,对屠宰者应该如何处罚或处理,存在2种观点。观点(1),不应对屠宰厂(场)进行处罚。按《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均未明确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检测兽药残留的法定义务,也未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畜禽屠宰厂(场)在兽药残留超标案件中不承担法律责任。观点(2),畜禽屠宰厂(场)也属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应该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主体责任,只要兽药残留超标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对于如何选择法律规范进行处罚,又存在不同意见:一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以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进行处罚。原农业部《关于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的食用动物产品行为处罚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06〕16号)也明确,在查处“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中,屠宰加工、销售环节适用《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和第70条规定。二是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定性处罚。因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5条规定,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以该行为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2项规定,按第50条第1款规定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农产品含有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为由进行处罚。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以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进行处罚。因为该《特别规定》也适用于农产品。观点分析屠宰环节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是否应该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应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即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根据畜禽屠宰模式和畜禽产品所有权不同,分2种情况讨论。一是代宰关系。在代宰关系中,代宰户是畜禽的收购者和所有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其负有“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的法定义务。在其购买畜禽的行为中,虽然与畜禽养殖者共同完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畜禽的违法行为。但《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的“销售”不应理解为包括购买者的购买行为,也就是说《条例》只明确了代宰户收购畜禽时的行为模式,而没有明确其法律后果,其收购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并委托屠宰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对代宰者不能按照《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此时,畜禽屠宰厂(场)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和屠宰染疫和疑似染疫、“注水”动物等的行为根本不同,后者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屠宰行为。但假如屠宰者明知畜禽药残超标,仍按照代宰户要求予以屠宰,且畜禽产品已被销售的,则必须追究屠宰者和代宰户的共同违法责任。二是自营模式。在自营模式中,屠宰厂(场)则是畜禽的收购者、屠宰者和所有者以及畜禽产品的销售者。如果其屠宰的畜禽兽药残留超标且尚未销售出去,则该行为法律后果同代宰模式。如果已经销售出去,则其从养殖者购买畜禽的行为,连同畜禽屠宰行为,以及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行为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意义上的“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收购和屠宰行为只是销售这一目的行为的手段和过程,应依法追究其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第2种观点中,之所以出现不同法律规范的选择和适用,或是因为对“销售”一词的理解有误,且对每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理解不够。认为应该根据原农业部复函(农办政函〔2006〕16号)和《兽药管理条例》第63条进行处罚,这显然是忽视了该条例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认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6条进行处罚也是忽视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而且对畜禽检验检疫的概念和范围理解有误。笔者认为,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禽屠宰行为应属于农业生产活动,屠宰后的畜禽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2项规定,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其第50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农业执法机关应依法行政。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430号)即坚持该观点。基于此,适用《特别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因为其适用以没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前提。市场环节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对于消费者举报或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检发现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时,除追溯养殖环节、屠宰环节涉嫌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外,对市场销售者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罚,也存在不同观点。观点(1),应按《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规定进行处罚。侯向进等等在《一起药残留超标肉品零售引起的执法思考》一文中即坚持该观点。观点(2),根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能分工,流通领域监管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抽检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时,应由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24条进行处罚。笔者赞同第2种观点。判断一部法律法规能否适用于某类违法行为,首先应判断该法律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兽药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据此,《兽药管理条例》显然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领域。作者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尤其是农业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划分以后,《兽药管理条例》第43条、第63条和农业部复函中的“销售”一词应做狭义理解,仅指养殖环节中的“销售”行为,农业执法机关应防止越权执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监督执法是关键一环。笔者认为:一是深入推进《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5—2019年)》时,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加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对用药记录不全、不如实记录,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依照《兽药管理条例》查处;二是明确畜禽屠宰企业兽药残留检测的法定义务,对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设定罚则,解决代宰者与屠宰企业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三是在抓好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同时,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协调联动,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项目要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互衔接,消费地发现输入的畜禽及其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的,要及时反馈生产地有关部门快速查处,以便形成齐抓共管、同频共振的良好局面。来源:中国兽医发布
  • 青海省狠抓畜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工作
    7月7日,青海省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培训班在西宁举办,来自全省八市州农牧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点屠宰企业的近60名负责人参加了培训。此次培训主要介绍了畜禽屠宰法律法规和定点许可管理规定、肉品品质检验知识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使用管理等,拉开了我省狠抓畜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帷幕。  为切实抓好畜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工作,省农牧厅以问题为导向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制定了《青海省畜禽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建立牛羊、生猪、家禽等畜禽统一标准、同步实施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工作机制,明确了品质检验证章标志职责分工、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等 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整合生猪、牛羊、家禽等畜种,统一了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识并进行了配发 系统开展了品质检验人员培训 加大了屠宰企业质检实验室建设力度,分别为25家屠宰企业配置价值40万元的仪器设备,促进企业质检环境改善和质检队伍建设,发挥了仪器检测作用。  同时,强化抽检服务监管的作用,计划年内抽检100份定点屠宰企业牛羊屠宰产品,进行理化和微生物检项的检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 973计划启动畜禽产品中有害物质形成原理与控制研究
    畜禽产品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是畜禽在养殖过程中摄入体内,并经过复杂的代谢过程后残留在肉、蛋等初级产品中的外源化合物(例如兽药、饲料污染物等)和代谢物,它们对消费者的健康极其有害,严重威胁人类的生活质量。 12月6日,973计划重大项目“畜禽产品中有害物质形成原理与控制途径研究”在华中农业大学启动,该项目以养殖业中大量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如喹恶啉类抗生素)为代表化合物,以消费量最大的猪、鸡为代表动物,研究畜禽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化学本质和形成机制、有害物质的毒害作用及作用机理、有害物质在畜禽产品中的残留规律等。研究将阐明有害物质在畜禽体内的代谢过程、进行畜禽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毒害研究、畜禽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消长规律研究等,为今后畜禽产品质量控制、安全标准制定提供科学依据。项目的实施对于提升我国在畜禽产品安全方面的基础研究水平,对于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食品安全意义十分重大。 华中农业大学在畜禽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毒作用和监测方面曾组织过多项研究,开展过受试动物的系统毒理研究、毒代动力学研究和遗传研究等,并取得了多项成果。今年科技部批准的973计划重大项目由华中农业大学牵头,袁宗辉教授担任首席科学家,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等单位参加。科技部基础司、教育部科技司、湖北省科技厅有关领导参加了该项目的启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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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辽宁建立畜禽产品召回制度

    本报讯 (记者 于险峰)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4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以保障食品安全。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辽宁省上市肉品质量安全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条例》同时把牛、羊、鸡的屠宰活动以法规形式纳入管理范围;在审批权限上,参照生猪屠宰管理的规定,将审批权限明确给市级人民政府;在屠宰厂、点的条件要求上,着重强调了要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规定了小型屠宰点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和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规定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条例》中明确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召回的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目前,辽宁省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订畜禽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到2013年争取县城以上城区畜禽小包装销售比例由目前的10%提升至15%,冷鲜肉市场份额由目前的10%提升至20%,到2015年分别达到20%和30%左右;同时力争培育出100个生猪屠宰规模100万头、牛屠宰规模10万头、羊屠宰规模20万只、鸡屠宰规模2000万只的大型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确保全省人民群众把“放心肉”端上餐桌。

  • 辽宁省发布《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人工饲养且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初级产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含贩运,下同)、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及管理责任追究制,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建设,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考评体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畜牧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畜禽产品等认证。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自身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普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组织建立统一的追溯方式和技术平台,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执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建设规划,组织建立畜禽饲养环境安全评价制度和监测制度,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设畜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  第二章畜禽饲养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饲养单位,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尸体、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畜禽粪便、尸体、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饲养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用药、药物禁用限用、休药期、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  养殖专业户的确认标准,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市、县畜禽养殖规模状况统筹制定。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完整、真实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养殖档案、使用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畜禽屠宰厂(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经纪人等与饲养者有产销合同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向饲养者提供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指导饲养行为,承担相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饲养者自主使用投入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按约定使用投入品的,双方均应当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出售畜禽时应当出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饲养者不得出售应当依法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畜禽标识不全的应当补加标识。  第十四条 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  (四)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畜禽收购  第十五条 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前,应当查验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畜禽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疫要求。收购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第十六条 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记录,完整、真实地记录所收购畜禽的日期、来源、品种、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号码及销售去向等。  收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七条 从省外输入畜禽产品的,应当经产地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具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报告。输入的畜禽需要申报检疫的,应当依法向我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四章 畜禽屠宰和产品贮运  第十八条 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在畜禽进场时,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对省外输入且应当申报检疫的畜禽,还应当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单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签章。  前款规定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查签章不齐全的,畜禽屠宰厂 (点)不得允许畜禽入厂(点),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畜禽屠宰厂(点)屠宰猪、牛、羊的,应当于屠宰前六小时,凭入厂动物登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申报检疫的,不得屠宰。  第二十条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公布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实施检验的项目名录。畜禽屠宰厂(点)应当按照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检验项目。  畜禽屠宰厂(点)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检验项目按照批次进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畜禽屠宰厂(点)不得出厂(点)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畜禽屠宰厂(点)对同批次畜禽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畜禽屠宰厂 (点)应当建立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如实记载畜禽来源和销售对象、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畜禽屠宰厂 (点)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召回制度,发现产品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畜禽屠宰厂(点)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通知其立即停产,并通报有关部门,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贮藏记录制度,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贮藏日期、来源、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产品存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从事畜禽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流向记录,如实记载关联人、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收购、屠宰、贮藏、运输下列畜禽产品:  (一)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二)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无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  (四)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畜禽产品。  第二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养、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的畜禽产品及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二)调查、了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违法使用的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场所;  (六)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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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N-7700型畜禽环境监测系统在畜禽畜禽养殖过程中,对畜禽的环境监测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一般畜禽常用环境监测指标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光照以及有毒有害气体(CO2 、NH3、H2S)等环境因素,这些指标直接影响畜禽畜禽个体的生长和肥育效果。为了指导各试验站自行测量畜禽畜禽环境指标,现将畜禽畜禽场的环境参数、测定方法和所需仪器作简明介绍。监测指标:1、环境湿度:通 道 数: 1路测量范围: 0~100%RH测量精度: ±2%RH分 辩 率: 0.1%RH2、环境温度:通 道 数:1路测量范围: -50~80℃测量精度: ±0.2℃分 辩 率: 0.1℃3、露点:通 道 数:1路测量范围: -50~80℃测量精度: ±0.2℃分 辩 率: 0.1℃4、二氧化碳:通 道 数:1路测量范围:0-5000ppm测量精度:±10ppm分 辩 率:1ppm5、氨气: 通 道 数: 1路测量范围:0-100ppm测量精度:±5%分 辩 率:1ppm6、硫化氢:通 道 数:1路测量范围:0-100ppm测量精度:±5%分 辩 率:1ppm37、噪声:通 道 数: 1路测量范围: 20-130db测量精度: ±1.5db分 辩 率: 1db8、粉尘颗粒物:通 道 数: 1路测量范围: 0-1000ppm测量精度: ±10%分 辩 率: 1ppm9、气流:通 道 数: 1路测量范围: 0-45m/s测量精度: ±3%分 辩 率: 0.1m/s 一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1. 畜禽场环境质量 畜禽场环境质量是指畜禽场范围内的环境质量情况,包括缓冲区、场区、畜禽畜禽,缓冲区指在畜禽场外周围,沿场院向外≤500 m范围内的畜禽保护区,该区具有保护畜禽场免受外界污染的作用;畜禽区指畜禽所处的半封闭的生活区域,即畜禽直接的生活环境区;场区指规模化畜禽场围栏或院墙以内、畜禽区以外的区域。 畜禽场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序号项目单位缓冲区场区畜禽畜禽1氨气ppm25202二氧化碳ppm3807501 5003温度℃——10~154湿度(相对)%——805风速m/s——1.06照度lx——50注:表中数据皆为日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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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湿化法无害化处理方式是利用高温高压饱和蒸汽,直接与畜禽接触,将畜禽全部置于高温高压环境中,使油脂溶化,蛋白质湿热水解,同时借助于高温与高压,将畜禽内携带的病原体全部灭菌的处理方法。 一、设备简介: 主要可以处理:炭疽、鼻疽、牛瘟、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非洲猪瘟、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二、设备特点 : 1、操作方便:采用先进便捷的设计理念,操作工人只需很短时间即可学会全部操作流程。 2、性能稳定:所有零部件均采用经过3C ISO CE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的产品,确保不因配件原因造成损失,锅内升温快,温度均匀无死角。 3、安全性高:压力自动安全连锁、手动安全连锁、压力自动控制系统、锅门手动放气阀、安全阀等五级安全防护措施。打造国际安全的压力容器设备。 4、控制精度高:控制系统采用国内先进. 精度高的电气装置,使产品质量永无后顾之忧。 5、锅门设计:手动快开门式设计,快捷方便。只需1 人即可轻松实现手动开关门,不会因停电原因打不开罐门。技术的轴承,耐磨耐用,使用寿命长。 6、节约能源:无害化处理设备采用新的设计方案,可循环使用,节约了能源,降低了使用成本,同时提高了产量。 三、设计理念: 设备符合GB/T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要求,能完全杀灭国家确定的19种重大动物疫病的致病微生物,可对炭疽、猪瘟、新城疫等46种动物疫病的肉尸病变部位及修割废弃物、腺体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消灭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防疫质量,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证肉类食品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将起到积极作用。 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适用小型无害化处理厂,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孵化场等,其特点无害化处理的流程操作很简单,随时产生病死动物随时处理,及时阻断病 卫蓝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工艺的先进性:1.由于物料不与蒸汽直接接触,蒸汽中的水分不会进入到物料中,废水主要来自物料中的水分蒸发后产生的冷凝水,水量较小,而且随水蒸气蒸发的有机物量较少、分子量较低,因此废水浓度低、不含油、处理难度小。2.灭菌、干燥处理后产生的中间产物是油、渣(肉骨粉)的混合物,混合物经脱脂处理后,即可得到含水率较低、杂质含量较低、品味较高的油脂,且油脂的回收率大大高于其他类似工艺。3.油、渣(肉骨粉)的混合物经脱脂分离出油脂后,剩余的残渣(肉骨粉)含水率低,无需进一步处理,即可满足贮存、运输的要求。4.由于在灭菌、干燥过程中物料中的水分大部分被蒸发掉,因此放料时不会产生大量的恶臭蒸汽,且后续物料运输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不会产生恶臭气体外溢的情况。5.可实现部分产品的资源化利用,且满足目前国家对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我公司专业从事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以及销售,为国内外多家屠宰场、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中心提供行业解决方案及配套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吸收借鉴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制造理念和无害化处理经验,公司倾力设计研发的动物无害化处理成套设备能有效的对各种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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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畜禽养殖物联网应用系统是以养殖规模化、品种良种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商品市场化、服务社会化为特征,是在传统畜禽养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现代科技装备畜禽养殖,以现代管理方法经营畜禽养殖。,通过生产过程的集约化、畜产品市场化、行业监管有序化等方面的建设,实现畜禽养殖行业的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家禽精细化养殖管理应用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准确掌握家禽生育进程和生长动态,对家禽生长动态以及家禽各生育阶段的长势长相进行动态监测和趋势分析,对家禽养殖、栋舍管理和防疫出栏进行快捷高效的远程指导,提高精细养殖和栋舍管理的能力,及时发现养殖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家禽养殖和栋舍管理技术对策,提出家禽养殖和栋舍管理意见或建议,更好地开展技术指导,促进家禽增产。畜牧业信息化是以养殖规模化、品种良种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商品市场化、服务社会化为特征,是在传统畜牧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现代科技装备畜牧业,以现代管理方法经营畜牧业,通过生产过程的集约化、畜产品市场化、行业监管有序化等方面的建设,实现畜牧行业的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总体实现功能:1、养殖环境智能化监测与控制。2、羊群声音采集、监听,并预警。3、建设信息化羊只谱系、生长、繁育等智能档案。4、养殖羊只个体体温监测与记录,实时监控病情。5、统一养殖标准,加强养殖管理,建设智能生产管理系统。6、保障羊产品质量,建设羊产品全程履历系统。● 数据采集数据采集从羊场传感器送到服务器中进行分析,处理。数据采集实时采集了羊场空气温度、空气湿度、硫化氢、氨气浓度、光照数据采集。用户可以通过查询条件筛选采集的时间、场景。● 智能控制智能控制是用户通过平台对羊场设备的远程控制,用户可以打开关闭清粪、照明。● 远程诊断远程诊断为农信通12316专家远程视频指导。用户可以点击立即下载按钮或者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下载。● 实时视频实时视频模块用户可以通过平台查看羊场情况。用户选择羊舍点击打开方可打开本羊色的监控视频。通过操作盘旋转摄像头,控制视频角度,可以通过拉近、拉远控制视频监控的远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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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品相关的耗材

  • 科德诺思 兽药残留 KNORTH CAFS Clean-up Column 水产品兽药残留净化柱
    科德诺思KNORTH® Clean-up Column 水产品 兽药残留 净化柱规 格:1ml/300mg作 用:特异性除脂肪和蛋白吸适用范围:水(海)产品检测项目:水(海)产品中磺胺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地西泮、镇静剂等共38种化合物样品体积:≤5g净化体积:1ml试管体积:2.5ml产品货号:ZC69028包装规格:50支/盒北京科德诺思技术有限公司 采用化学键合修饰技术制备得到吸附脂肪和蛋白等干扰物质的高分子材料LPAS材料(lipid and protein adsorbent,脂肪和蛋白吸附材料),达到C18和PSA等常规净化柱更优异的除杂净化效果。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认证授权KNORTH® Clean-up Column具有以下特点: l 无需活化、平衡、洗脱步骤,直接吸附干扰物,而非目标物,较SPE方法节省3/5时间l 样品液液萃取后无需离心,较 QuEChERS 方法节省 1/2 时间l 溶剂消耗 降低至 10ml-20mll 净化效果优异,色谱图干扰减少,延长分析仪器维护周期l 净化后灵敏度提高,适用于HPLC、LC-MS/MS等仪器分析l 方法简单快速,无需特殊仪器便可很好完成前处理过程l 保证结果的重现性,得到更好回收率 相关标准:l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 17 种磺胺类及 15 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l GB 31656.1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和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 基本操作: 订购信息:货号产品名称 产品描述对应标准包装规格ZC69027KNORTH ® CAFS Clean-up Column 金刚烷胺净化柱适用于水产及畜禽样品中金刚烷胺、氯霉素、孔雀石绿快检方法满足GB31660.5-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 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50/盒ZC69028KNORTH ® CAFS Clean-up Column 水产品兽药净化柱(水产)适用于水(海)产品中磺胺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地西泮、镇静剂等满足《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 17 种磺胺类及 15 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满足GB 31656.1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土霉素 四环素 金霉素和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50/盒ZC69029KNORTH ® CAFS Clean-up Column 硝基呋喃类净化柱(水产、畜禽、蜂产品)适用于AOZ、AMOZ、AHD、SEM,符合农业部能力验证要求满足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满足GB 31656.13-2021及欧盟对AOZ、AMOZ、AHD和SEM最高残留量的检测要求50/盒ZC69030KNORTH ® CAFS Clean-up Column 孔雀石绿净化柱(水产)孔雀石绿及结晶紫,符合农业部能力验证要求满足国家检测标准GB/T19857-2005以及欧盟对孔雀石绿、结晶紫及其代谢产物最高残留量的检测要求(适用于质谱检测)50/盒ZC69032KNORTH ® CAFS Clean-up LPAS 食品中兽药多功能净化柱 (畜禽、乳制品)磺胺类、沙星类、四环素、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剂(地西泮)、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满足GB 31656.12-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青霉素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7号-9-2019 畜禽血液和尿液中150种兽药及其它化合物鉴别和确认 液相色谱-高分辨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7号-10-2019 畜禽血液和尿液中160种兽药及其它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50/盒ZC69034KNORTH ® CAFS Clean-up RAB β-受体激动剂净化柱(畜禽)沙丁胺醇、特布他林、塞曼特罗、塞布特罗、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溴布特罗、苯氧丙酚胺、马布特罗、溴代克伦特罗GB/T 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3-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_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50/盒ZC69035KNORTH ® CAFS Clean-up LPAS-Nano 兽药多功能净化柱 (鸡蛋、猪肝、牡蛎)氯霉素、磺胺、沙星、氟苯尼考胺等GB/T 2233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50/盒*支持定制 北京科德诺思(KNORTH)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科德诺思)2020 年在北京成立。公司自主创新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为一体创新型综合服务企业,目前公司拥有三项专利技术。公司研发团队拥有博士后 1 名,博士 2 名,研究生4 名,具有丰富色谱分离技术,实验经验丰富。 公司主要提供:标准物质、标准品、对照品、实验室常规耗材、快检耗材及前处理设备、检测服务、质量控制相关技术服务。 服务对象: 科研机构、农业、市场监管、高校、第三方检测、企业及质谱公司提供优质完善的前处理解决方案。 科德诺思(KNORTH)将不断持续提升产品性能,检测能力、标准物质制备能力及服务能力,为广大分析测试工作者提供前处理整体解决方案。我们期待与更多伙伴合作,实现共赢!
  • 科德诺思 兽药残留 KNORTH Clean-up LPAS 食品中兽药多功能净化柱
    KNORTH® Clean-up Column兽药残留多功能一步净化柱规 格:1ml/20mg作 用:特异性除脂肪和蛋白适用范围:动物源性食品样品体积:≤5g净化体积:1ml试管体积:2.5ml产品货号:ZC69032包装规格:50支/盒北京科德诺思技术有限公司 采用化学键合修饰技术制备得到吸附脂肪和蛋白等干扰物质的高分子材料LPAS材料(lipid and protein adsorbent,脂肪和蛋白吸附材料),达到C18和PSA等常规净化柱更优异的除杂净化效果。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认证授权KNORTH® Clean-up Column具有以下特点: l 无需活化、平衡、洗脱步骤,直接吸附干扰物,而非目标物,较SPE方法节省3/5时间l 样品液液萃取后无需离心,较 QuEChERS 方法节省 1/2 时间l 溶剂消耗 降低至 10ml-20mll 净化效果优异,色谱图干扰减少,延长分析仪器维护周期l 净化后灵敏度提高,适用于HPLC、LC-MS/MS等仪器分析l 方法简单快速,无需特殊仪器便可很好完成前处理过程l 保证结果的重现性,得到更好回收率 相关标准:l 满足 国家检测标准 GB/T19857-2005 以及欧盟对孔雀石绿、结晶紫及其代谢产物最高残留量的检测l 满足GB/T 20366-2006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l 满足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 满足GB/T 21312-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l 满足GB/T 21316-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l 满足GB/T 21317-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l 满足GB/T 22286-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 满足GB/T 22338-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l 满足GB/T 21313-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l 满足SN/T 3235-2012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多类禁用药物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l 满足SN/T 1928-2007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l 满足 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 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 满足 农业部781号公告-12-2006 牛奶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 满足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 满足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动物源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l 满足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 满足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7号-9-2019畜禽血液和尿液中150种兽药及其它化合物鉴别和确认-液相色谱-高分辨串联质谱法l 满足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7号-10-2019 畜禽血液和尿液中160种兽药及其它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 满足 GB31660.5-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 满足 GB 31656.1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和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l 满足 GB 31656.12-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青霉素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基本操作: 订购信息:货号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对应标准包装规格ZC69027KNORTH ® CAFS Clean-up Column 金刚烷胺净化柱适用于水产及畜禽样品中金刚烷胺、氯霉素、孔雀石绿快检方法满足GB31660.5-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 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50/盒ZC69028KNORTH ® CAFS Clean-up Column 水产品兽药净化柱(水产)适用于水(海)产品中磺胺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地西泮、镇静剂等满足《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 17 种磺胺类及 15 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满足GB 31656.1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土霉素 四环素 金霉素和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50/盒ZC69029KNORTH ® CAFS Clean-up Column 硝基呋喃类净化柱(水产、畜禽、蜂产品)适用于AOZ、AMOZ、AHD、SEM,符合农业部能力验证要求满足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满足GB 31656.13-2021及欧盟对AOZ、AMOZ、AHD和SEM最高残留量的检测要求50/盒ZC69030KNORTH ® CAFS Clean-up Column 孔雀石绿净化柱(水产)孔雀石绿,符合农业部能力验证要求满足国家检测标准GB/T19857-2005以及欧盟对孔雀石绿、结晶紫及其代谢产物最高残留量的检测要求(适用于质谱检测)50/盒ZC69032KNORTH ® CAFS Clean-up LPAS 食品中兽药多功能净化柱 (畜禽、乳制品)磺胺类、沙星类、四环素、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剂(地西泮)、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满足GB 31656.12-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青霉素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7号-9-2019 畜禽血液和尿液中150种兽药及其它化合物鉴别和确认 液相色谱-高分辨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7号-10-2019 畜禽血液和尿液中160种兽药及其它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50/盒ZC69034KNORTH ® CAFS Clean-up RAB β-受体激动剂净化柱(畜禽)沙丁胺醇、特布他林、塞曼特罗、塞布特罗、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溴布特罗、苯氧丙酚胺、马布特罗、溴代克伦特罗GB/T 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3-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_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50/盒ZC69035KNORTH ® CAFS Clean-up LPAS-Nano 兽药多功能净化柱 (鸡蛋、猪肝、牡蛎) 氯霉素、磺胺、沙星、氟苯尼考胺等GB/T 2233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50/盒*支持定制 北京科德诺思(KNORTH)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科德诺思)2020 年在北京成立。公司自主创新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为一体创新型综合服务企业,目前公司拥有三项专利技术。公司研发团队拥有博士后 1 名,博士 2 名,研究生4 名,具有丰富色谱分离技术,实验经验丰富。 公司主要提供:标准物质、标准品、对照品、实验室常规耗材、快检耗材及前处理设备、检测服务、质量控制相关技术服务。 服务对象: 科研机构、农业、市场监管、高校、第三方检测、企业及质谱公司提供优质完善的前处理解决方案。 科德诺思(KNORTH)将不断持续提升产品性能,检测能力、标准物质制备能力及服务能力,为广大分析测试工作者提供前处理整体解决方案。我们期待与更多伙伴合作,实现共赢!
  • 科德诺思 兽残 KNORTH CAFS Clean-up RAB 瘦肉精净化柱(莱克多巴胺 克伦特罗)
    科德诺思KNORTH® Clean-up Column β-受体激动剂类专用净化柱规 格:6ml/1000mg作 用:特异性除脂肪和蛋白吸适用范围:动物源性食品检测范围:沙丁胺醇、特布他林、塞曼特罗、塞布特罗、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溴布 特罗、苯氧丙酚胺、马布特罗、溴代克伦特罗样品体积:≤5g净化体积:8ml试管体积:6ml产品货号:ZC69034包装规格:50支/盒 北京科德诺思技术有限公司采用化学键合修饰技术制备得到吸附脂肪和蛋白等干扰物质的高分子材料LPAS材料(lipid and protein adsorbent,脂肪和蛋白吸附材料),达到了C18和PSA等常规净化柱更优的除杂净化效果。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认证授权KNORTH® Clean-up Column具有以下特点: l 无需活化、平衡、洗脱步骤,直接吸附干扰物,而非目标物,较SPE方法节省3/5时间l 样品液液萃取后无需离心,较 QuEChERS 方法节省 1/2 时间l 溶剂消耗 降低至 10ml-20mll 净化效果优异,色谱图干扰减少,延长分析仪器维护周期l 净化后灵敏度提高,适用于HPLC、LC-MS/MS等仪器分析l 方法简单快速,无需特殊仪器便可很好完成前处理过程l 保证结果的重现性,得到更好回收率 KNORTH® Clean-up Column 相关标准:l GB/T 22286-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 GB/T 21313-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l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基本操作: 订购信息:货号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对应标准包装规格ZC69027KNORTH ® CAFS Clean-up Column 金刚烷胺净化柱适用于水产及畜禽样品中金刚烷胺、氯霉素、孔雀石绿快检方法满足GB31660.5-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 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50/盒ZC69028KNORTH ® CAFS Clean-up Column 水产中兽药净化柱(水产)适用于水(海)产品中磺胺类、喹诺酮类、四环素类、大环内酯类、地西泮、镇静剂等满足《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 17 种磺胺类及 15 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满足GB 31656.1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土霉素 四环素 金霉素和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50/盒ZC69029KNORTH ® CAFS Clean-up Column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净化柱(水产、畜禽、蜂产品)适用于AOZ、AMOZ、AHD、SEM,符合农业部能力验证要求满足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满足GB 31656.13-2021及欧盟对AOZ、AMOZ、AHD和SEM最高残留量的检测要求50/盒ZC69030KNORTH ® CAFS Clean-up Column 孔雀石绿净化柱(水产)孔雀石绿及结晶紫,符合农业部能力验证要求满足国家检测标准GB/T19857-2005以及欧盟对孔雀石绿、结晶紫及其代谢产物最高残留量的检测要求(适用于质谱检测)50/盒ZC69032KNORTH ® CAFS Clean-up LPAS 食品中兽药多功能净化柱 (畜禽、乳制品) 磺胺类、沙星类、四环素、大环内酯类、硝基咪唑类、镇静剂(地西泮)、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满足GB 31656.12-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青霉素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7号-9-2019 畜禽血液和尿液中150种兽药及其它化合物鉴别和确认 液相色谱-高分辨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7号-10-2019 畜禽血液和尿液中160种兽药及其它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50/盒ZC69034 KNORTH ® CAFS Clean-up RAB β-受体激动剂净化柱(畜禽)沙丁胺醇、特布他林、塞曼特罗、塞布特罗、莱克多巴胺、克伦特罗、溴布特罗、苯氧丙酚胺、马布特罗、溴代克伦特罗GB/T 22286-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3-2007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_质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50/盒ZC69035KNORTH ® CAFS Clean-up LPAS-Nano 兽药多功能净化柱 (鸡蛋、猪肝、牡蛎)氯霉素、磺胺、沙星、氟苯尼考胺等GB/T 22338-200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50/盒*支持定制 北京科德诺思(KNORTH)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科德诺思)2020 年在北京成立。公司自主创新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为一体创新型综合服务企业,目前公司拥有三项专利技术。公司研发团队拥有博士后 1 名,博士 2 名,研究生4 名,具有丰富色谱分离技术,实验经验丰富。 公司主要提供:标准物质、标准品、对照品、实验室常规耗材、快检耗材及前处理设备、检测服务、质量控制相关技术服务。 服务对象: 科研机构、农业、市场监管、高校、第三方检测、企业及质谱公司提供优质完善的前处理解决方案。 科德诺思(KNORTH)将不断持续提升产品性能,检测能力、标准物质制备能力及服务能力,为广大分析测试工作者提供前处理整体解决方案。我们期待与更多伙伴合作,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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